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民警改造力基因探寻:监狱民警修养的新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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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权利

人之为人,其权利生而有之,从人出生的那一刻起,就享有生存权、发展权、自由权、平等权等基本权利,这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就罪犯而言,虽然是触犯刑律被法院依法判决送往监狱服刑的有罪之人,但既然是人,就应享有人的权利。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范围,罪犯虽然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但只要是未被法律剥夺的权利,就应该是罪犯依法享有的权利。为此,作为“罪犯大宪章”的《监狱法》,在第7条作出了“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的规定,就是对罪犯权利“法律未被剥夺即不受侵犯”的基本法理的肯定。罪犯未被法律剥夺和限制的权利理应被列入法律保护范围。

青年学者赵军在所著《边缘的权利——女性性工作者被害问题经验研究》一书中写道:法律的功能在于保护权利,而社会边缘群体的权利却往往会在法律的实际运行中被边缘化。从这个意义上考量,我们可将社会边缘群体的实际权利状况,视为衡量该社会法治水平高低的重要标杆。因为通常说来,当社会边缘群体的权利不仅在形式的法律层面,更在实质的事实层面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时,该社会普通民众的权利自然也能得到较好的保护。相应地,边缘群体相对于普通民众,其权利保护问题更应成为法学研究的重点。赵军:《边缘的权利——女性性工作者被害问题经验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页。如果由此往下推论,监狱服刑罪犯的权利,也是这样一种应予重点关照的“边缘的权利”。“犯罪”在法律上的非法化及社会观念的污名化,导致因从事犯罪被判处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的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成为被人们唾弃、厌憎的群体,其实际的权利极易为包括监狱及管理人员在内的主流社会阶层所忽略。这是需要引起注意的。社会边缘群体包括监狱服刑罪犯在内的一个个边缘群体权利状况为主流社会阶层包括监狱及管理人员所重视和得以改善,在相当程度上意味着整个社会人权状况的进步。从某种意义上讲,罪犯的权利是否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建设水平和一所监狱依法治监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

从监狱行刑的目的看,按照《监狱法》的要求,是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与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这就是说,监狱行刑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罪犯,更是为了改造罪犯,促使其刑罚执行完成后能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而这一目的就决定了监狱行刑不只是一张冰冷的面孔,它还有也应该有一张充满温情和人道精神的和善面孔,而后者就包括依法保障罪犯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监狱行刑的目的。而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就容易进一步把罪犯推向与监狱民警的对立面,甚至激化矛盾。况且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尊重人格、保障人权理念日益不断深入人心,现在的押犯与过去相比,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如某监有一名罪犯在如实汇报了所包控罪犯的一些问题后,问题查清属实,这名被包控的罪犯受到了记过处分。这名汇报的罪犯也得到了加分的奖励,可他却提出了异议,说这不公平,自己的奖励至少应是记功,要与被检举人的处罚相对应。这件事要是在十多年前,恐怕没有哪一个罪犯敢有这种想法和举动。另外前不久某监狱一名监区民警说他在对新入监的罪犯进行入监教育,介绍监狱执法政策时,遇到一个不大不小的尴尬:有一名年轻的罪犯当众就说“关键不是说,而是看行动”。再有十多年前我们的各级监狱领导大会小会必讲文明执法,可小打小闹却屡禁不止。但近些年来在监狱中已销声匿迹,这是监狱民警法制意识、人文意识、人权意识增强,罪犯自我维权意识增强使然,也是社会整体文明进步使然。疏义山:“变化”,载《云自卷舒心自飞——安徽监狱系统民警职工优秀散文集》,安徽文艺出版社2010年版,第254页。

由上所言,意在说明尊重和保障罪犯权利的重要和必要。然而,由于在传统观念上,作为罪人“只许老老实实,不许乱说乱动”。所以有些监狱和民警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罪犯权利的轻视、漠视和侵犯的现象。虽然现在不敢在明里动手动脚或违规使用警戒具了,但冷暴力特别是语言上的暴力随处可见。经常可以看到和听到一些监狱民警的口头禅就是“老子说了算”“这里由我做主,由不得你来指手画脚!”“你给我老实点!”“不老实,就给你吃小灶、上小号!”“关你几天禁闭,你就服帖了!”“甩你两巴掌,你就舒服了!”“不弄点苦头给你吃吃,你就痒痒了!”“你知不知道自己是什么身份?”“你是罪犯,知不知道你是人民的罪人?”“这里是监狱,不是疗养院、不是学校,也不是工厂!”“民警怎么说,你就这么做!”“叫你干活,你就干活!”“叫你拿掉,你就老老实实拿掉!”“叫你丢掉,你就老老实实丢掉!”

另外,在维护监狱安全的名义下,不少监狱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对罪犯权利无视,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处处可见:担心筷子伤人,就改用塑料调羹,全体罪犯再也不得用筷子;担心木凳砸人,改用塑料凳,所有木凳全部上锁;担心窗帘布撕开上吊,将窗帘布全部撕光;担心违禁品屡禁不止,任何罪犯一律不准再寄邮包,会见拒绝接受任何物品,哪怕是家乡土特产;担心打牌要赌博,一律不准打“关牌”;光膀子不雅,炎炎夏日不准赤膊睡觉;防止同性恋,所有罪犯“头对头”甚至“脚对脚”睡觉;美女头像容易刺激罪犯的性欲,所有杂志剪去“暴露”部分;要节约用水,所有罪犯必须在5分钟内洗完澡;要“追求光明”,晚上睡觉一律打开长明灯;随意走动不安全,锁上宿舍小铁门让马桶进监舍;消防器材会被不法分子利用,全部上锁或撤出监舍区。还有名目繁多的除了法律法规之外的各级规定:“不得拥有……不得持有……不准……不允许……严禁……”;还有几十号人的大通铺、没有换衣室的澡堂、没有释放时的洗澡间与换衣间;不间断的夜巡、一言一行全方位的监视;等等。朱福正:“揭开囚禁者的神秘面纱——以人学为研究视域科学解读和认识罪犯”,载上海市监狱学会2014年编:《第八届监狱学(高峰)论坛优秀论文集》,第163~164页。

追求权利的实现是人的天性,如果说一个普通的人权利受到侵犯会产生不满甚至怨恨心理,就监狱罪犯而言,如果服刑期间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长期受到侵害,同样会使罪犯产生无助、无力、冤屈、仇视心理。大多数罪犯在高压态势下以忍气吞声来应对,而少数罪犯或者明里、暗里与监狱及民警对抗,或者将仇恨憋在心里,一旦回到社会后就可能伺机报复社会。

在新形势下,如何使监狱民警与时俱进,跟上时代的步伐,切实依法尊重和保障罪犯权利,需要做的工作很多。但有这几点是需要强调的:

一是进一步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把罪犯当人看,尊重罪犯人格。最近在某报刊上看到这样一句话:对于比你身份低的人,你要把他当人看,对于比你身份高的人,你要把自己当人看。我觉得这话对监狱民警也是适用的。对于比你身份低的罪犯,你要把他当人看,干警与罪犯相比,地位上的差距是明显的。监狱民警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角色,承担着执行刑罚的义务,同时又有惩罚、改造罪犯的责任和权力,这一角色可以派生出诸多权力,包括行刑、管理、教育、监督、评价罪犯等权力,这些权力的运用又拉大了警囚的差距。对于这一点,只要是监狱民警都是清楚的。修养好的监狱民警会自觉调整自己,克服实际差距的不平等,在人格上尊重罪犯,把罪犯当人看,而修养不好的民警则很容易在这种巨大差距的惯性作用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罪犯不尊重乃至轻视他们。再看对于身份比你高的人,包括上司、社会上的大款,以及罪犯中具有优势资源的亲属等。对于这些人,监狱民警要把自己当人看,要有自己的人格尊严,更不要去趋炎附势,巴结逢迎。尽管你可能失掉了一些身外之物,但你保持了灵魂的干净和踏实、宁静。

二是进一步完善罪犯权利保障的法律规范。就现行的《监狱法》而言,有关罪犯权利保障部分规定不尽完善,可操作性也不强,因此建议在《监狱法》修改时,可增设一章“罪犯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增设一章“法律责任”,将监狱执法侵犯罪犯权利的责任纳入,同时应明确规定在监狱内部建立专门的处理罪犯投诉的机构等等。

三是要加大对监狱民警的培训力度,使保护罪犯权利这种思想观念成为监狱民警的普遍共识,同时要提高监狱民警运用法律思维保障罪犯权利的能力,对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的行为绝不姑息,依法予以处置。

四是对待罪犯过度维权的问题要依法说理,科学对待。相信只要工作做到家,绝大多数罪犯过度维权的主体是能够与监狱及干警予以配合的,罪犯合法权利的保障是能够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