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内涵及组织形式
一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本内涵
尽管对“经济一体化”这一概念学术界至今尚无公认的明确定义,但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贝拉·巴拉萨(Bela A. Balassa)在其代表作《经济一体化理论》中对其做出了最经典的阐述,即“经济一体化既是一个过程,也是一种状态。就过程来说,经济一体化是指各国采取各种措施消除相互间的歧视;就状态而言,经济一体化是指各国间各种形式差别的消失。”
经济一体化在内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经济一体化,即世界经济一体化,或称全球经济一体化,指的是世界各国经济之间通过取消歧视和限制,彼此相互开放,形成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有机体。世界经济一体化不是一种静止状态,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不是经济发展的目的,而是实现目的的手段。狭义的经济一体化是指区域经济一体化,或称区域经济集团化,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相互间不断消除或减少经济政策与体制方面的差异,逐步形成经济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成员国之间通过促进各国商品、服务、资本、技术和人员的自由流动,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并最终形成一个由各国政府授权组成的具有超国家性质的共同机构,该机构通过制定统一的对内对外经济政策,消除成员国之间阻碍经济贸易发展的障碍。可见,尽管经济一体化的范围并不相同,但是一体化的内涵基本上是一致的,那就是消除或减少贸易和投资障碍,使生产要素不断趋向自由流动。
区域经济一体化可以细分为一般区域经济一体化和次区域经济一体化。次区域经济一体化是相对于一般区域经济一体化而言的,它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出现的一种新型区域合作方式,是指若干相邻国家或地区在相互接壤的地区形成自然人或法人的跨国界的自由流动,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在生产领域内开展密切的经济协作活动。其实质就是通过生产要素在“次区域”这个地缘范围内的趋向自由化的流动,在该地区范围内实现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经济共同发展的目的。
次区域经济合作最早出现在1989年12月,由时任新加坡总理吴作栋倡议,在新加坡、马来西亚的柔佛州以及印度尼西亚的廖内群岛之间的三角地带建立经济开发区,并称为“成长三角”。随后,这一做法迅速得到东亚国家的普遍关注和效仿,亚洲开发银行也曾对这一跨国界的经济合作形式给予大力支持。
中国东北和俄罗斯远东地区之间的区域合作属于次区域经济合作。两地之间的区域合作是中国东北地区和俄罗斯远东地区以地缘优势为依托,以两地经济存在的互补性为前提,在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国际分工的基础上,通过政府间协商,消除或减少区域内阻碍商品、资本和劳务等生产要素流动的各种壁垒,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区域内合理分工,降低生产成本,最终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
相对于上述各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来说,次区域合作是一种较低级的经济一体化,因为在次区域经济合作中既没有法律和协定的约束,也没有超国家机构进行管理。次区域合作更多地体现在功能一体化方面。次区域合作的初始目标主要是加强区域内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衔接、实现贸易投资的便利化等。所以,次区域经济合作是一种较低水平的区域经济合作。它是指在地理位置相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间实施的一种小范围的经济合作,其实质是相邻国家或地区建立跨国经济区,通过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促进外向型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随着时代的发展,如今人们给经济一体化这一概念赋予了更广泛的含义。人们既用它来形容一家大公司对小企业的兼并,如跨国公司的兼并与扩张;同时也用它来解释一国国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地区间的经济融合。比如,一国内相邻的省区之间、城市之间,为发展经济而在社会再生产的某些领域实行不同程度的经济协调,这种现象也同样被称为经济一体化。从上述表述可以看出,经济一体化的外延并不相同,但是一体化的内涵基本上是一致的,那就是消除或减少成员之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通过区域内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最佳的跨境生产分工,实现更大的经济利益。
二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
区域经济一体化按其主体及动机可分为功能性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制度性区域经济一体化两种。所谓功能性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起初个别企业为追求利益而开展跨国境经济活动,继而规模逐步扩大,逐渐集中于某一特定地区而形成地区经济圈。在这一经济圈中并没有形成关税、配额等方面的优惠制度。比如,一些沿海边境地区自发形成的民间跨境经济交往圈,由于长期开展较为活跃的经济合作,事实上已经将该地区的经济密切连成一片。制度性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参与地区经济合作的各主体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合作条件与方式而形成的一种合作体。制度性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功能性区域经济一体化最大的差别在于政府部门是否参与经济合作。
对于制度性区域经济一体化来说,在不同发展阶段其表现是不同的。概括起来,根据经济一体化的融合程度,可以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以下六种形式: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和完全经济一体化。如表1-1所示。
表1-1 经济一体化的基本形式及其主要特征
从上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种组织形式可以看出,经济一体化的形成过程主要体现在成员间相互消除各种贸易壁垒及建立起互惠关系两个方面。荷兰著名经济学家简·丁伯根(Jan Tinbergen)认为一体化成员间相互消除歧视和管制制度,实行经济交易自由化是消极的一体化;而各国政府运用强制的力量改变现状,通过协商建立新的自由化政策和制度是积极的一体化。一般来说,较低级的一体化更多地体现为相互拆除壁垒,如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等;而较高级的一体化则更多地体现为相互建立统一的经济制度,如经济同盟等。消极的一体化即相互拆除贸易壁垒,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做到,因为它不涉及国家主权的让渡;而积极一体化即相互建立统一的制度则不容易做到,因为它要求在关税以外采取某种形式的共同行动,如采取共同的对外货币政策等,这些合作往往涉及国家主权的让渡,因而难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