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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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制度遏制刑讯逼供

这几天,读佘祥林冤案的连续报道,脑海中不断增强的一个印象是:问题一箩筐。就以刑讯逼供为例,我们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不是早就禁止刑讯逼供了吗?为什么还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呢?这又一次回到一个命题:细节决定制度的成败。我们不缺宏大的口号和精神,而缺保证这些口号和精神落到实处的具体措施。

从杜培武到佘祥林,这些身着警服或制服的“强者”都能被屈打成招,更可以想象那些社会弱者甚至带有某种污点的人一旦被抓的命运了。无数惨痛的教训表明,是到了痛下决心消除刑讯逼供这一顽症的时候了。我认为,当前在这一问题上的当务之急是:

——对犯罪嫌疑人的任何讯问都必须在看守所进行,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抓,必须立即被送往看守所。现在,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之外留置长达48小时,许多事例表明,刑讯逼供往往就发生在这48小时之内。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律师在场,如果没有律师在场,讯问结果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看守所应当提供免费电话和其他途径,确保犯罪嫌疑人能无拖延地通知到其家属或友人。考虑到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不佳、律师收费又较贵,可由各地律师协会设立带有法律援助性质的值班律师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这也是西方一些国家的做法。

——讯问应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如果说录像还牵涉经济发展水平问题,那么录音是非常便宜的。一个录音机,同时录两盘带子,全过程录音,律师在旁边,讯问警察开始时要录下自己因何事、于何时、在何地对谁进行讯问,自己的警号和姓名,结束时要录下何时结束讯问。录音要由第三方如看守所工作人员负责。录音完毕,一盘由三方共同封存,移交法院,另一盘可交办案机关。案件开庭时,如辩护方认为办案机关对录音进行了加工,或者被告人声称自己当时的供词是被刑讯逼供所致,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法官打开那盘封存的带子来核实。

——侦押要分立,即负责案件侦查讯问的机关与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应分别设立,以实现羁押场所的中立化。现在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的体制,不利于防止刑讯逼供,可考虑将其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与此同时,要在讯问人员和被讯问人员之间设立隔离措施,使有刑讯逼供冲动的办案人员无法得逞。

——要将目前对未决犯的“羁押为原则、取保为例外”改造成为“取保为原则、羁押为例外”,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只有对那些不采取羁押不足以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人,才可考虑羁押措施。为此,要细化取保和羁押的各种情形,并遵循国际通例,由法官来决定是否对某人采取羁押措施。相应地,应在现行法院内设立预审法官制度,并实行24小时值班,以确保随时都能无拖延地对警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取保还是羁押。

(原载《学习时报》200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