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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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4 本章说明

本章共三十五条,分为五节。主要规定了机动车、非机动车右侧通行,分道通行,专用车道,交通信号通行及交通警察指挥,临时性限制交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交通管制,机动车按限速标志驾驶,前后车保持安全距离,不得超车的情形,通过交叉路口,交替通行,通过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机动车载物,机动车载人,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停车排队故障,特种专用车辆通行,专业作业车辆通行,拖拉机通行,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非机动车通行,非机动车停放,使用畜力车,行人通行,行人通过路口,行人通过铁路道口,禁止上高速公路的情形,高速公路故障车的处理,等等。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右侧通行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解读与应用

[机动车、非机动车右侧通行]

主要是指在既没有划、设中心线以区分对向上下行驶的车道,也没有在道路中心线一侧划、设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同向分道行驶的车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驶时应当遵循的规则。确定该规定主要是考虑这些道路一般比较狭窄,若按照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所需要的宽度划分,也是不现实的。因此,本条规定了非机动车右侧通行的规则。如果道路的宽度适宜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行人道,则按照各行其道的规则,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按照交通规则行进。

值得注意的是轻便摩托车和非机动车。我国目前对轻便摩托车是按机动车管理的,但其行驶速度比大多数机动车慢,又比非机动车快。对于机动车,其是“弱者”;对于非机动车,其是“强者”。如果将其与其他机动车共行机动车道,则其安全没有保障;如果允许其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则其威胁非机动车运行的安全。因此,对于轻便摩托车,其应当在机动车道上紧靠机动车道的右侧行驶。

[右侧通行原则的例外情况]

在我国实行右侧通行的原则下,机动车在一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左侧通行。这些例外主要是:在规定整个车行道内所有车辆都朝一个方向行驶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单行线上,路上有标明路线的按照标明路线行驶;无标明路线的,按照低速置右的原则行驶。此外,依据本法规定,驾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报警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不得逆向行驶。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 [机动车会车](P165)

第三十六条 车道划分和通行规则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解读与应用

道路渠道的划分要受两方面因素的制约:一是受道路自然条件的制约,如道路的宽度不够,就不能按功能将道路划分;二是通行的需要,如道路交通的拥堵状况、事故的发生情况、周围居民的人口密度、面临商业区等。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道路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则作为道路交通的参与者,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应当在自己的道路范围内,按照适于自己的通行规则通行,其他参与者不得侵入抢道通行,以保证各个道路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从而实现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与畅通。

[以案说法10] 郑某下班开车回家,正值下班高峰,路上车辆拥堵。为节省时间,郑某直接将车驶入人行道,由于行人多,郑某避让不及,结果撞伤路人陈某和徐某。在本案中,郑某违反了分道通行的交通规则,应当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应对陈某和徐某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 [机动车道划分和机动车通行规则](P165)

第三十七条 专用车道只准许规定车辆通行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50

■解读与应用

[专用车道]

专用车道,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上划设的供专用机动车辆通行的车道。如目前在我国有些城市中客流量大的城市道路上划设的公共汽车专用车道。专用车道一般采用颜色醒目的线在城市道路上划设,并且在专用车道的中间写有“公交车道”或“专用车道”等字样。专用车道的划设相对比较稳定,但是将来随着形势的变化和车辆、道路的变化,也很可能会增加或减少一些其他专用车道。本条所称“规定的车辆”,是指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的车辆。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不同的车辆。所谓“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是指除规定的车辆外,其他任何车辆都不得进入该车道内行驶。根据这一规定,其他车辆在专用车道内借道行驶的行为是不允许的,否则交通警察就会认定违章,并依法给予一定的处罚。但实践中也有些专用车道是有时间限制的,如在道路上标有7∶00-8∶00和17∶00-18∶00,这种情况表明,在这两个时间段内不允许其他车辆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除规定的时间外,其他车辆可以在专用车道内短时间地并线、转弯、入主路等借道通行,但不应影响规定的车辆的行驶。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车辆不得在其他车道内行驶,但是,作为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行其道原则。只有各种车辆都能各行其道,才能做到交通畅通和交通安全。对于有些城市没有划设专用车道的,在通行时,各种车辆都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现场指挥,没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各种车辆也应当服从其他交通信号,文明礼让。

第三十八条 遵守交通信号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解读与应用

本条的规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有交通信号时,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交通信号广义上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这里所说的“交通信号”是指狭义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二是在有交通信号,同时也有交通警察指挥时,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车辆和行人遇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时,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三是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车辆应当注意避让行人,根据自己的判断,在确保安全和畅通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行。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含义]、第39条[人行横道信号灯含义]、第40条 [车道信号灯含义]、第41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含义]、第42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含义]、第43条 [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信号灯含义](P164)

第三十九条 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管理措施并提前公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解读与应用

[限制通行与禁止通行]

限制通行,是指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不同的车辆或者行人可以通行。禁止通行,是指各种车辆和行人都不允许通行。禁止通行的措施一般是用于有大型活动或重要会议以及道路或交通中断的情况下采用,如道路施工、城市建设等。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某个路段采取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时,一般会在限制或禁止通行的地方设立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告示牌。有时也采取由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疏导交通的做法。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的交通措施通常多数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所采取的临时性的措施,一旦道路通行情况有所改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及时撤销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公告]

主要是指通过新闻媒体,如电视、报纸、广播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通告相关活动的时间、地点、临时限制交通的时间,以及建议采取对应措施的方法和路线等。根据本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公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实施限制交通的措施;(2)实施临时性限制交通的措施;(3)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5条(P163)

第四十条 交通管制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解读与应用

[交通管制]

交通管制,是指根据现实情况的需要,为了防止道路交通状况的进一步恶化和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扩大,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措施禁止相关机动车辆通行的措施。这种交通管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可采用的一种方法。也就是说,必须是遇到了本条所规定的已经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采取其他措施无法消除影响安全的因素,为保证车辆和人员交通安全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措施。所谓“其他措施”一般是指由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疏通、引导交通或使用人工消除障碍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授权国务院规定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与应用

在制定本法的过程中,如何规定本法的具体内容,是作出原则性规定,还是作出可操作性强、内容具体的规定,存在着不同的意见。考虑到道路交通是关系到在中国境内的任何一个民事主体切身利益的法律,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将交通规则具体化、详细化容易出现遗漏。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道路交通规则也在不断变化,如果频繁地修改法律,也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性和执行。当然,考虑到近年来立法的趋势,本法在制定过程中尽量将交通规则具体化,至于技术性规则,则放在下位法解决。在此意义上讲,本条属于本法的补充条款。同时,从统一交通规则的角度出发,只能由国务院行使这项立法权,即只能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行驶速度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解读与应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2)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5)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 [机动车行驶速度限制]、第46条 [机动车在特殊条件下行驶速度限制]、第67条 [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行驶](P165、170)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第四十三条 不得超车的情形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解读与应用

[安全距离]

本条所称“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指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后车与前车之间,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和路面情况,保持在紧急情况下,随时可以采取紧急制动停车的距离,不至于与前车发生碰撞或摩擦。车辆与车辆之间的安全距离,在有的路段有明显的保持车距的牌子,如保持车距200米等。对于没有明显保持车距标志的,一般来讲,驾驶人员应根据自己车辆的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况来判断与前面车辆应当保持的安全距离。

[超车]

根据本条规定,前车正在实施左转弯或者掉头或者超越前车行为时,后面的车辆不得实施超越前车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前车”是指与后车在同一条道路上行驶的前面的车辆。因为左转弯、超车使用的都是靠左边的第一条或者第二条车道,掉头使用的是最左边的第一条车道,在前车实施左转弯、掉头、超车行为时,后面的车辆如果实施超车行为,必然会与前车相碰撞,所以禁止后面的车辆超越前面正在实施左转弯或者掉头或者超车的车辆。此外,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后面的车辆不得实施超越前车的行为。这里的“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是指在超越同方向的另一车辆时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即所谓“三点会车”的情况,非常容易造成车辆迎面相撞的惨剧发生。因此遇到这种情况不得强行超车。

另需注意的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以案说法11] 林某驾驶一辆小货车沿街自东向西行驶,黎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紧随其后。黎某嫌小货车行驶太慢,总想找机会超车。当林某减速左转弯时,黎某以为超车时机已到,遂加速从小货车左侧超车,导致小货车左前侧与二轮摩托车右前车把发生碰撞,造成黎某受伤及两车损毁的后果。在本案中,黎某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超车的规定。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7条 [机动车超车]、第48条[机动车会车]、第49条 [机动车掉头]、第50条 [机动车倒车](P165、166)

第四十四条 交叉路口通行规则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解读与应用

[交叉路口]

交叉路口,是指道路上的“十”型路口、“T”型路口、“X”型路口等有两条以上在同一平面相交叉的道路路口。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4)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5)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以上所述第(2)项、第(3)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 [机动车会车]、第49条[机动车掉头]、第50条 [机动车倒车]、第51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第52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和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P165、166)

第四十五条 交通不畅条件下的行驶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解读与应用

[交替通行规则]

实际上是让行原则的具体体现。确定交替通行规则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开怨气车、斗气车使交通无序而造成的交通拥堵乃至交通事故。交替通行规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道路交通惯例,实践证明交替通行规则既有利于减少道路的人为拥挤,促进道路交通秩序的有序、安全与畅通,更有利于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按秩序通行的理念,从而构造一个和谐、有序、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3条 [机动车在交通不畅的条件下的行驶](P167)

第四十六条 铁路道口通行规则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解读与应用

[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因铁路道口也属于交通事故多发地带,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将是巨大的。这就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必须提前降低行驶速度,密切注意两边是否有火车驶来,并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如果交通信号灯已经显示为红灯或者栅栏已经放下,应当立即停车;如果栅栏虽未放下或者尚未显示红灯,但管理人员已经发出信号时,也应当立即减速,做好停车准备。如果机动车已经驶近铁路线上,应当迅速加大油门赶紧通过;如果机动车距离铁路尚远,应当停在栅栏线以外或者规定的区域外等待放行。

■关联参见

《铁路法》第47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5条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和机动车行经渡口](P169)

第四十七条 避让行人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解读与应用

在具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驾驶人注意提高自己的高度注意义务,高度注意意外情况的发生,以采取制动措施,防范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如何更好地保护行人的交通安全迫切需要解决。这里的“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主要是指一些乡村公路或者城镇街道、胡同、里弄、单位大院、住宅小区等,没有施划交通信号的道路。为了及时处理机动车与行人的关系,减少社会矛盾,本法还要求,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如果遇到行人横过道路,最佳办法便是立即停车,注意避让。特别是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中小学校门时,机动车驾驶人要高度谨慎、减速,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7条 [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行驶](P170)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解读与应用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2)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3)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4)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

不可解体的物品,是指长、宽、高超过了装载要求的规定,而本身又不能被分解、分别运输的物品。根据《公路法》的规定,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运载危险物品]

本法所称的危险物品主要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物品等。爆炸物品主要是指民用爆炸物品,根据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根据2011年国务院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均属于由其规制的“危险化学品”的范畴。放射性物品则由《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所规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危险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及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以案说法12] 张某为某建设单位运送施工用沙土,为多拉货多赚钱,张某给自己的小货车装载了超过核载重量一倍的沙土。在小货车行至某下坡路段时,因小货车严重超载,导致车辆失去控制。小货车撞向正在路面修路的施工人员,造成数名施工人员死伤。在本案中,张某严重超载,未确保交通安全,其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关联参见

《公路法》第50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 [机动车载物]、第65条[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和机动车行经渡口](P167、169)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解读与应用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2)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3)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以案说法13] 春运期间,客流高峰,某长途客运汽车上挤满了回乡的农民工。交警接到举报,在某路段查获了该客车。司机田某称,春运人多没办法,为了满足旅客的需求不得已才这么做,并保证自己会谨慎开车,不会发生意外。不过,交警仍然对其进行了罚款。在本案中,虽然田某尚未给旅客造成现实的损害,但是存在危险的隐患,违反了机动车载人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 [机动车载人](P167)

第五十条 货运车运营规则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解读与应用

[货运机动车]

货运机动车,是指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车,主要从事物流行业。其在使用性质、设计和制造等方面,与运送乘客的客运机动车相比,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货运机动车不具备客用机动车所应当具有的防水、防尘等密封性、乘客所需要的安全性与舒适性。使用性质要求其设计制造只是为了货物的装卸。而一旦货运机动车载客,则乘客的安全性则存在很大的隐患。这里所说的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是指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货运机动车主要用于运载乘客从事营运;二是货运机动车兼运货物与人;三是主要从事货运,但有时也从事运载乘客。需要提出的是,以上几种情形不论其目的是否营运,如果违反该规定,均构成违法。

工程抢险、防汛、抗洪、电力维修、搬家业务、城乡物流等,作业性质要求其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维修工人或者作业人员。如果绝对要求货运机动车禁止载人,也是不符合现实和需要。当然,允许上述货运机动车载人也应当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一是作业的需要,如果出于其他目的,只是为了载人,则视同一般的货运机动车,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即禁止载人。二是所载人员必须是工作所需要的作业人员,运载其他人员也属于违法。三是该货运机动车为此设置了相应的安全措施来保护这些作业人员。

[以案说法14] 某镇来了个艺术团表演,某村村民们都很想去看表演,但没有交通工具。该村村民吴某有一辆平时用于拉白菜的货车,于是吴某与村民约定,大家凑个油钱就把村民们拉到镇上看表演。村民们欣然答应。第二天,吴某载着20名村民出发了,在行至邻村时,被巡逻的交警拦查,并被罚款。吴某不服,认为自己是在做好事,也没发生交通事故。在本案中,吴某违反了我国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的规定,交警对其罚款是有法律依据的。

第五十一条 安全带及安全头盔的使用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解读与应用

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中,引起人员伤亡的很大比例是未使用安全带或者戴头盔。须知,机动车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机动车在为人们带来便利与迅捷的同时,也相应地带来了安全的风险。如何在享有机动车为人类带来益处的同时,还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身安全呢?机动车驾驶人在按照安全操作规程驾驶时,还要注意安全带的使用。从一定程度上讲,安全带就是对机动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人身安全的最大保障。同理,摩托车的安全性能要弱于一般意义上的机动车,其安全保护设施要远远落后于机动车。因此,戴头盔就是对驾驶人及乘坐人员最大的保护。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故障处置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解读与应用

根据本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车辆发生故障,主要是车辆本身由于机械原因,不能正常行驶,其最大的特点是无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就是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地方。通常的做法是:当车辆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时,驾驶人应首先尽量利用行驶的惯性,将车辆移出车行道,停在右侧路肩或者紧急行车带上,千万不要在行车道内停车修车,否则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并及时设置警示标志。二是故障车辆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这主要是考虑到有些故障车辆难以移动的情形,为了避免由于处理故障车辆不当引起不必要的交通事故,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醒来车注意。因此,最佳的办法是持续开启报警闪光灯,并在距离来车方向相应的距离处设置警告标志,以便来车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这里的“危险报警闪光灯”即俗称的“双蹦灯”,夜间还应打开机动车大灯和光线穿透力较强的防雾灯。至于距离多少合适,由行政法规根据实际予以确定即可。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时的安全措施](P168)

第五十三条 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解读与应用

特种车辆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前提是执行紧急任务,如抓捕犯罪分子、前往火灾现场救火、实施抢救病重人员工作、工程抢险等。赋予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目的主要是抢时间,防止意外事件影响紧急任务的完成。其次是告诉过往车辆、行人,特种车辆正在执行紧急任务,需要让行。值得注意的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2)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3)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6条 [特种车辆使用警报器](P169)

第五十四条 养护、工程作业等车辆的作业通行权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解读与应用

[道路养护车辆和工程作业车辆]

既包括公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辆,也包括城市道路的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辆。但其所享有的相关通行便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从事道路的养护和工程作业。即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辆在作业时才享有此权特权,如果这些车辆不是从事作业,则不享有此项通行便利。二是必须是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如果以牺牲过往车辆通行为代价,则赋予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辆显然有悖确立该通行便利的初衷,即不能以牺牲大的利益去获得小的利益。三是通行便利只是不受行驶路线和方向的限制,但仍要遵守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如果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辆违反机动车行驶速度或者信号灯的指示规定行驶,则仍要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

洒水车、清扫车属于公益性质,为了便于其正常作业,应当赋予其他车辆所不应当享有的权利。当然这种通行便利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首先是洒水车、清扫车应当严格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即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从事道路洒水或者清扫。如果违反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则不享有相应的通行便利。其次是洒水车、清扫车的特权只是在作业过程中不受分道行驶的限制,但仍要遵守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以案说法15] 马某骑自行车上班,眼看快迟到了,就骑得飞快。前方有一辆正在作业的洒水车,忽然,洒水车停了下来,马某急忙刹车躲避,由于速度太快,摔倒在马路边,造成左臂骨折。马某认为洒水车属于机动车,开到非机动车道上是违法的,应当对其受伤负责,赔偿其损失。在本案中,洒水车的行驶并无不妥,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洒水车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使的限制。另外,洒水车一般都有“随时停车”的明显标志,马某受伤完全是由其疏忽造成的。

■关联参见

《公路法》第32条、第39条

第五十五条 拖拉机的通行和营运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解读与应用

拖拉机具有双重性能,既能够从事货物运输,又能够从事农田作业,主要适用用广大农村;同时,拖拉机的安全性能不稳定,在制动性能上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容易引发交通事故;而且,在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上,机动车流量大,速度快,如果允许拖拉机行驶,将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据此,法律上对拖拉机的道路通行作出明确的限定。这里的拖拉机包括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和手扶变形运输机。轮式拖拉机是指具有方向盘和四个车轮,并且牵引挂车,从事货物运输或者农田作业的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是指具有手把式转向和两个车轮,并且牵引挂车,从事货物运输或者农田作业的拖拉机。手扶变形运输机是指具有折腰转向机构,牵引部位和载货部门不可拆卸的运输机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同时,本法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地形复杂,全国各省都有各自的特色,因此本条还规定,拖拉机的其他禁行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11条 [拖拉机的概念](P180)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的停泊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解读与应用

[临时停车]

临时停车,是指机动车在非禁止停车的路段,在驾驶员不离开车辆的情况下,靠道路右边按顺行方向作短暂停留。临时停车的时间长短没有具体的规定,只要机动车驾驶人不离开车辆的短暂停留,即为临时停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以案说法16] 姜某驾驶农用拖拉机在某公路上行驶,见公路不远处有一小卖部,想去买吃的,便将拖拉机停放在公路边。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此处时,发现逆向正驶来一辆轿车,躲闪不及撞到姜某的拖拉机上,造成重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无证驾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的通行,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以案说法17]

某日下午,张某将小轿车停放在人行道非指定停车范围。某区城管执法局的执法人员依职权检查确认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之规定,取证后即按规定向当事人发出《违法停车通知书》,经询问、告知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之规定,对张某罚款100元。张某认为,自己的车辆没有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不适用,于是申请行政复议。对于张某主张的“没有妨碍车辆、行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罚则不适用”,是没有依据的,因为当事人作为一个成年公民且是驾驶员,在申领驾驶执照的时候就应该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的规定;违法停车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属于一种“行为罚”,不以具体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后果来判定,在人行道上随意停放车辆不存在是否妨碍的问题,只存在一个妨碍程度大小的问题。因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某区城管执法局对当事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机动车临时停车](P169)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非机动车通行规则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解读与应用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1)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2)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4)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5)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前述第(1)至(3)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3)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2)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3)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2)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3)不得醉酒驾驶;(4)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5)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6)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7)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8)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9)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10)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 [本法用语含义](P147)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8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第69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和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第70条 [驾驶非机动车横过道路、借用机动车道行驶]、第71条 [非机动车载物、载人]、第72条 [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P170、171)

第五十八条 非机动车行驶速度限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解读与应用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但其具有双重性。一是相对于其他非机动车,其具有动力输出装置,行驶速度、最大外廓、空车质量等技术参数要高于其他非机动车,在此意义上,其属于强者,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其属于其他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隐患。二是相对于机动车,从以上技术参数比较,其又属于弱者,如果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则也违反公平原则。从既保护非机动车的安全,又要保护其他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的角度考虑,本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只能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进入机动车道内行驶,而且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以案说法18] 邹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去赴约,眼看约定的时间就要到了,又见非机动车道上没有太多车辆,便开足马力,以每小时25公里的速度行驶。不料,在经过某路段时,车辆明显增多,由于速度过快,邹某刹车不及,撞上前面正常行驶的车辆,造成车辆毁损。在本案中,邹某违反了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不超过每小时十五公里的规定,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邹某应当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 [驾驶非机动车横过道路、借用机动车道行驶]、第71条 [非机动车载物、载人]、第72条[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P170、171)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的停放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解读与应用

根据本条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地点停放。当然,从非机动车安全的角度出发,停车点的建设非常重要。如何在当前的经济条件下,建设非机动车的停车点?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城镇市政等部门在适宜的地点划出单独的区域建设停车点,可以采取收费与免费不同的存续形式,如繁华商业区、旅游景区、政府机关等。二是相关部门单位建设自己的停车点,无论是露天还是厂棚形式,都可以便利本单位员工非机动车的停放。三是采用面向社会招标的形式,由政府拿出相应的场地吸引社会投资来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给予其一定年限的使用经营权。四是社会基层组织,如居委会等因地制宜,在辖区内划出相应的场地,便于非机动车停放。考虑到目前很多场所还未设停车地点,而且非机动车的面积较小,对其他车辆和行人影响有限,非机动车在许多区域可以停放,如道路两旁、居民楼前等,但前提是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畜力车使用规则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解读与应用

本条规定畜力车,主要是指以马、驴、牛、骡等以畜力作为驾驶动力的车辆。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醉酒驾驭;(2)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3)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4)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5)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3条 [驾驶畜力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规定](P171)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通行规则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解读与应用

实践证明,该规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行人的生命与安全,促进交通秩序的有序与畅通。特别是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靠路边行走显得非常重要。综观世界各国的道路交通法律规定,都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该规则属于世界通行规则,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同时,该规则也是所有交通规则中执行得最好的一项规则。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日常生活中,行人在道路上行走必须遵循在人行道内行走的基本规则,这也是行人路权的基本要求。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这也是对行人的最大保护,防止受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侵害。当然,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行走时,行人须靠路边行走。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行人禁止性行为](P172)

第六十二条 行人横过道路规则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解读与应用

人行横道有两种情形:一是设有交通信号灯;二是没有交通信号灯。无论是何种情形,即使是行人违反信号灯的指示行走通过人行横道,过往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都要注意避让,因生命权是最重要的权利,不能因强调路权而忽视生命权。本条所称“过街设施”,主要是指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

此外,行人在人行横道内有优先通过的权利。走人行横道可以说明行人已经尽了安全通行的义务,此外,行人还须注意人行横道路口的信号灯,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这样才能既有利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确认安全原则]

首先不能斜穿,要直行通过。因为斜穿会延长行人在车行道的步行距离,增加了人车混行的时间,也影响行人观察来往车辆的视野。其次要注意避让来往车辆,不要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过道路。再次行人横过道路要先看左边,再看右边,因为左边来车距离行人最近,待确保安全后再继续通行。如果行人不注意先左后右去观察情况通过道路,对于机动车驾驶人而言,则属于突然情况,不能迅速作出判断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因车辆在不同速度下有不同的制动距离,行人如果在制动距离内突然横过道路,事故往往无法避免。最后,在确认安全后,行人需要迅速通过,不要在道路上延误通行时间。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第76条 [行人在道路上列队通行](P172)

第六十三条 行人禁止行为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解读与应用

[道路隔离设施]

主要包括隔离护栏、路间绿化带等用于将来往车辆隔开的设施。

[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主要包括在道路上追逐、猛跑、抛物击车等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2)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3)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此外,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以案说法19] 石某、谈某是某校学生,两人出游回来沿某公路走回家。走了一段路后,两人疲惫不堪,此时同方向驶来一辆大货车,两人见大货车车速不是很快,决定偷偷爬上车,坐一段顺风车。在扒车过程中,石某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石某扒车,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石某应当对自己的受伤后果负责。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 [行人禁止性行为]、第76条 [行人在道路上列队通行](P172)

第六十四条 特殊行人通行规则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解读与应用

学龄前儿童属于体力和智力尚处在生长发育阶段,其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仅停留在表面现象的观察,其思考能力、认知能力以及判断能力还不足以对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作出正确的理解。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精神或者智力上存在着缺陷,导致其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对外界的认识与其内心的判断也无法达成一致。因此,应当对这三类群体在道路上通行时予以特殊的照顾,即由其监护人或者其监护人委托的人带领,如父母、成年子女、幼儿园教师、保姆等。

盲人上道路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即考虑到盲人的身体缺陷,对其上道路通行的保护分为两方面:一是从其自身而言,其出行时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如携带导盲犬出行等。这既是对其自身的保护,也是提醒他人注意保护。二是从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而言,遇到盲人通过道路时,必须停车避让,无论其是否依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

■关联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P385)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规则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解读与应用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需要遵守以下规则:一是应当遵守铁路道口信号和管理人员的管理。这主要分三种情形:(1)有铁路道口信号。这就要求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首先要注意观察铁路道口信号情况,判断是否有火车驶近,再决定自己是否通过铁路道口。(2)无铁路道口信号,但有管理人员指挥。在这种情况下,行人需要遵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按照管理人员发出的指示决定是否通过铁路道口。(3)铁路道口信号与管理人员的指令不一致时。此时,行人要遵从管理人员的指令行事。二是确认安全后通过。在许多情况下,铁路道口没有信号设施或者没有相应的管理人员,相应地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而保障行人安全通过则显得尤为重要。此时,要求行人要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意识,不要抱有随意的心态,因能否安全通过铁路道口关系自己的生命与安全。因此,要求行人通过没有信号设施和无人管理的铁路道口时,必须确认无火车驶临后,才能迅速通过。行人确认的方法主要是向铁路轨道两侧观望是否有火车驶临,以及距离的远近。

第六十六条 乘车规则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解读与应用

[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是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储存、装卸、运输、使用过程中,能引起燃烧、爆炸、毒害等后果,致使人身伤亡、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受到损毁的物品。易燃物品主要包括:(1)易燃固体:如硫磺;(2)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松节油、油漆等;(3)易燃气体:如液化石油气;(4)自燃物品:如黄磷、油纸、油布及其制品;(5)遇水燃烧物品:如金属钠、铝粉;(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等。易爆物品主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核能物资等等。

[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主要有以下几种,须予以注意:(1)有将身体探出车外的危险动作;(2)与驾驶人进行妨碍安全驾驶的交谈;(3)不待车辆停稳后上下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的,不依次上下车。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7条 [乘坐机动车](P172)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高速公路通行规则、时速限制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解读与应用

[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

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其中: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各种专用机械车辆。如压路机、推土机、铲土机、搅拌机和各种吊车等专用车辆。

铰接式客车,是指由于车身较长,车体分为两部分,而连接前后车体是靠铰接方式(挂勾式)的客车。

全挂拖斗车,即全挂货运列车,是指用于运载货物,由牵引车与全挂车组成的列车。牵引车,是指汽车或者拖拉机等;全挂车是指用于运输货物和乘客,至少有两根轴,通过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通过牵引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无动力车辆。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2)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3)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遇有前述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1)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2)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3)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4)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5)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以案说法20] 在某高速公路上,一辆黑色轿车追尾撞上了一辆农业拖拉机,轿车起火燃烧,车上驾乘人员当场死亡。经过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两车车速相差太大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在高速公路上,车速相差大容易引发事故,速差越大,事故的后果就越严重。为了避免速差太大,存在不安全的隐患,我国对高速公路上车辆的时速进行了限制,规定某些低速运行的车辆不能上高速。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8条 [高速公路限速]、第79条 [机动车进出高速公路]、第80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保持安全行车距离]、第81条 [在特殊天气条件下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第82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禁止性行为]、第83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载人]、第84条 [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P172、173)

第六十八条 故障处理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解读与应用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被拖曳、牵引,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二是该机动车无法正常行驶,如经过简单维修可以继续行驶,或者发生的是轻微交通事故经双方协商已经得到解决的,则无须拖曳、牵引;三是对故障车或者事故车的拖曳、牵引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实施,不得由其他机动车实施,因救援车或者清障车属于专门用于拖曳、牵引的车辆,其动力性、技术性和安全性是其他车辆无法代替的。

[以案说法21] 胡某接到父亲病危的电话后,自己驾车火速往医院赶。不料,在高速公路上,胡某的车出了故障,自己也无法解决。胡某心急如焚,心想报警来处理肯定要耽搁很多时间,正好经过一辆货车,胡某将其拦住,与货车司机商量,自己出钱请货车把自己的车拖到修理点。正准备拖车之际,被巡逻的交警发现并制止。交警叫来清障车把车拖走,并对胡某作出了罚款的决定。高速公路上车辆的车速较快,危险性较大,因此有必要对高速公路上的车辆规定更加严格的通行要求。在本案中,胡某的车在高速公路上出现故障,应该报警处理,不能自行与他人约定拖车。

第六十九条 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解读与应用

根据本条规定,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禁止有关部门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拦车收费,检查车辆证件、货物、搭车,推销商品等,以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需要指出的是,不得检查的车辆只能是行驶的车辆,如果在高速公路进入口或者中间服务区,则执法机关可以拦截检查机动车,这主要是针对遇有严重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交通警察可以在属于高速公路的应急行车带、服务区、收费站检查。这里的人民警察,仅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不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其他机关的警察。“执行紧急公务”,是指公安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执行追捕、堵截违法犯罪分子和重大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等任务时,拦截检查车辆,以及交通警察实施交通管理任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