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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民法通则对侵权责任法基本上采用了“全面一般条款+全面列举”的立法模式,这一模式经过十多年的检验被认为是成功的,其不足之处是制度和规范设计过于粗糙,部分主要、常见的侵权行为(如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没有被列举,并缺乏相应的前瞻性。几份侵权责任法专家建议稿虽然存在诸多分歧,但是在坚持一般条款+全面列举的立法模式方面则存在较多共识。立法机关提出的民法典草案关于侵权责任法的模式基本继承了民法通则的做法。所不同的是,由于人格权在民法典草案中作为独立的一编,为了避免重复,侵权责任法编没有对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作出列举性规定。所以,我们认为选择全面的一般条款+全面列举的模式构建我国侵权行为法体系,乃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