刑事诉讼法(法学原理与案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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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2)

典型案例

2011年6月15日,群众王某举报有人贩卖毒品,并自愿配合民警抓获该贩毒男子。通过电话,王某联系贩毒人员张某称要向其购买500元的冰毒,双方约好交易地点。当日下午17时许,张某携带毒品来到A市B区幸福街道邮局旁“逸致阁”书店门口进行交易时,被伏击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涉案毒品、毒资。后民警在张某位于B区爱民街道罗口湾村永华商场对面的出租屋住处内缴获毒品两小袋。经鉴定,缴获毒品42克,从中均检出氯胺酮。

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1年6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检察机关批准于同年7月21日被逮捕。A市B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向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提供公安人员在侦查阶段所获取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人王某证言,缴获的毒品、毒资,涉案毒品成分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A市B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案中,涉及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其中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组织鉴定等行为,收集了犯罪嫌疑人贩卖毒品的有关证据。此外,经报检察机关批准对张某实施逮捕。检察机关行使批准逮捕权,决定对张某予以逮捕;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决定提起公诉,并提出相应证据证明指控张某贩卖毒品的公诉主张。B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行使审判权。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诉讼参与人共有七种: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其中,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件中,被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后,被追诉人称为“被告人”。

刑事诉讼活动是一种旨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出权威裁判的活动。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参与,刑事诉讼就无法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死亡,刑事诉讼活动即告终止。可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人物,具有十分重要的诉讼地位:他既是辩护一方的当事人,享有辩护权,又处于被追诉的地位,是可能被科刑的对象,同时,他的供述和辩解还是一种证据。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有权知悉自己被控的罪名;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进行无罪的辩解;有权申请回避;对公安司法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在法定情形下有权获得刑事法律援助;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陈述,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与控诉方展开辩论;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等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承担以下诉讼义务: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依法按时出席法庭并接受法庭审判;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对于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义务履行或协助执行。

二、被害人

被害人可以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进行理解。广义层面的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以下身份的人员: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其以个人身份参与诉讼,并与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自诉人,其为在自诉案件中提起刑事诉讼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而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狭义层面的被害人为本节所讨论的被害人,仅指上述广义层面的第一种,是指在公诉案件中,以个人身份参与诉讼,并与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的人。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如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不予追究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如实向司法人员作出陈述;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传唤,按时出席法庭参加审判;遵守法庭纪律,回答提问并接受询问和调查。

三、自诉人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自诉人是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中特有的当事人,相当于自诉案件的原告。自诉人通常是该案件的被害人。刑事自诉程序由于自诉人的告诉而启动,如果没有自诉人的告诉,就没有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

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委托诉讼代理人;撤回自诉或者同被告人和解;申请回避;接受法院的调解;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对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自诉人的主要义务是:承担举证责任;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按时出席法庭审判;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既可以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本人或组织,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组织;也可以是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参与附带民事部分事实和证据的调查和辩论,对未生效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等等。诉讼义务主要有: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供证据证明,如实陈述案情,按时出席法庭,遵守法庭秩序,等等。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也就是刑事被告人本人。但在某些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却不是刑事被告人,而是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法人单位、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等。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基本相同。在诉讼义务中存在不同的是,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