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案例注释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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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条文注释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同时为了加强中央政府对土地利用的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又要实现集中,避免地方因为局部利益而使效力最高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落实。

相关案例索引

韩国三元贸易株式会社与秦皇岛市北戴河旅游开发总公司等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冀民三终字第7号)

本案要点:

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须报国务院批准的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非每一项建设项目的土地用途。本案中,当事人以涉案合同违反本条规定应当确认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