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立法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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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研究思路

本研究思路是:从当前立法机制所面临的现实环境出发,确定风险社会立法机制的理论基础、基本价值、基本原则,为风险社会立法机制奠定坚实理论基础,同时从两个面向构建风险社会立法机制的具体内容:一是实体面向,构建风险社会立法机制的主体制度与权力制度,二是程序面向,构建风险社会立法机制基本程序——立法风险评估程序,从而为风险社会立法提供有力制度供给。本研究思路可以转化为如下研究框架,参见图1-3。

图1-3 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方法论是指能够为人们的实践活动提供沿着正确道路运动的理论、思想原则、手段和工具。”龚廷泰、陈章龙:《社会研究方法导论》,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理论研究的顺利进行离不开研究方法的正确选择。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多种多样,其适用领域与层次各不相同,就本研究而言,主要采用的方法有:

(一) 多学科综合法

该方法体现在本研究的主题本身——风险社会立法机制研究,这是一个涉及多个学科,包括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统计学和法学等学科的交叉与综合研究,因此本书也采纳这些学科的研究方法,如统计学的模糊层次分析法、专家访谈与调查问卷等。

(二) 实证分析法

本书所采纳的实证分析资料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本书所进行的专家访谈与调查问卷,这是本书实证分析的一个重要来源,二是来自现实生活中具体案例与法律法规的分析,这也是佐证本书研究的重要资料。

(三) 比较分析法

比较分析是社科研究的一种重要方法,它有两种类型:一是纵向历史比较,二是横向同类比较。比较可以通过对相关信息的类比、归纳与整理,从而形成一个选择性的价值链条。如比较政治学就被定义为:“比较政治学的定义,就应该是对这类适当的跨国研究所形成的论断的构建。当这些论断在逻辑上自然包含了相关事实或事件时,也就是‘解释了’这些事实和事件。”[美]劳伦斯·迈耶:《比较政治学——变化世界中的国家和理论》,罗飞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比较分析实际上是在解释事实与事件。

本书采用比较分析法,首先体现在对多个学者的风险社会理论研究成果、立法学研究成果的比较与借鉴,其次体现在本书对一些发达国家有关风险管制立法的比较与借鉴。

(四) 过程分析法

过程分析是将事物作为一个运动过程对待,这一运动过程“不是人的主观赋予,也不是某种神秘的力量使然,而是源于人本身,源于人的社会实践活动。”龚廷泰、陈章龙:《社会研究方法导论》,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版,第35页。

本书对过程分析法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对立法过程的分析,对立法过程中的风险认知、风险沟通、风险评估等给予了特别关注,通过对立法过程的分析,使风险社会情境下的立法机制变得“看得见”、“摸得着”,可以进行相关制度设计。

(五) 制度分析法

制度在当下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任何学理分析与措施建议都无法脱离制度分析与设计,尤其是在建构主义思想占据上风的时候。西蒙·库兹涅茨就说:“在技术与社会因素的共同作用中,必须强调的一点是,在何时代,增长不仅仅是整体上的变动,还应包含结构的转变。即使这种增长的冲动是由重大技术创新带来的,每个社会在采用这种技术时必须调整现有的制度结构。”[美]西蒙·库兹涅兹:《现代经济增长》,戴睿,易诚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5页。制度对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重要性已经被多个学科证实。制度分析是社会科学不可缺少的分析之一。

本书的制度分析,主要体现在对现行立法相关制度的分析、立法主体制度的建构、立法评估程序制度的建构等方面,可以说,制度分析贯穿在本书的整体构架中。

(六) 系统分析法

系统论是现代科学发展带来的新方法,多个学科均对系统论有所研究和运用。系统分析法是将事物作为一个系统对待,并将有关系统的原理运用到对事物的分析上,系统分析研究事物的目标、结构、功能、环境和变化发展规律。其目的在于通过系统分析获得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所谓最佳方案,应当是对系统的整体都能够发挥有效作用的方案。系统分析法的广泛运用使系统分析法备受赞誉,一些学者对系统分析法的认同度非常之高,认为系统分析法迄今为止还没有遇到取代它的竞争对手。[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三浦幼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前言第6—7页。

本书主题使用的是“立法机制”一词,但实质上将立法机制基本等同于立法系统,尤其在进行立法风险评估之时,立法机制等同于立法系统。通过对立法机制 ( 立法系统) 的分析,可以从多视角探讨立法活动中权力与权利的制衡路径。

三、理论预设

任何研究,都存在理论预设,这种理论预设,有时会被察觉,有时又隐藏于幕后,难以发现。但不管如何,理论预设问题直接关系研究的展开与结论的有效性。理论预设必须是可行的,因为一旦理论预设严重脱离现实,后续研究不仅难以进行,也失去意义。就本书而言,存在以下理论预设:

(一) 对国家的理论预设

本书认为,国家是由人民组成的政治共同体,其主权所有者应当是人民。而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及其相关国家机关是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不论是短期行使还是长期行使,都是一种代表行为。与此同时,作为人民代表的政府与相关国家机关,是追求善治和长治久安的目标,这不仅应当是国家机关的追求,更是人民的追求。因此,政府与相关国家机关的立法、决策与行动,都将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从法经济学角度看,国家也是一个理性经济人,国家也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种利益最大化从国家的两层统治函数可以实现,一是租金最大化,国家希望从社会中获取的租金能够最大化,因此国家的各种税收制度、收费制度、土地出让金制度等制度安排会倾向于使国家租金最大化;二是统治长治久安,国家在希望获得最大化租金的同时,也希望统治能够长治久安,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持下去,为此,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必须为社会利益谋篇布局,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和保护人民利益。因此,国家虽是“必要的恶”,却能够行“一定的善”。而我们的目的就是实现国家“善”的任务,减少与防止国家“恶”的出现。

(二) 对公民的理论预设

本书认为,公民在多数情况下是愿意参与国家治理活动。当然公众的自愿性是建基于公众对自身利益的关切程度与对国家的信任程度之上。当下社会,公众对自身利益的关注程度比以往任何社会都高,这不仅是公民民主意识与法治意识觉醒的结果,而且也是对国家侵犯行为的经验性预防。问题在于,如果有些议题与公众的现实利益、短期利益关系不大,甚至是在较为长远的时间后才会发生,此时如何促使公众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以及相关立法活动?这个时候,追求善治的政府应当为公众提供足够多的信息,同时在日常国家治理中注重公民教育计划的展开,当然这是后话。

与此同时,还有一个问题,本书假设参与国家治理以及相关立法活动的公民始终都能保持理性,在理性前提下进行沟通与参与。之所以做出这种假定,是因为公众存在非理性,一旦出现这种非理性,立法参与活动将难以进行,甚至可能使整个立法进程受到延迟。因此,本书假定在多数情况下公众能够保持理性,当然本书也试图通过相关制度构建来促使公众保持理性。

(三) 对制度的理论预设

作为一种路径依赖,制度被期待在多数情况下发挥良好效果,达成制度设计之时的良好意图。但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制度诟病甚多,总是责怪制度为何偏离设计的最初意图。这种情形被认为是制度执行力不足。当然,制度执行力不足,是有诸多原因的。不过就本书认识而言,制度执行力不足是因为制度设计的不完善,制度理想与制度所处的现实环境产生了脱节,因此,本书所做的制度设计,尽力在符合现实的基础上做出,当然期盼制度能够发挥应有效用。

四、研究限制

不过,就本研究而言,也是存在诸多限制,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 材料限制

就本书所收集的资料来看,有中英文材料,有专著有论文,有大陆地区也有台湾地区,但不管如何收集,总会挂一漏万,因此就文献而言,可能有所疏漏。

就本书实证材料而言,主要是专家访谈、调查问卷与现实案例,这些材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支撑了本书论点,但难免会有所不足,对全盘论点的支撑力度可能有待加强。

(二) 学识限制

研读法律至今虽有10年光阴,然则,生活的博大精深造就了法律的博大精深,以作者有限的生活阅历与知识要对本书主题做出精确独到的分析,也是力有不逮。

(三) 结论限制

本书所做出的结论,实际上是一种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结论,这些结论是否符合当下风险社会需求,是否能够完善风险社会情境下的立法机制,是否能够对现实有所助益,也是需要实践检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