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怎么又见“公判大会”
早晨起来看手上的两份报纸《新京报》和《检察日报》,发现二者均在头版显著位置刊登了山西洪洞矿难17个责任人公判大会的大幅彩色照片,照片系新华社发。《新京报》还在A04版中为配合报道此次公判大会的正文再次配发了另一张大幅黑白照片,上面清晰显示主席台上悬挂的“‘12·5’特别重大煤矿瓦斯爆炸案公判大会”的标语。
基于学界对公捕大会的持续批评,近年来,对未决犯的公捕大会已不多见,但对已决犯的公判大会却还在不时出现。我认为,公判大会也应该禁止。
首先,它有违法治社会的理念。法治社会与人治社会、运动社会的区别之一就是前者是一种“剧场化的司法”。而后者则是一种“广场化的司法”,西方社会在过去也存在广泛的“作为一种公共景观的惩罚”,但随着“文明法律制度的到来”,惩罚盛会便逐渐退场,日益成为法庭这种规限空间内的有条不紊的活动。公判大会显然是一种“广场化的司法”。据《新京报》的报道,来自临汾17个县市的社会各界1万多人冒着大雪来到临汾体育场参加了此次公判大会,当地媒体还做了现场转播和报道,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刘志杰在讲话中指出召开这次声势浩大的公判大会的目的就在于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在这种全民参与、党政领导主导的气氛下,司法活动的专业性很难不受到一定程度的干扰。
其次,不利于我国形象。当前国际社会因为奥运会正对我国给予充分的关注,这些新华社发的照片通过互联网很快就会传遍世界各地,它会造成什么影响呢?一是给人一个中国司法不独立的印象,好像还是由党政机关和领导来左右司法,由群众来审判(《新京报》的文章中就明写着“1万多名干部群众参与了审判”)。二是给人一个中国司法不人道的印象。图片清晰显示,台下的听众大都打着雨伞,主席台上的人则完全坐在雨雪淋不着的室内,且有摄影记者在忙着拍照,即便连站在涉案人员前后的警察和武警也还有帽子遮雪,唯独17名责任人员着清一色的黄色囚服,光着头站在雪地上。要知道,《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可是明文规定:被告人“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应准穿着自己的服装”。
再次,公判大会还有其他一些副作用。组织一场公判大会需要耗费大量的人财物,即便如此,还有可能造成现场的骚乱;使观众习惯于本来想让他们厌恶的暴行,甚至使他们产生对犯人的恻隐之心;容易造成自欺欺人的假象,以为公判大会效果很好,实际上,“刑场的好奇围观者是小偷最好的目标”,这一无情现实说明犯罪生成机理的复杂性绝不是靠公判大会就能大而化之的。
最后,可以通过其他一些更为理性的做法来实现教育干部群众的目的。“不是任何符合目的的手段都是正当的”,犯罪人除了按照正当程序受到应有的追究,他不能成为公权力部门实现其他目的的牺牲品,否则,法治社会的可预期性和公众对法秩序的向往与认同就会荡然无存。因此,任何政策性的做法、任何体现领导人意志的活动,都只能在法治的篱笆内活动,具体到本案,可以通过选取一个能容纳较多听众的法庭,采取适当的名额分派方法,如尽量满足希望参加旁听的受害者家属的要求,实在太多则采取每家出一名或几名代表的方法;对其他希望参与旁听的公众,可采取按排队秩序先来后到的方法,坐满为止。另外,也可以通过媒体报道,对案件的公开宣判起一种宣传作用,进而达到“教育干部群众”的目的。
(原载《南方周末》200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