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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接收犯罪消息后刑事警察机关的初步行为
当刑事警察机关接收到犯罪消息后,先分析是否需要立即派人到罪案现场以便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措施。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犯罪消息都需要立即采用保全措施及警察措施,如一宗空头支票的案件,被害人报案后,刑事警察机关为他们录取初步的笔录后,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不能或没有需要立即对犯罪现场进行搜索,因此,无须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之下,有权限之刑事警察机关会将案件先通知检察院,待检察院授权侦查后,或根据组织法推定获得授权后,再展开刑事侦查。当然,有一些根本不是犯罪消息,因此,警方会自行归档或只是行政处罚,不需以刑事诉讼程序处理。
当刑事警察机关分析接收到的犯罪消息后,必须作出紧急介入的保全措施时,刑事警察机关必须根据诉讼法的规定立即采取保全行为,以确保犯罪痕迹留待检验人员进行检查犯罪现场,向知悉犯罪事实之人及有帮助侦查犯罪之人搜集证言,对可扣押物品进行保全措施以便司法当局进行确认。例如,一宗最常发生的家居盗窃案,居民通常会打电话报案,刑事警察收到消息后,会立即派员到罪案现场确定犯罪行为人是否仍在现场,或者在附近。同时,会立即召唤司法警察局刑事技术厅犯罪现场勘查处的技术人员进行刑事鉴定工作,目的是搜集犯罪痕迹,这些犯罪痕迹包括指纹、DNA等可供鉴别犯罪行为人的痕迹,又或一些工具的痕迹以鉴别犯罪行为人使用的工具。当现场勘查工作完成后,通常会要求被害人回到刑事警察机关以便制作一份检举笔录,这时,被害人要清楚说出有关的损失,包括各种物品的详细描述及其价值,以便追查有关物品的下落及定罪量刑,同时,制作的检举笔录,还要记录被害人的身份资料,案发的时间、地点、过程,有没有涉嫌人,受破坏物品的价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