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判与修证
——从破案报告看破案的心理过程
破案报告这个东西,一线破案的人必须写。可由于保密的缘故,大家很少看到。同时也因为保密,写作水平参差不齐也就无所谓了。这期说的是一篇1978年的破案报告,三十多年前了,也没什么保密的问题了。这篇破案报告写得不错,非常引人入胜,当成一篇小故事看都可以。
报告分成四个部分:现场勘查、案情分析、破案经过、经验教训。基本是按照时间顺序排列的。前三个部分都是普通的工作流程,最后一个部分是对这次工作的总结。报告一般是向上级作出的,以前我介绍过晚清刑部就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给皇上的奏折,实质就是结案报告,性质与这个破案报告一样。
本文和大家谈这个破案报告,不仅仅是要给大家讲一个小故事,而是要通过它说说警察破案的心理过程。公检法办案心理过程都是一样的,不过阶段不同,分工有差异罢了。破案就相当于审判中的查明事实。
审判的心理过程是“预判与修证”。任何法官办案都会根据一定的材料在心中预先假设出案件可能的前景,这是“预判”,其实就是猜想;然后再对预判进行检验,用证据去修改或证实。错了就修改;对了就证实,这就是“修证”。通过修证形成新的预判,再对新的预判进行新的修证,如此循环往复,使得最终的判决结果逐渐清晰起来,形成于心中。
“1978年4月10日晚10点多钟,我局接到报案:联合乡联盟村第三生产队女社员徐某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流血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时侦破案件,抓获凶手,我们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一、现场勘查
“发案的联盟村位于联合和三茅两个乡的交界处,地处偏僻,全村共21户,居住比较分散。”
“凶杀现场发生在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摊血泊,血泊上有被害人的少量头发和两颗被砍掉的牙齿。堂屋中间还有一摊血泊,也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牙齿,并有两小片受害人颅枕骨的碎骨。”
……
二、案情分析
“根据现场和案情,我们一致认定是一起凶杀案件。”
“凶杀问题肯定后,大家分析认为,既然凶手如此嚣张,他同受害人之间可能有尖锐的矛盾,特殊的利害关系。案件的发生,不外乎有三种可能:一是谋财害命;二是私仇报复;三是奸情杀害。”
警察作出凶杀三种可能性,就是预判。警察根据以往的经验,猜凶杀案一般就这三种可能。他们猜这个案子也逃不出这三种可能。然后,他们从这样的思路出发,去证实自己的预判。
“但据现场来看,受害人家中缸罐、衣物、橱柜等物均未翻动,也未发现现金、物资被窃。……谋财害命的可能性不大。再从受害者提供的其他情况和我们初步调查的材料来看,徐某平时与他人也无突出的矛盾。……私仇报复的可能性也不大。”
根据现场的勘查,财物并没有丢失,所以谋财害命被否定了。然后是私仇报复。警察出去调查,也没发现受害人和什么人有矛盾,所以这一条也被否定了。最后就是奸情杀害。警察认为这条最可能,下了大力气去证实自己的预判。
“因而,大家都倾向于奸情杀害的可能性大。理由是:(1)既然是盗窃行凶和私仇报复可能性不大,剩下的就是奸情问题。(2)受害者最初提供情况时,总是集中在谋财和私仇上,经再三启发,只字不谈两性关系问题。我们分析,这是一种回避态度。(3)群众中有人反映,徐1997年一年两次刮宫。也有人反映,曾经在一个深夜看见她家的屋后有个人影溜走。还有人说她年纪轻轻的,丈夫长期不在家,难保作风没问题。因此,我们通过以上分析,首先把奸情杀害列为重点。并且给凶手初步画了像……”
之所以觉得奸情的可能性最大,主要的原因恐怕就是一般人觉得她丈夫常年不在家,难保作风没问题了。任何人都会这么想。这也是结合日常情理的初步预判。只不过不好公开作为主要原因。
三、破案经过
“我们就重点围绕着奸情杀害问题开展工作,立足本地破案。我们采取积极的侦查活动,走村串户,进行排查。”
“将原未曾与受害人谈过恋爱的人在发案前后的情况、表现、行动全部查清,个个见底。经过大量的工作,排查范围很快从四个村缩小到本村、本生产队,嫌疑对象很快从一百多个过滤到五个重点,又从五个重点对象缩小到本队的一个郭某。”“但经过调查,郭当晚确实无作案的可能。就这样,重点一个个被否定,疑点一个个被排除。1997年徐某两次刮宫,虽然属于事实,但是经了解,这一年她去丈夫那里多次,与外人毫无关系。群众反映深夜有人从她屋后溜走,也查无实据。所查的大量事实证明,徐某从1969年结婚以来,作风正派,在两性关系上没有发现问题。这样,奸情杀害的可能基本上否定了。”
但非常遗憾,猜错了。最初的预判被否定。经过调查,完全没有证据。奸情的可能性被否定了。那么,就必须改变,这就是“修”。警察又转到第二种可能,私仇报复了。再进行更加细致的调查。希望证实这种猜想。
“于是,我们又回过头来,把排查的重点又转移到私仇报复上,反复启发被害人回忆与自己有成见、有矛盾的人和事,排来排去,只有本队朱某曾经为分配树竹问题同她吵过两次嘴。”
“朱某发案前后的这些行动和疑点,引起了我们很大的怀疑。大家分析:朱某为什么发案前两次约徐某贩竹笋到南京,并要她不要告诉任何人,是否想在途中下毒手?为什么发案前几天到她家里东张西望,而且开后门而走,是否为了进一步熟悉情况?为什么手上有伤痕?是否行凶时碰伤?为什么发案的当晚喝酒,发案后又抬她上医院,是否以酒壮胆,酒后行凶,而行凶后为了转移视线,又学‘娄阿鼠’?这样连贯起来思索,感到朱某作案很有可能。于是,我们多数同志认为这下子侦破方向找准了,破案的把握更大了,就把朱某列为唯一的重点,不分日夜抓紧侦查,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侦查的结果,也无认定的根据。”
“事件侦查到这里,大家感到迷惑不解。既不是谋财害命,又不是奸情凶杀,也不是私仇报复,那么,侦破方向到底在哪里?凶手究竟是谁?是不是除这三种可能性外还有第四种可能?”
结果挖地三尺也没找到私仇报复的证据。这时,警察开始迷惑不解了:三种可能都不对,怎么回事呢?如果说刚才转到私仇报复是“小修”,现在就需要“大修”了。还有第四种可能性。原先的三种可能的预判完全被修改了。
“我们总认为这起案件的凶手事先潜伏,预谋充分,很可能是老奸巨猾的犯罪分子。但是,头脑冷静下来细心研究现场、研究案情,就感到原来的判断没有多大的根据。犯罪分子虽然率先潜伏,但是预谋充分并不明显。相反,犯罪分子作案的盲目性很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1)作案时间早。犯罪分子行凶时间不是夜深人静之时,而是晚上8点30分至9点左右,当时不仅受害人没有上床,而且邻居也未入睡,在距离不远的地方还有人安装水泵。在这个时间,在这种环境下行凶,很容易暴露。如果是老练的犯罪分子不会不考虑到这一点。(2)犯罪分子虽然率先潜伏,但是没有身带凶器,准备并不充分。行凶时,就地取用放在灶膛旁边缸盖上的柴刀,而放在灶间小桌上的一把锋利的菜刀却没有用,受害人的头部、手背虽然被砍27刀,但均无致命伤。从伤痕来看,属于犯罪分子持刀乱砍所致,并没有揪住受害人在要害部位行凶。我们根据这起案件盲目性大的特点,又产生了新的认识,认为这起凶杀案件的犯罪分子不一定是作案老练的成年人,这种作案的盲目性正具体反映了青少年犯罪胆量大、盲目性大的特征。根据这一显著的特征,我们又分析凶手是否是青少年。”
现场的种种迹象表明,这不是一次预谋的犯罪,更像临时起意。像是一个青年人盲目作案。所以,警察预判的嫌疑人就从成年人转到了青少年。通过修改原先成年人预谋犯罪的预判,形成了新的预判。然后再沿着这样的预判去找线索,证实自己的预判。
“但是青少年为什么要对徐某持刀行凶,同她有什么利害关系呢?我们反复思考这个问题,并且联想到当晚邻居陈某喊徐某端洗澡水,犯罪分子是否为了搞流氓活动而潜伏在家呢?当时我们认为世界上的事情往往是复杂的,矛盾既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这种特殊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从“端洗澡水”想到了流氓活动,从朱某送被害人去医院想到了他可能采用“娄阿鼠”的诡计。这种联系都是标准的猜测。鲁迅说看到一截白胳膊就想到女人的裸体,那是讽刺。但在这里,猜就是预判。这种联想是绝对必要的。以上两个例子也是大预判中有小预判,说明预判与修证的模式贯穿破案始终。因此,我们进一步发动群众,扩大视线,除了继续排查以上三种可能的对象外,我们又进而把侦破方向扩大到青少年这个方面来,深入排查青少年犯罪线索。”
“经过排查,很快发现原来没有列入视线的本队17岁的中学生朱某,在发案的当天晚8时到10时这一段时间去向不明。”
“原来这个犯罪分子是受害人的侄子。1996年前随父在海安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1996年下半年回到家中后,恶习仍然不改。1998年4月10日晚,朱犯本想跟随他的姐姐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某喊徐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藏到徐某家大门口的土堆旁,乘徐某外出到陈某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膛内,想偷看徐某洗澡。但徐某将水端回来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灶门口织毛绒衣。这时,朱某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疼,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而逃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糖的缸盖上摸到一把柴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犯罪分子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才畏罪拨开后门,穿过小河的坝头逃跑。”
青年人盲目犯罪的预判得到了证实。
四、经验教训
“1.在侦破过程中,开始由于我们对案情的特点分析研究不够,认定‘三种’可能,把排查犯罪分子局限在成年人这个范围内,致使我们眼皮下的犯罪分子朱某一度被排在视线之外,使侦破工作走了弯路。”
“2.破案开始的一个阶段,我们在侦破方向上,走了一段弯路,排斥了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但是,随着调查研究的深入,重点嫌疑对象被一一否定,就使我们对原来认定的三种可能、‘三者必居其一’的观点产生了怀疑。”
“3.在破案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切不可凭想象当然办事。对这个问题,我们从调查是否是本队朱某私仇报复这个问题上得到了深刻的教育。”
预判与修证的模式对谁都一样。但破案水平还是有高下的。好的警察猜得早,猜得准。福尔摩斯心里也会有那三种可能的预判:盗窃、仇杀、情杀,但他在现场就会提前发现盲目作案的特征,从而及早去寻找第四种可能。这就是他高明之处。而这个案子中的警察没有这种跳跃性的预判,只会按部就班地行事。缺少了预判的指引,自然就耗费了无数功夫,走了弯路。还好,他们及时回头,肯于否定自己,也就是肯于“修”,并及时根据证据提出新的预判。最终找出了真凶。没有固执己见,没有坚持错误的预判,去“找证据”“造证据”,制造不该有的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