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犯罪学的理论体系
犯罪学理论体系,是指犯罪学知识整体的结构框架。对此,不同的学者存在不同的体系建构。本书基于基础理论与具体应用的不同层面,以犯罪学研究的基本路径为核心线索,确立犯罪学的总论若干与分论若干的知识框架。
一、犯罪学理论体系考察
如果以1878年意大利犯罪学家切萨雷·龙勃罗梭在米兰出版其代表作《犯罪人论》(第二版)为标志,作为犯罪学的诞生,则犯罪学至今已有一百余年的发展。经过历史的积淀与当今的努力,犯罪学已经基本形成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犯罪对策论、犯罪类型论的知识体系。但是,中外不同的学者在对其具体内容体系的划分上,仍表现出一定的差异。试择国内、外主要犯罪学著作的体系说明之:
1.《犯罪人论》的体系结构
《犯罪人论》是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的代表作。《犯罪人论》共18章,大致表现出犯罪人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防治的体系结构。(1)犯罪人现象(第1—13章):包括犯罪人的生物、道德、文化、行为特征等表现。(2)犯罪原因(第14—16章):从气候、种族、文化、饮食、遗传、年龄、精神病等方面对犯罪人的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其中“结伙犯罪”一章,既是对土匪、黑手党、卡莫拉等结伙犯罪现象的表述,也是对其原因的分析。(3)犯罪防治(第17—18章):阐明针对不同的犯罪人进行合理的犯罪惩罚与治理的必要性与具体方法。
2.狭义犯罪学的体系结构
狭义犯罪学,又称犯罪原因学,是以犯罪现象、犯罪原因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包括犯罪生物学与犯罪社会学。犯罪生物学,运用生物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研究个体犯罪现象,揭示犯罪个体的生物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广义的生物学包括犯罪人类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精神病学及狭义的犯罪生物学。犯罪社会学,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研究个体犯罪现象或者整体犯罪现象,揭示社会微观环境因素或者社会宏观结构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包括犯罪地理学、犯罪统计学、犯罪社会心理学等。由于受本国学术背景的影响,不同国家狭义犯罪学中犯罪社会学与犯罪生物学的比重有所不同。在德国,由于生物学的研究较为发达,因而犯罪生物学所占犯罪学的比重较大;而在美国,由于社会学的研究较为发达,因而犯罪社会学所占犯罪学的比重较大。总的来讲,欧陆国家(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倾向于狭义的犯罪学。
3.广义犯罪学的体系结构
广义犯罪学,除了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之外,也探究防治犯罪的对策,表现为以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包括犯罪原因学与犯罪对策学(犯罪防治学)。犯罪原因学,运用生物学、社会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研究个体犯罪现象或者整体犯罪现象,揭示生物因素或者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包括犯罪生物学、犯罪社会学。犯罪对策学,在通过犯罪现象揭示犯罪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一套合理的防治犯罪对策,包括刑罚学、监狱学、犯罪侦查学、警察学等。总的来讲,英国、美国、中国、日本等国家倾向于广义的犯罪学,并且广义犯罪学是当今世界犯罪学研究的主流。例如,美国犯罪学之父萨瑟兰(Edwin Sutherland)认为,犯罪学的内容有三:形成法律的过程、违反法律的过程、对违法者反应的过程(Processes of making laws, of breaking laws, and of reacting toward the breaking of laws)。
4.中外有关犯罪学著作的体系结构
俄罗斯学者道尔戈娃所著《犯罪学》的体系为:第一编犯罪学是一门科学,阐述犯罪学的概念、对象、历史、体系、研究方法等问题;第二编犯罪及犯罪研究,阐述犯罪活动、犯罪现象、犯罪特征等问题;第三编犯罪的决定和因果关系,阐述犯罪原因、犯罪社会原因、犯罪条件等问题;第四编同犯罪作斗争,阐述犯罪的一般预防、特殊预防等问题;第五编犯罪学理论及在国外的发展,阐述犯罪遗传学、犯罪社会学等理论;第六编某些犯罪类型及同其斗争的特殊性,阐述暴力犯罪、财产犯罪、有组织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犯罪类型;第七编犯罪的区域性特点。
德国学者施奈德的专著《犯罪学》,共分7个部分:(1)导论:犯罪学研究的几个问题,阐述犯罪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与方法;(2)作为人道与社会科学的犯罪学,阐述犯罪学的概念、历史、组织机构;(3)犯罪的统计、规模、结构及其历史发展与地域分布;(4)犯罪学的主要流派,阐述犯罪生物学、心理病理学、犯罪社会学、社会心理学犯罪理论等;(5)犯罪、性别和年龄,阐述妇女犯罪、青少年犯罪、老年人犯罪等;(6)造成犯罪的社会原因和对犯罪的控制;(7)对犯罪行为的正式反应,阐述犯罪的刑法处置等。
美国学者Larry J.Siegel所著《犯罪学:理论·模式·类型》的体系为:(1)犯罪的概念、刑法和犯罪学,包括:犯罪和犯罪学、刑法和它的作用、犯罪的本质和外延、被害人和被害。(2)犯罪原因理论,包括:选择理论、犯罪原因的生物学与心理学理论、社会结构理论、社会化过程理论、社会冲突理论、整合理论。(3)犯罪类型,包括:暴力犯罪、经济犯罪—街头犯罪、有组织犯罪—白领犯罪与有组织犯罪、公共秩序犯罪—性犯罪与精神药品滥用。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富源、范国勇、张平吾合著《犯罪学概论》的体系为:(1)导论篇,包括犯罪学的概念、学科地位、研究对象、历史发展、犯罪现象等。(2)研究方法与统计篇,包括犯罪学研究的理论基础、研究方法、犯罪统计。(3)犯罪原因篇,包括犯罪生物学、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生态学、冲突犯罪学。(4)犯罪类型篇,包括暴力犯罪、财产及经济犯罪、无被害者犯罪、组织犯罪与黑金政治、跨国犯罪、政府犯罪、被害者学等。(5)犯罪刑罚篇,包括犯罪刑罚的概念、刑罚与保安处分。(6)犯罪处理篇,包括犯罪处遇、犯罪预防与控制。
以1992年《犯罪学通论》,尤其是1995年《犯罪学大辞书》的出版为标志,中国大陆犯罪学基本上确定了“绪论”(即犯罪学概念、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与任务等)、“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和“犯罪类型论”的“四论”的理论体系。例如:《新中国犯罪学研究综述》的体系为:第一编:犯罪学绪论;第二编:犯罪现象论;第三编:犯罪原因论;第四编:犯罪预防论;第五编:犯罪专题论。《犯罪学》的体系为:导论:犯罪学概述;第一编:犯罪现象;第二编:犯罪原因;第三编:犯罪预防。《犯罪学概论》的体系为:(上)犯罪篇;(中)特论篇;(下)惩治篇。《犯罪学教科书》的体系为:第一篇:导论;第二篇:犯罪现象论;第三篇:犯罪原因论;第四篇:犯罪对策论。《犯罪学教程》的体系为:第一篇:绪论;第二篇:犯罪现象论;第三篇:犯罪原因论;第四篇:犯罪预防论;第五篇:类型犯罪论。
二、犯罪学理论体系辨析
犯罪本质、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是犯罪学的主要内容,不过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应当有其基础理论与基础理论的具体应用。总体问题与具体问题应当有其层次性。有鉴于此,本书将犯罪学理论体系设计为:上篇犯罪学总论;下篇犯罪学专论。
1.上篇犯罪学总论:主要阐述犯罪学的基础理论,从犯罪整体的视角分析犯罪学的基本观念。主要包括:(1)犯罪学导论,复分为:犯罪学概述、犯罪学的研究方法等;(2)犯罪原理论,复分为:犯罪本质、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其中,犯罪本质包括:犯罪概念的基本层次、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犯罪概念、犯罪学的犯罪本质、犯罪学的犯罪分类等;犯罪现象包括:犯罪现象的表现形式、犯罪现象的具体测量、犯罪现象的客观状况等;犯罪原因包括:犯罪原因理论的演进、犯罪原因的基本观念、犯罪原因的各别因素、犯罪原因的理论建构等;(3)犯罪对策论,复分为: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刑事政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处置(犯罪的刑罚处罚、社会危险行为的保安处分)等。
2.下篇犯罪学专论:主要阐述犯罪学的特别理论,从犯罪个别类型的视角分析犯罪学的具体知识。主要包括:(1)犯罪主体类型,复分为:职务犯罪、青少年犯罪、女性犯罪、农民犯罪、老年人犯罪等;(2)犯罪行为类型,复分为: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卖淫嫖娼犯罪、赌博犯罪、走私犯罪等;(3)犯罪特殊类型,复分为:恐怖主义犯罪、网吧犯罪、计算机犯罪、洗钱犯罪等。由此,既符合学科一般分为基础理论与具体运用的通例,也使整个学科体系的逻辑标准更为清晰、统一。
三、犯罪学与刑法学理论侧重
犯罪学与刑法学原本就是一脉相承。1764年,意大利学者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1738—1794)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在人类历史上首次对犯罪与刑罚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论述,确立了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罚人道等作为刑法学支柱的基本原则,奠定了刑法理论的根基,标志着现代意义上刑法学的形成。1876年,意大利学者刑事近代学派的鼻祖龙勃罗梭出版了《犯罪人论》,1878年该书第二版面世,强调实证学的研究方法,注重犯罪人的生物学特征,主张揭示犯罪原因并对于不同的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处置,刑事处置不是报应犯罪,也不是一般预防,而是特殊预防,由此标志着现代犯罪学的诞生。
刑事古典学派在很大程度上是犯罪的刑罚学,其置重于如下的基本观念:行为中心;行为人含于行为;犯罪原因单一;报应责任基底。而刑事近代学派则可谓是刑罚的犯罪学,其置重于如下的基本观念:行为人中心;行为含于行为人;犯罪原因多样;目的责任基底。当代刑法理论基于折中主义的思想,表现在:(1)个人与社会并重:刑法不仅要保障公民权利、自由,而且要保护社会、预防犯罪;(2)相对罪刑法定:在有利于被告人、从轻原则等的保护下,类推、溯及既往以及相对不定期刑,步入了罪刑法定的领地;(3)刑罚与保安处分并行:保安处分与刑罚在刑法中并存的二元主义刑事处罚模式大行其道;(4)犯罪理论:规范责任、新社会防卫论、人格责任论等出现并占据了刑法理论与实践的主导地位;(5)刑罚理论:将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有机结合,强调刑罚既在于报应犯罪,又在于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尽管如此,但是刑事近代学派在当代刑法理论中主要在于思想观念的渗透,而在技术操作层面,基于刑事处置的严谨的规范平台,基于人身危险性肯定性测定技术的难题,在刑法规范的领域,刑事古典学派的基本框架犹存,意大利学者菲利(Fnrico Ferri,1856—1929)的没有刑罚的刑法典无从推行,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Franz von Liszt,1851—1919)也强调“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樊篱”,至少这在当代是如此。
有鉴于此,犯罪学为刑法学提供思想观念的引导,而它的刑法学意义必然要通过刑法规范的形式转换。刑法学与犯罪学,学科特点不同,理论与实践意义也各有差异,知识体系的建构也各有特色。倘若以犯罪与处置为分析的焦点,对比刑法学与犯罪学的知识结构:(1)刑法学:知识体系具体表现为,总论(刑法论、犯罪论、刑罚论),分论(罪刑各论)。其中,犯罪论(犯罪构成理论)展示法定犯罪构成的知识框架,具体表现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观念、犯罪构成的形式评价、犯罪构成的实质评价、犯罪形态的基本原理;刑罚论(刑罚理论)展示法定刑事处置的知识框架,具体表现为刑罚观念、刑罚种类、刑罚裁量、刑罚执行、刑罚消灭、保安处分。(2)犯罪学:知识体系的具体表现,总论(犯罪学导论、犯罪原理论、犯罪对策论),分论(犯罪主体类型、犯罪行为类型、犯罪特殊类型)。其中:犯罪学导论阐明犯罪学学科的基本问题,包括犯罪学概述与犯罪学研究方法;犯罪原理论展示犯罪事实形成的知识框架,具体表现为犯罪本质、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论展示社会应对犯罪的知识框架,具体表现为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刑事政策与社会政策、刑罚处罚与保安处分。(3)犯罪学与刑法学:两者在犯罪与处罚上有着各自的知识结构与内容侧重。刑法学在犯罪的知识框架上,以犯罪构成理论为核心,强调规范上的犯罪成立条件,并且按照标准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的逻辑思路展开;在处置的知识框架上,以刑罚处罚为核心,并且按照种类、裁量、执行与消灭的逻辑思路展开;在处置的知识框架上,刑法学也表述保安处分,不过所占比重不如刑罚处罚,同时这部分内容也可置于犯罪学中。犯罪学在犯罪的知识框架上,以犯罪原因理论为核心,强调事实上的犯罪形成机理,并且按照犯罪本质、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的逻辑思路展开;在处罚的知识框架上,以特殊预防为核心,并且按照预防与控制、具体政策、刑事处置的逻辑思路展开;在处置的知识框架上,犯罪学也表述刑事处置,不过这并非犯罪学的知识重心。相比较而言,在犯罪的知识框架上,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是明显的;而在处罚的知识框架上,刑事处置可以成为两者共同研究的对象;不过即便如此,刑法学的处罚研究,以刑罚处罚为重心展开,犯罪学的处罚研究,以预防与控制以及刑事政策为重心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