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渎职犯罪逍遥法外
蒋元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不久前指出,目前发现和查办渎职犯罪的数量与实际发案状况相差悬殊。也就是说,犯的多,被查处的少。另据检察机关统计,2003年以来查办的各类渎职案件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57.3亿元。如果渎职犯罪都被查办的话,那就更加了不得。
渎职犯罪何以未能“每案必究”?往往因为渎职犯罪被“工作失误”所掩护。比如,在“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的诡辩下,一些渎职犯罪,仅以“自我检讨,缴点学费,下不为例”就能蒙混过关。而打着“保护创新精神”、“维护改革积极性”旗号,以领导“批条”、兄弟单位“理解配合”等形式,想方设法干预、妨碍办案,则使一些渎职犯罪未得到应有惩处。还有的渎职犯罪在“顾全大局”、“工作需要”等说辞下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君不见,面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有些官员不就以“维护一方安定”为由,瞒报谎报,掩盖真相,轻描淡写,将渎职犯罪说成是“工作失误”吗?君不见,有关部门在某些公共危机事件中,从所谓的“大局”出发,或黯然“失语”或巧妙“回避”,贻误最佳处理时机不说,还在社会上造成不必要的恐慌,但这类事很少听说照渎职犯罪惩处了,多划归为“工作失误”了。至于说到少数警察“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某些城管“暴力执法”引起公众不满,均有“好心办事”的托词,自然也从轻处治了。加之部分司法人员认为改革既然是“摸着石头过河”,有些失误在所难免,很多情况下,网开一面,“酌情处理”,也使一些渎职案件变成了所谓“工作失误”而不予法律追究了。
此外,相当多的人持有这种糊涂认识:相对于贪污腐败、钱物受贿等“赤裸裸”犯罪,渎职犯罪不直接往自己怀里揣钱,不发生明显的权钱交易,犯不着“上纲上线”,能放一码就放一码。正是在这种错误认识下,一些渎职犯罪成了漏网之鱼。其实,有些渎职犯罪,表面上看,个人是没直接拿钱,但不等于单位“小金库”没进账,比如“认证费”、“赞助费”等,用“小金库”的钱,享受“出国考察”、“名校镀金”,实惠且逍遥;或者用来发“奖金”,还不是都进了个人腰包?前不久媒体不就曝光,什么牙防组几年来为虚假牙膏广告提供质量认证,收入上千万元,一半用于20多名职工的福利待遇了。还有像“酒杯一端,政策放宽”,接受“特别款待”后,该作为的不作为,不该作为的乱作为。这些从某种程度上讲,与直接受贿本质上没什么两样,都在变着法儿“逐利”。不一样的只是,这样做,钻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能躲过法律的利剑。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负面效应比之贪污腐败往往“有过之而无不及”,本来应该予以严惩,却落得个逍遥法外,实在可悲可叹。鉴于此,笔者呼吁,切不可再将渎职犯罪不当回事,别动不动就拿“工作失误”说事了。
渎职犯罪未能“每案必究”,与渎职犯罪、工作失误的概念界限不清,是非曲直难判有很大关系,这就给渎职犯罪“蒙混过关”创造了机会。为使渎职犯罪不再逍遥法外,有必要“正本清源”,对一些模棱两可的法律条款与时俱进地进行修改,罪与非罪必须予以明确澄清、准确定性。否则,办案就难以把握,不能有效打击渎职犯罪。
2007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