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法学研究(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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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中国的实证法学

李林

立足当代中国实际,深入了解法治国情,具体掌握法治国情,科学研究国情法治,既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迫切需要,也是中国法学研究范式转型升级、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内在要求。如果说,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法治建设急需提出和确立一系列法治理念、法学概念、法治原则、法律范畴等,从而为新时期法治建设提供最基本的理论支撑;这时撇开“全盘苏化”模式重新起步的中国法学,主要通过打开国门积极向西方学习借鉴先进有益的法学理论和法学方法,构建中国法学的理论体系和教材体系,实现中国法学现代化进程的“后发追赶”。如果说,随着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实现人权入宪等重大法治举措的实施,推动了中国法学在进一步向世界法治文明开放学习、借鉴吸收的同时,也更加关注中国自己的“法治本土资源”问题,关注中国法治建设实践进程中每天都在产生和出现的无数新情况新问题,关注这些中国法治问题背后的法治和法学理论问题。进入21世纪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顶层设计的不断完善、思路的不断清晰、任务的不断明确、进程的不断加速、力度的不断加大,中国法治和法学面临更多更复杂亟待解决和回应的理论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解释和解决,在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理论可以直接借鉴采用的范式,在西方法治模式和法学理论中找不到现成的答案,在我国传统法学理论中也常常是空白和缺项。在中国法学面临又一个时代挑战与转型的历史关头,何去何从,应当怎么办?我们不仅要坚持法学的继承性和民族性,善于融通古今中外各种资源,把握好马克思主义的资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资源和国外法学资源,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不断推进法学的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而且要坚持法治实践第一的观点,推进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更加紧密地结合,向中国法治实践的探索创新找解药,向亿万人民参与法治的实践智慧找秘方,向全面依法治国的经验教训找规律,向中国法治国情的实证研究找答案。中国实证法学就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实证法学是基于中国社会的法治实践,采取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研究对象大量的观察、实验、调查和统计等方法,科学获取第一手客观真实的材料,从个别到一般、从少数到普遍,总结归纳出法治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和不足,作出前瞻性的分析预测,提出现实性的对策建议。就学科而言,实证法学应当是法学中对法治和法律现象进行量化描述、实证分析和具体解释的一个分支,它既是法学研究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理论法学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还是跨学科的一个新兴领域。

实证法学作为一种科学的研究方法,要求秉持科学精神、科学态度,采用科学方法、科学手段,遵循科学程序、科学规则等,科学客观地对法治和法律现象进行观察、实验、调查和统计,获取科学的样本和数据(素材)进行分析研究,揭示相对客观真实的现象及其规律特征,提出对策性意见和建议。在方法论上,实证法学强调以下方面。第一,实证方法必须科学。无论采用观察、实验、调查、个案研究、间接研究、统计分析等哪一种或者哪几种方法,都必须符合科学规范的相关要求。所以说,没有科学的实证方法,就没有实证法学。第二,数据和样本要真实量化。客观真实,是实证法学研究的基本前提;只有获取客观真实的数据或者样本,才能进行实证研究,作出客观的分析,得出科学合理的结论。所以说,没有数据(样本),就没有实证法学;没有客观真实的数据(样本),就没有科学的实证法学研究。研究对象的真实性与足够的量化数据(样本),是实证法学研究取得成功的关键。第三,立场中立。实证法学研究者要客观回答的是研究对象“是什么”的问题,而不是回答研究对象“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因此研究者必须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既不得先入为主、按照自己想要的结论去进行所谓的“实证研究”,也不得主观臆断、按照自己的喜好恶恨去获取和分析研究对象。实证法学的研究者应当像动物世界的摄影师,在任何时候,摄影师的立场和职责是客观记录动物的活动等状况,即使动物面临生命危险而摄影师的举手之劳就可以轻易化解危机,摄影师也必须保持克制而不得采取任何举措进行干预。立场中立,既是实证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内涵,也是实证法学研究者的基本职业伦理。第四,局限和不足。实证法学采用的方法基本上属于“归纳推理”,而任何归纳推理只要没有穷尽研究对象的数量,没有达到百分之百,就可能有例外,其研究结果就不能绝对化;任何实证研究方法,无论是观察、实验、调查还是个案研究、间接研究、统计分析等,不仅本身各有其局限,而且在价值判断、规范分析等方面也存在短板,因此,任何实证法学研究,都应当必要、主动而合理地指出该研究存在的局限和不足。承认这种局限和不足的存在,丝毫不会影响实证法学研究的成果,反而会增强它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实证法学是中国法治实践和法学理论发展的产物,还在成长完善过程中。目前,它既不同于西方学者如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 1790~1895)、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 1881~1973)等的法律实证主义法学,因为中国的实证法学认同法律得到价值和法治的社会文化存在,不是视公平正义理性而不见的“纯粹法学”;它也不同于爱米尔·涂尔干(Émile Durkheim, 1858~1917)、欧根·埃利希(Eugen Ehrlich, 1862~1922)、马克斯·韦伯(Max Weber, 1864~1920)、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1841~1935)、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 1870~1964)等主张的法社会学,不同于亚伦·戴雷科特(Aaron Director, 1901~2004)、罗纳德·科斯(Ronald H. Coase, 1910~2013)以及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 1939年至今)等为代表的法经济学,因为中国的实证法学主要是从法学学科和法治视角展开实证研究,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哲学等学科的原理、原则、方法等是为实证法学研究服务的,而不是相反。当然,中国的实证法学非但不排斥和否定法律实证主义法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的重要价值,而且还强调要大胆学习、借鉴、吸收甚至采用上述法学学派中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原理原则和方式方法。

法治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学的生命需要实证。实证法学不仅要证真,证明法学和法治一系列命题、观点、判断、结论的真实性及其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也要证伪,证明某些既有的结论、观点、认知的谬误、错误和虚假。即使实证法学研究的结论暂时将不能证真,也不能证伪,这也没有关系。实证法学研究虽然没有证明真理,也没有证明谬误,但它的研究很可能是朝向揭开真理面纱每个阶段必经的研究,也很可能是揭露错误所在某个环节不能逾越的步骤。只要是科学方法、正确方向、真实数据、求真务实的研究,暂时没有结论就是一种结论,暂时没有成功达成目标就是一种成功。中国特色法学的生命离不开实证的支持和检验,尤其是长期以来使用的价值研究、概念研究、规范研究、制度研究,它们的深入和展开,它们的机制和动态,它们的效率和功能……都需要在实证研究中得到验证、得到深化、得到推进。实证法学研究犹如人体的毛细血管,看似微小却无处不在,看似静态却充满活力,看似平凡却决定着伟大。

实证强则法学强,法学强则法治强。实证法学是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构建中国的实证法学,必须坚持其实践性特征。法学是来自实践、服务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科学理论,本质上属于实践应用之学、经世济民之学。实践性是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必须具备的重要属性,也是中国实证法学的重要特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检验和评价中国实证法学的唯一标准。中国法治和法学的发展历程,首先不是来自一整套先定的法学或法治理论,而是来自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实践的需要,来自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坚持实证法学的实践性,要求宪法和法律必须得到尊重和实施,而不是“闲法”和摆设。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构建中国实证法学,不仅要深入研究法治和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范畴、价值、方法、理念、功能、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法学基本问题,构建宪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民法学、社会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科学体系,而且要深入研究如何把“纸面上的法”“条文中的法”切实变为“生活中的法”“行动中的法”等法学法治问题。中国实证法学的根本动力来自人民创造幸福生活的伟大法治实践,来自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对法治的内在需求,中国实证法学必须服务于这个伟大实践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发展。

构建中国的实证法学,必须坚持创新性。纵观人类发展历史,创新始终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的重要力量,也始终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源泉,也是中华民族最鲜明的民族禀赋。实证法学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坚持实证法学的创新性,一要超越“言必称西方”的西方法治中心主义,学习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精髓和要旨,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二要超越主导法学话语体系的“西方法学”理论,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借鉴世界法律科学的有益成果,走出一条以中(中国法治国情)为本、中西法学相结合的实证法学发展之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构建中国特色实证法学体系;三要超越实证法学的形式主义和工具主义,坚持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价值法学与规范法学相结合,实现价值、规范、事实的有机统一;四要超越实证法学的万能主义,实证法学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而不能包打天下。

创新实证法学,应当特别关注大数据和互联网带来的“实证研究革命”。我们正处在大数据时代,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现代科技正在改变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人类生活所经历的一切都在转变。以大数据为代表的科技革命,不仅已改变我们所做的事情,而且将改变我们自己,改变我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方法。大数据开发了人类的“第三只眼”,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分析、处理、挖掘,我们可以深入洞察充满未知的世界。传统的实证研究方法固然非常重要,而且必须坚持,但是大数据、“互联网+”使我们获取海量数据信息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更加便利、更加快捷,我们对数据的处理、分析和应用将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实证法学研究创新,不仅要重视观点思想的创新,更要重视研究方法和技术手段的创新,用新方法、新技术、新手段推进实证法学研究的“革命”,使过去实证法学研究在样本海量收集、迅捷处理以及精细化、精准度等方面的“不可能”,成为今天大数据时代的可能,从而实现实证法学研究的“弯道超车”。

构建中国实证法学,要与法学各个学科、各个学派进行合作。实证法学作为一种广泛采用的方法,可以用于法学的各个二级学科、三级学科和相关交叉学科。实证法学与法学各学科的关系,不是跑马圈地、画地为牢、各自为政的关系,而是方法与对象、规范与事实、价值与实践等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关系。因此,实证法学要主动服务和深入法学各学科的研究,用大量客观真实的数据和事实深化法学各学科的研究;法学各学科要认可实证法学的崛起,承认实证法学研究方法在当下法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主动运用实证法学方法,积极采纳实证法学的研究成果,以作为深化本学科研究的基础性实证性支撑。中国法学各学科之间,既是比较竞争的关系,更是合作共赢的关系;文人相轻,相互排斥,彼此否定,各不买账,只会导致一盘散沙,没有赢家。

实证法学以把实证研究方法广泛应用于法治的各个环节、各个领域、各个方面见长,通过更加科学细致的实证研究,正在和必将发现许多前所未有的新现象新问题,得出许多新认识新判断,产生许多新观点新建议。这是实证法学的优长,应当发扬光大。但是,实证法学也容易有自己的短板,那就是在理论联系实际过程中的法理分析和学理总结,如何将实证研究看到的树叶与树木联系起来、把树木与森林联系起来、把森林与生态文明联系起来、把生态文明与人类理性文明联系起来,从而得出普遍的理论命题和学术判断;实证法学如何把方法的长处与理论的短板结合起来,把实证的数据梳理与价值研判结合起来,把经验的事实与理性的规律结合起来,扬长避短,取长补短,实现方法与学理的“双轮驱动”、相辅相成。实证法学作为一个法学的分支学科,要得到自己生存发展的一席之地(即根据地),就应当不断开疆拓土、转型升级,在现在2.0版的基础上尽快升级到3.0版,从理论上学术上不断提升实证法学的品位和高度,从话语体系、学术体系、学科体系、教材体系上构建实证法学自己的理论范式和方法领地。

我国以书代刊的第一本《实证法学研究》终于面世了!它是中国法学界的新阵地,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新领域,更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十多年来推进实证法学研究的新总结和新成就。虽然第一本《实证法学研究》是一个新生事物,是法学刊物中的新兵后辈;虽然第一本《实证法学研究》在许多方面还不成熟、不完善、不周全,难让大佬泰斗们满意;虽然第一本《实证法学研究》收录的文章还有许多可以横挑鼻子竖挑眼的地方,甚至有人会嗤之以鼻,还有许多个“虽然”……但是,但它毕竟勇敢地迈出了生命的第一步,宣告了它的问世和存在,表明了它的立场和宗旨,献出了它载入史册的第一批论文……它用实证的方法证明了实证法学的诞生,用实证的论文宣告了实证法学的存在。

我们期待并确信《实证法学研究》将不辱使命,越办越好,早日“脱书变刊”。

李林 於北京沙滩北街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