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结婚
【本章说明】婚姻的全部法律效力,都是以结婚为前提的。因此,有关结婚的法律规定是婚姻法不可缺少的内容,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它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要求,否则,或为无效婚姻,或为可撤销婚姻。结婚具有以下特征:(1)从结婚行为的主体看,结婚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不能结婚,两性的差别和性的本能是婚姻关系成立的自然条件。(2)从对结婚行为的要求来看,结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也就是说,婚姻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法办事,才能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这是区分合法婚姻与违法婚姻的界限。(3)从结婚行为的目的看,结婚是男女双方自愿建立终身共同生活的夫妻关系,从而排除了通奸和姘居等非法同居关系。(4)从结婚行为的结果看,结婚标志着夫妻关系的确立和姻亲关系的发生。男女双方因结婚而确定互为配偶关系后,他们之间就将相互享有和承担着法定的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结婚自愿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 条文解读
[结婚自愿]
结婚自愿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其核心就是,在法定条件下,是否结婚,与谁结婚,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这并不排斥当事人就个人的婚姻问题向父母、亲友、组织、同志等征求意见,也不排斥他们从关心、爱护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提出有益的、供当事人参考的各种建议和意见。这与包办、买卖婚姻和非法干涉婚姻自由完全是两回事。对于父母或第三人的意见是否采纳,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关于婚约]
订立婚约的行为就是我们俗称的订婚,此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婚约不是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性。婚约对于当事人来说只能是自愿履行,如果当事人一方反悔只要通知对方即可解除,不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也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应用
8.对因婚约解除引起的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我国现行法律虽然不保护婚约关系,但人民法院对因当事人解除婚约关系所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是予以受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对于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的处理办法原则上如下:(1)对于借订婚之名诈骗钱财的,除构成诈骗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无论哪一方提出解除婚约,原则上诈骗方都须将诈骗所得的财产全部归还受害方。(2)对于借订婚之名进行买卖婚姻的,买卖所得钱财为非法所得,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3)对于以订婚为名、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者,无论由哪一方提出解除婚约,过错方给付对方的财物均不得要求予以返还。(4)婚约期间双方为增进感情互相赠与的财物原则上按照赠与关系处理,接受财物的一方可以不返还已收下的财物。但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财物,如果价值较高,或者赠与方在赠与时作了附条件说明的,如明确表示该财物的赠与以对方和其结婚为条件,则在解除婚约时,受赠人应当酌情返还该财物。
第六条 法定婚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 条文解读
[法定婚龄及周岁的计算]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界限,即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在此年龄以下不得结婚。它是划分合法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年龄界限。
周岁计算方法为:(1)周岁应当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2)周岁以12个月计算。每满12个月即为1周岁;(3)从生日次日起计算,也就是说生日当天不算“满多少周岁”。
[晚婚晚育]
需要注意的是,2015年12月27日修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将第18条中的“国家鼓励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删除,意味着国家对晚婚晚育不再像以前那样极具倡导性。
关联参见
《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10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
第七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条文解读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1)直系血亲。即父母与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和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之间……禁止结婚。(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与自身出于同一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具体包括:第一,兄弟姐妹之间。包括同胞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不包括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他们是同源于父母的同辈分旁系血亲;第二,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之间。包括:叔(伯)兄弟与叔(伯)姐妹之间、姨表兄弟与姨表姐妹之间、姑(舅)表兄弟与姑(舅)表姐妹之间,他们是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同辈分旁系血亲;第三,叔伯与侄女之间;姑妈与侄子之间、舅父与外甥女之间、姨妈与外甥之间。他们是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不同辈分的旁系血亲。凡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管其是同辈分的还是不同辈分的都不得结婚。如果当事人之间属于三代以外的旁系血亲,则无论是相同辈分或不同辈分的,均不在禁止结婚的范围之列。
□ 应用
9.旁系血亲的代数应当如何计算,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接直系血亲的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如果两边的世代数相同,则用一边的世代数定代数。如果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世代数大的一边定代数。例如,计算兄弟姐妹的代数,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即父母,己身为一世代,往上数至父母为二世代;再从父母为一世代,往下数至兄弟姐妹是二世代。因此,兄弟姐妹之间是二代的旁系血亲。再如要计算己身与侄子女(兄弟的子女)的代数,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即己身的父母(对侄子女来说为其祖父母),己身为一世代,往上数至父母为二世代,再从父母往下数至侄子女为三世代,因此,己身与侄子女为三代的旁系血亲。因此,婚姻法中规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二代的旁系血亲和三代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同源于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超过这一范围的亲属,就不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10.姻亲之间可否结婚?
姻亲是指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因婚姻而发生的亲属关系。简言之,因婚姻而生的亲属称为姻亲。婚姻法以男女平等为原则,故夫与妻的血亲之间,妻与夫的血亲之间,均可称为姻亲。姻亲间能否结婚的问题我国婚姻法没有做明文规定。对于旁系姻亲,包括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只要他们相互之间没有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血缘关系,同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其他结婚要件的,应准予结婚,对此并不存在异议;而对于直系姻亲之间应否准予结婚,尤其是丧偶岳母与女婿、丧偶公公与儿媳间可否结婚,则有不同的看法。通常认为,直系姻亲虽无直系血亲的法律地位,但由于直系姻亲间通婚有悖社会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因此,尽管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但基于伦理上的要求,也应予以劝导、限制为宜。
11.拟制血亲之间可否结婚?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某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这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种,包括:(1)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2)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间的通婚,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止结婚的亲属之列,如果同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其他结婚要件的,可以结婚。
12.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1)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2)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13.因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是否准许其结婚?
对于因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是否准许结婚,1950年婚姻法曾规定禁止结婚,1980年婚姻法对此未加限制,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也未将其列入禁止结婚的范围。因此,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不为禁止结婚的条件,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其他结婚要件,仍然可以结婚。
【以案说法2】杨某与谢某是姑表兄妹,二人从小青梅竹马,日久生情并希望结婚,于是二人在结婚登记的时候隐瞒了姑表兄妹的身份,骗取了结婚证。事后,经人举报,婚姻登记机关调查后查清了事实,宣布二人的婚姻无效并收回了结婚证。在本案中,杨某与谢某是姑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我国《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关联参见
《母婴保健法》第8-11、38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14-19条;《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
第八条 结婚登记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条文解读
[结婚程序]
结婚程序也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经的方式。本条规定说明:(1)进行结婚登记是我国法定的结婚程序。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的承认和保护。(2)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当事人只要依法办理登记,取得了结婚证后,夫妻关系即可确立,而不问其是否举行了结婚仪式,或是否已同居。应当指出的是,我国民间历来就有举行结婚仪式的习俗,婚姻法不予禁止,但不能以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作为婚姻成立的标志,更不能以仪式代替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起诉离婚]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应用
14.结婚登记程序具体包括哪些环节?
结婚登记程序大致可以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中国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出具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②非双方自愿的;③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④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15.在我国,结婚应去哪个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具体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此外,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的婚姻登记,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办理。
16.办理婚姻登记需要准备哪些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条例》对于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作了具体规定:
(1)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②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②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有效护照;②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4)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②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以案说法3】桑某(女)与朱某(男)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二人同居期间,因生活琐事二人时有争吵,争吵中朱某殴打桑某,双方关系开始恶化。不久后,双方开始分居。某日,桑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其与朱某的非法同居关系。法院受理后,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同意和好。法官根据本条的规定,及时告知他们应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关联参见
《婚姻登记条例》第2、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6条;《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 条文解读
全面理解结婚后男女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的问题,应注意以下几点:(1)结婚后,男女双方可以互为对方的家庭成员,并非必须成为对方家庭的成员。双方结婚后也可以脱离各自原来的家庭,另行组成新的小家庭。(2)男女双方婚后是成为一方家庭的成员,还是另组新的家庭,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任何一方都不得采取强迫手段,其他人也不得加以干涉。同时,当事人双方的有关约定也可以通过协商加以变更。(3)因一方成为对方家庭成员而引起的户籍变更问题,应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的专门规定办理。(4)一定要将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婚姻和旧式的“入赘婚”加以区别,切实保护男方在女方家庭中依法享有的权益。(5)关于一方成为对方家庭成员后,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发生变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来说,一方成为对方家庭的成员,仅发生家庭生活单位和家庭成员结构关系的变化,不产生法律上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只存在事实上的相互帮助。
第十条 婚姻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 条文解读
[未到法定婚龄]
注意,这里的“未到法定婚龄”,是指有关部门确认婚姻无效时,当事人仍未达到法定婚龄。如果当事人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但确认时已达到的,不能确认为无效。
[取消强制性婚检后,未进行婚前健康检查而在婚后发现严重疾病的,婚姻的效力是否受影响?]
虽然在婚姻双方一致同意下,未进行婚前医学检查,从而未能在婚前发现疾病的,但只要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实质要件,就属于无效婚姻。
[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同一婚姻关系离婚和无效婚姻宣告的审理顺序]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前述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 应用
17.实践中处理无效婚姻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是否适用调解?
处理无效婚姻问题,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无效婚姻只限于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不属于宣告无效的范围。(2)无效婚姻的无效原因是相对原因。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如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原因已经消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无效原因在宣告婚姻无效之前已经消失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关系。(3)无效婚姻的性质是自始无效、宣告无效。即婚姻无效必须依诉讼程序宣告确认方才成立,而不能由当事人自行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4)依诉讼程序宣告婚姻无效的,应注意程序上的特别规定。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且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而对于涉及财产和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调解,如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如果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以判决形式作出,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上诉。此外,还须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5)当事人以婚姻法第10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18.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实践中,有的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后,由于种种原因在人民法院受理之后提出撤诉。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19.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还能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处的“一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而且其起算时间为:在夫妻一方死亡的场合为该死亡一方死亡的时间,在夫妻双方死亡的场合,应当为后死亡一方死亡的时间。
【以案说法4】尹某患间歇性精神分裂症,在未发病期间,其生活能自理,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2000年,余某与尹某登记结婚。2003年尹某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症状基本消失后出院。2005年,余某诉至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在本案中,尹某婚前患精神分裂症,婚后经治疗精神症状消失的,应当视为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余某申请婚姻无效的,不予支持。
关联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9、13、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
第十一条 可撤销的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条文解读
[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又称婚姻撤销,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胁迫]
本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1)可撤销婚姻案件中,受胁迫的人包括当事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实施胁迫行为的行为人,既可以是婚姻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其近亲属。如何某欠李某20万元,李某逼迫何某让其女儿嫁给自己的儿子,在被逼无奈之下,何某的女儿不得已嫁给李某的儿子。在这种情况之下,何某的女儿可以请求撤销婚姻。(2)结婚的双方均受第三人胁迫而结婚的,也可申请撤销。如赵某与马某系好友,赵某有一子,马某有一女,二人年龄相当,赵某与马某遂决定结为亲家,并瞒着赵子与马女缔结了婚约。后赵子与马女不同意结婚,赵某与马某以自杀相威胁,二人无奈结婚,但因性格不合、没有感情不能共同生活。对于此种情形也属可撤销婚姻,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均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 应用
20.哪些人可以申请撤销婚姻?
根据本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虽然受胁迫的可能不仅是婚姻当事人本人,其近亲属也可能遭受胁迫,但是因胁迫结婚的,主要违背的是受胁迫的婚姻当事人的意愿,损害的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和其他权益。因此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明确,撤销权的行使人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本人,而其近亲属或者其他组织都无权申请撤销婚姻。
21.请求撤销婚姻的途径有哪些?
撤销婚姻应当按法定方式进行,当事人不得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自行撤销。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撤销权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此,撤销婚姻可以采取行政程序或者诉讼程序。
(1)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①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②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诉讼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受胁迫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请求撤销婚姻的诉讼,一律应当以判决方式结案,而不应以调解方式结案。因为确定婚姻效力,只能依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而不能依当事人意愿而定。而且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婚姻时,应对所涉及的子女和财产问题一并处理,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既可采用调解方式,也可采用判决方式。对于撤销婚姻的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以上两种程序当事人可任选一种适用。需要注意的是,受胁迫而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的,必须是能够出具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宣布撤销婚姻。受胁迫方虽然能够出具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但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以便解决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
22.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限如何计算?
依据本条的规定,受胁迫方行使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的期限是1年,起算时间有两种情形,(1)自受胁迫方结婚登记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2)自受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这种情况主要考虑到在胁迫的婚姻中,有的受胁迫方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如绑架、拐卖的妇女被迫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这些妇女在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有关部门未解救前,是无法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的,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时间必须待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以案说法5】王某(男)要求与杜某(女)确立恋爱关系,但杜某认为王某举止粗鲁,遂不同意。王某恼羞成怒,多次到杜某家闹事,并打伤杜某父母及兄嫂。杜某害怕王某继续采取过激行为,只好答应与王某登记结婚。结婚后不久,王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10年。杜某于是以结婚是非自愿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在本案中,杜某是在王某的胁迫下办理的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属于《婚姻法》第11条所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因此法院应当撤销杜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
关联参见
《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12、14条
第十二条 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 条文解读
[自始无效]
本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无论时间经过多久,只要当事人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无效情形存在,则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主要法律后果]
1.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婚姻的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夫妻权利和义务,不适用法律有关合法婚姻的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
2.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在无效婚姻期间受胎而出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其与父母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的无效婚姻的影响。确认和解除无效婚姻后,有关其子女的归属及抚养费的负担等问题均要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处理。
3.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婚姻的财产处理问题。无效婚姻由于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一方的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遗赠、赠与等所获得的合法收入,都应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或者有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婚姻被宣告无效后,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有关共有的一般规定处理。如果无效婚姻中的当事人对财产事前作出了约定,只要这种约定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就应当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对男女双方重婚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关联参见
《物权法》第93-10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重婚案件中受骗的一方当事人能否作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的电话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