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卫所归并州县研究(东方历史学术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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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初卫所

一 清初卫所概况

清朝建立之初,既继承了明朝的疆土、人口,也继承了明朝国家的统治机构,其中就包括军民并列的两大行政系统。

在军民两系统并列的体制之下,民政系统内的人口称为民户,土地称为民田,对民户、民田实施统治的一系列权力机构——布政司、府、州、县,构成民事(地方)行政系统。反之,军政系统内的人口称为军户,土地称为屯田,对军户、屯田实施统治的一系列权力机构——都司(都指挥使司)、卫(指挥使司)、千户所、百户所,构成军事行政系统。本书要讨论的卫所,是军政系统中具备行政职能的基层统治机构,地位相当于地方民政系统中的州县。

军政系统又常被称为都司卫所系统。这是因为,明代军政系统中的卫所,少数直属于皇帝(即上亲军卫),多数分属五军都督府。隶属于五军都督府的卫所中,除少数直隶于都督府外,多数又分统于21个都司、行都司与2个留守司。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二四《兵部七·城隍一·都司卫所》,《续修四库全书》第79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第246~257页。质言之,明代多数卫所都直接受都司统辖,都司、卫、所合称,即所谓“都司卫所系统”。

清朝建立以后,一方面保留上亲军卫制度,仍直隶于皇帝;另一方面裁撤了五军都督府和2个留守司,将原直隶于五府或隶属于留守司的卫所划归各都司、行都司管理,少数没有划归都司、行都司的卫所,则改隶于各府(详见本章第二节)。清初都司、行都司共有20个。其中,继承明代而来的包括万全、大宁、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15个都司和湖广、山西、陕西、四川4个行都司。万历《大明会典》中还有福建行都司,后于万历二十二年裁革。见康熙《建宁府志》卷二二《职官志五·行都司》,《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续编》第7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第417页。此外,清朝又新建了江南都司,管理原由中都留守司管辖或五军都督府直辖的南直隶(清代改为江南省)卫所。明代辽东都司,则因其各卫所辖地早在清朝入关以前即被攻占,事实上失去统管对象。清朝入关以后,关外为盛京地方,设置奉天等府厅州县,辽东都司不再建置。

清初继承明代卫所数共计436卫、336所(参见表2-1、本书附录二《清代都司卫所裁并一览表》)。此处所说的“所”指守御千户所,通常有独立的所城,与卫不同治,并以所城所在地命名,不同于与卫同治、以左右中前后等方位命名的千户所。《明史》称守御千户所“不隶卫,而自达于都司”《明史》卷七六《职官志五》,中华书局,1973,第1875页。,该说法对现代学者影响深远。不过,最近十几年来,已经有几位学者先后指出,明代的守御千户所可以分为两类,既有直隶于都司的,也有隶于卫的。梁志胜:《“碾伯守御千户所”辨析》,《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郭红、于翠艳:《明代都司卫所制度与军管型政区》,《军事历史研究》2004年第4期;李新峰:《明前期军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第62~65页。守御千户所“不隶卫”仅仅是明初洪武年间的制度安排,而非明中期以后的制度实态。上述336所中,大多数都隶属于卫,直隶于都司的守御所只是少数。无论这些守御所是否隶属于卫,历朝《大清会典》既然已单列这些守御所,在此仍沿袭其旧,亦将这些所一并计入统计数中。万历《大明会典》共载493卫、359所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二四《兵部七·城隍一·都司卫所》,《续修四库全书》第791册,第247页。,与之相比,清初卫所数要略少一些。原因主要有二:一是辽东都司卫所在清朝入关前已经废除,本书附录未予统计;二是明代的皇陵卫,清朝建立后即全部废除,历朝《大清会典》俱不记载,本书附录亦因循其旧,未予统计。除此之外,万历《大明会典》纂修之后直至明末,全国又有新建或裁撤卫所,故其数量有所增减;万历《大明会典》中计入了部分守御百户所,在本书附录中被剔除。这些因素部分影响了本书统计的清代继承卫所数量。

在上述20个都司、行都司和700多个卫所的统辖之下,有大量人口、土地。卫所人口包括世袭卫所武官、普通旗军,以及所有隶属于卫籍的官军家属。明代将这些人户称为军户,而清代因不再需要卫所军户承担军事义务,自顺治三年起,改称为屯户。《清世祖实录》卷二八,顺治三年十月乙未,《清实录》第3册,中华书局,1985,第238页。卫所土地包括屯田和少数科田,前者是国家所有、分配给卫所军户耕种的土地,后者是军户自行垦荒所得的土地。卫所军户从民户处购置而来的民田,则仍属地方政府管辖,并不包括在其中。卫所人口、土地的规模不可小觑。明代万历初年,卫所土地共约6000万亩,经过明清之际的战乱抛荒,清初屯田尚有约5000万亩,占到全国土地总数的约7.7%(详见第三章第一节)。卫所人口的规模,因缺乏统计数据,现在已无法确知。照常理推断,则其占全国人口的比例,也当大致与土地比例相埒。这些规模庞大的人口、土地,构成了清初都司卫所系统的统治对象。

在继承明代都司卫所组织及其人地的同时,清朝也继承了明代都司卫所系统的行政管理制度。与明代一样,清代各省都司统领本省卫所,各卫所衙门具体负责管理屯户、屯田,承担行政职责。具体地说,包括编审屯户户籍、屯田田册,统计户口、田土数额,征收屯粮,编派屯户徭役,审理屯户间词讼。都司卫所统领屯户、屯田,从而构成完整的军政系统。这个军政系统在明清鼎革之时被完全继承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