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知识产权评估方式细究
一、知识产权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是当今世界各国商界企业均在践行的行为。它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出现的产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经济水平的迅速提高,我国境内的企业并购、股权转让、企业改制等经济活动正在大量的发生,市场的参与者对企业及其所有物价值的评估需求也相应地在不断提高,在传统的有形财产评估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但是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我国一般是借用评估有形资产的方法。[10]这些方法与前者既有联系,也有不同。评估知识产权的方法可以概括为“使用传统价值评估方法,并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进行纠偏”。实践中,根据知识产权财产价值形成时间的差异,总结出了三种传统价值评估方法: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它们分别对应着过去、现在和将来三个阶段。
(一)成本法
所谓的成本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现时条件下的重置成本,并扣减其各项贬值,最终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在这种估值方法下,资产的价值是通过构建时的成本耗费来确定的。即是说一项资产的原始成本越高,其原始价值就越大。这一种评估方法经常用来评估那些具有特定目的,而在市场上没有潜在出售和许可价值的知识产权,譬如特定技术工程的图纸和文件等等。[11]对于类似于商标等与市场紧密相连的知识产权,成本法却是束手无策。因为这类知识产权的成本是不具有规律性的,任何人都不能保证成本投入越大,这类知识产权的价值就越高。反之亦然。例如,“可口可乐”这一商标的获得和该商标所蕴含的价值差距悬殊。即使我们能够估算出这类商标的成本,成本和商标价值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当然成本法在实践中的应用范围还是很广泛的,只是评估者往往会考虑在相应的情形下加入一个转换系数,即知识产权转换为现实产品的可能性系数。
(二)市场法
市场法叫做现行市价法,顾名思义是展开市场调查,锁定若干个与待评估资产相同或者类似的知识产权作为比照,并针对已有的交易记录和待评估的知识产权进行差别比较,从而得出评估价值,最终决定适当的交易价格。市场法是一种最直接、最简便的评估方式。市场法只有在存在与被估资产相类似的资产交易市场时才适用。即是说在存在有较大相似性的知识产权交易记录的前提下,现行市价法才可以作为主要的评估方式。不过在应用这种方法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要存在一个活跃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其次该交易市场上有可作为参照的知识产权交易,最后可参照的交易指示数据有获得的可能性。
然而在现实中,我国的知识产权交易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较还有很大的差距,市场的交易量和交易标的的种类还十分有限。国内市场交易大都是个案,因此交易数据难以进行汇总整理,在评估时自然也很难作为依据。
(三)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将待评估资产在有效使用年限内所带来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为现值,以确定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这种评估方式的原理是一项资产的价值应该等于其为持有者可能带来的预期超额利润的现值。利用收益法评估知识产权时,需要识别和量化其在未来能够获取的那部分现金流,确定折现率和知识产权的有效使用年限。收益法被广泛应用在待评估知识产权资产拥有潜在许可费收入属性和销售提成收入属性的情形下。有一种看法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经营性资产,它的价值是通过对其利用后获得收益来体现的,因此收益法应该是一种最合适的知识产权评估方式。国外学者赖利(Reilly)和丹德卡尔(Dandekar)曾经对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类无形财产评估适用的方法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其研究成果显示,已批准的专利、商标、版权的评估主要是采用这种方法。[12]
当然,收益法的使用也同样存在问题。最大的问题就源自于收益法的评估公式中,折算率和使用期限均为假设。现实中这些数据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此外,知识产权转化产品必将经历一个幼稚、成长、成熟和衰落的过程。因此有必要动态地来考虑产品周期内各个阶段的预期净收益和折现率的差异,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产品在市场中的特点。
(四)模糊综合评估法
前述的三种评估方法,仅仅是一般资产评估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中的应用。知识产权评估真正区别于一般资产评估的关键就在于模糊综合评估法。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分别从不同角度出发对知识产权进行了价值评估,每种方法都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这些缺陷的存在必然会导致评估结果的偏差加大。再考虑到评估人自身经验和水平的限制,评估的结果很难说是客观公平的。所以,很有必要对初步得到的评估结果进行纠偏。模糊综合评价法正好满足了这种纠偏的需求。它可以在各参数模糊的情形下,利用模糊的数学工具,考虑多种因素的影响,为了某种目的对一事物做出综合的评价。知识产权本身具有较大的模糊性,而模糊数学工具将许多观念性的难以精确度量的因素量化,突出关键因素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影响,克服包括个人因素在内的不可量化因素的干扰,合理发挥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在评估中的作用。[13]需要注意的是其数字模型的利用必须以市场化的数据为基础。
二、知识产权评估时的考量因素
在对知识产权评估方法有了一个综合的了解后,下文将阐述一些具体类型的知识产权评估,尤其是进行评估时需着重考量的影响因子。
(一)专利价值评估的影响因素
专利价值评估是企业并购、专利质押、专利转让、专利许可以及专利出资等活动中不可避免的内容,它受到了多方面的因素影响。正确地认识专利评估的影响因素对于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和修正评估结果偏差,乃至合理预期评估风险,都是大有裨益的。在众多影响要素中,下面将选取若干关键要素予以介绍。
1.专利的技术创新程度
专利的技术创新程度主要是指相对于所属的技术领域,其技术贡献如何,具体来说就是专利技术的主要性能或性状、技术指标等方面是否优于同类技术方案;技术思路创新造成的技术优越性是否明显,尤其是在创新大量存在的领域是否能够脱颖而出,是否在技术上有质的飞跃和突破,从而使得技术得以更新换代;是否缺乏可替代技术方案以致无法规避该专利;有没有可能据此而建立相关的标准。
2.专利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和事实依据。我国的《专利法》中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当评估一项专利的价值时,专利权的范围大小,从属权利要求数目是否繁多,相应的技术特征是否逐步细化,直接决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明示强度。[14]一般来说,专利涉及的范围越广泛,专利也越有价值。但同样也越有侵权或者被侵权的危险。
3.专利在专利族中的地位
确定单个专利的价值离不开其所属的专利族。一个专利是核心专利还是外围专利;若是核心专利,与其他核心专利的关系是怎样的;若是外围专利,是否与多个核心专利关联,和相邻接的外围专利关系又如何。通常而言单个专利的价值依赖于其所属专利族的规模,也依赖于该专利所属专利族中的的功能和用途。当一个企业的专利族不足以覆盖一个技术领域时,往往需要获得其他企业拥有的专利技术的许可使用权。在这种情形下企业间会选择交叉许可的方式。专利或者专利族在交叉许可中的筹码能力同样可以影响评估的价值。
4.专利的法定寿命和剩余经济寿命
现有的研究一般认为在专利权有效期的不同阶段,专利带来的回报是不同的。专利价值随着专利有效期的推移而逐渐减少,与此同时,边际收益以指数级递减。由于技术发展和市场变化,专利的经济寿命通常会短于其法定寿命。不同技术领域内专利的经济寿命也各不相同。
5.专利现时法律状态
专利现时法律状态包括产权所属状态和法律地位牢固程度等。专利的产权所属状态包括发明人身份、专利的申请权、署名权、专利权归属,以及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及专利权质押既往历史,进出口贸易中提请海关备案的专利权登记等等。总之,专利的产权状态越明晰,其法律地位越牢固,专利评估的价值往往就越高。
6.专利成果转化潜力、收益及风险
专利的价值最终要体现在使用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或者工艺中。将专利技术产业化的市场潜力和潜在收益直接影响了专利评估的结果。此外专利技术的使用行业、相关市场的容量及偏好、需求的弹性、市场的门槛、生产经营的规模、产品的价格、竞争的激烈程度、市场的占有率、边际成本、利润空间,以及已有技术生产的同类型产品的市场效果等等,共同组成了专利评估过程中需要考量的风险因素。[15]
(二)商标价值评估的影响因素
商标作为一项无形财产,在对它进行价值评估的过程中需要考虑诸多的法律问题,与专利相比商标受外部市场环境的影响要更多。以下将分别从商标自身的因素和在市场中流通并使用商标商品的因素出发,对商标评估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影响因素进行介绍。
1.商标的自身因素
(1)商标是否已经核准注册
商标评估实际上是对商标专用权的评估。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由商标注册人专享的权利。虽然未注册的商标也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是其权利状态是极其不稳定的,随时都面临着因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而被视为侵犯他人权利,面临诉讼的威胁。所以本书不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价值评估。
(2)商标注册核准使用的范围
商标注册核准使用的范围影响着商标价值评估的结果。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越多,那么该商标的通用性就越强,理论上能够得到的收益也会越高。相反,若商标仅仅在很有限的商品或者服务种类上使用,那么就应该进一步的考察相应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层次,综合考虑后对商标价值损益状况作出判断。
(3)注册地
商标权是一种有着地域性的权利。商标专用权人的任何权利都是局限在授予其权利的法域范围内。因而商标权的地域性和商标价值评估结果关系密切。商标的地域影响范围越大,能够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就越多。商标的显著性为更多的公众所接受,其价值自然就更大。[16]此外,商标的注册地等地域化性质也能够反映商标是区域性使用还是国际性使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商标的国际化潜力大小。例如,“可口可乐”这一商标就具有很强的国际化影响力,而“狗不理”就是地区性使用。
(4)是否已过争议期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一经注册接下来就是为期5年的争议期限,任何人认为该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或是采取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这样,注册商标是否已经届满5年争议期,影响该商标专用权的稳定性,是商标评估必须考量的因素。
(5)是否接近续展期
商标在接近有效期末时面临续展问题,即便是合法注册的商标,在此时也面临着权利状态的不确定性。很有可能原来注册的商标已经不再符合法律授权的条件而不能够成功续展,或者商标权人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或者图案等等,这些情况都将影响商标的续展,从而影响商标价值评估的结果。所以当商标接近应续展的期限时,政策变动以及续展可能带来的开销等就成了必须要考量的因素。
2.商标的使用状况
商标的使用是商标价值实现并积累的必要条件,未作为商品或服务来源识别标记的商标无法获得价值。商标本身的价值是由商标与相关商品和服务之间的联系性决定的。未持续使用的商标或者使用不当的商标,都无法获得相应的价值。商标的持续使用不仅是产生商标价值的条件,也是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根据《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商标的不当使用包括商标超核准范围使用、非商标化使用或者不加控制的许可使用等。商标的不当使用不仅不能累积商标价值,还可能导致商标通用名化,丧失显著性,影响商标和相关产品服务的联系性。因此,依法合理使用商标将强化商标价值,但不合法的不当使用可能导致商标价值的减损甚至灭失。
此外,商标的成本价值也是评估的重要依据,包括设计、注册、保护、维持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概括起来就是取得成本和维持成本。前者包括注册前的市场调查费、商标设计费,以及代理费、注册申请的官费等等。后者包括广告宣传费用、商标管理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以及诉讼费等。另外,商标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其构成要素如果是一个融入较高艺术创作的作品,即商标本身有了艺术和美学价值,此时该商标还有可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这种类型的商标,其特征必定要反映在价值评估过程中。
(三)著作权价值评估的影响因素
著作权的价值评估是在一种不完全竞争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是由于其具有一定垄断性决定的。因此在评估著作权价值时不但要考虑版权作品买卖双方在市场体制条件下的价格磋商,还要顾及公权力对版权估值的干预。[17]
1.法律因素
进行评估时首先要考虑著作权实施的法律环境。权利人能否充分实现其财产权利,决定了其所享有的权利的价值多寡。而其权利实现得以充分保障,取决于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试想在一个著作权法律制定规范、保护周严、诉讼成本合理、诉讼结果公正、公众普遍具有法律意识的环境中,著作权人的利益当然能够获得最充分的保障,估值的结果自然较高。其次,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也是影响价值评估的重要因素。虽然不同的作品类型有不同的保护期限,但具体到某一特定经济行为时,著作权的价值更需要关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该期限必须是在作品著作权法定剩余的保护期限内,唯有在此双重年限之内产生的合理收益才可以作为著作权价值评估的基础。
2.作品因素
著作权价值评估过程中,作品因素是价值评估应考虑的内因。首先作品类型的差异,直接影响到著作权价值评估的结果。例如,同样都是录音制品,流行音乐和经典音乐的评估就有很大不同。[18]这既是出于对创作投入差异进行的考量,也是对消费群体构成因素的反映。有时候不同作品的寿命周期也各不相同。以上几点既影响权利人收益,还涉及权利行使的风险。其次,不同类型的作品,法律、法规规定了不同的权利类型。例如,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的差异,演绎作品是在原创作品的基础上通过翻译、变更等处理产生了新的作品。演绎作品虽然也具有价值,但是在转让和使用许可中受到诸多法律限制,对其评估的价值必然因此受到影响。再次,不同种类的作品通过不同的途径来传播。传播途径直接决定了传播范围、传播效果以及传播收益。例如文字性作品传播途径广泛,包括通过书籍报刊、电视广播、网络传播在内。而美术、摄影作品由于受到欣赏习惯的限制,往往很难通过文字作品的传播途径进行传播。所以,单就这一点来看,文字作品传播价值就高于美术、摄影作品。
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作者的知名度和作品的艺术水平。有些著作权的价值评估与创作者的知名度有很大关系。创作者知名度越高,市场号召力越大,其作品价值自然就越高。著名作家莫言在获得诺贝尔奖前后,其作品的价值评估结果极为悬殊。所以说创作者的知名度本身就是一种无形资产,必然会导入到其作品的价值评估考虑中。其次,作品形成的独特艺术性也是价值评估应关注的地方。一个有着较高艺术水准的作品通常能够反映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投入的多寡,其作品本身蕴含着巨大的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有着改编、摄制电影等多种利用价值,自然是可以作为提高评估价值的影响因素。同时这种有着较高艺术水准的作品创作难度大,复制风险也大,技术上的保密性和反侵权能力是衡量其价值的重要标准。
此外,作品的发表状况(影响作品剩余经济寿命、以及社会影响力)、登记情况(作为权利的初步证据)也是对著作权进行评估时应该考虑的影响因素。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影响因素
“商业秘密”在国际上早已得到广泛的认可,虽然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但依据我国法律,一个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用性。即缺少价值性的信息在我国是不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的。一项信息之所以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就是它作为一项财产能够为人们带来经济上的优势。[19]鉴于我国尚未对商业秘密价值的评估进行完善的立法,因此商业秘密的价值评估主要考虑其自身的一些情况。
1.商业秘密的新颖性程度
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之一有“不为公众所知悉”,其中便包含商业秘密新颖性的法律特征。不同于专利的创造性,商业秘密的新颖性要求在程度上与之有明显差异。商业秘密的新颖性只是要求特定信息不为本行业内公众普遍知悉,凡是能够和普通信息保持最低限度的差异性的信息,都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由于商业秘密的新颖性只是给出了一个最低标准,所以在这个标准之上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的新颖性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举例说明,有的信息是可能只是某种信息的汇总,同行业里的从业人员只要付出劳动进行汇编整理也可以得到相同或近似的结果,这一种信息的新颖性相当低。而有些商业秘密其信息的新颖性已经达到专利所要求的创造性,只不过所有人不愿意通过专利方式进行保护。因此在对商业秘密进行价值评估时,商业秘密的新颖性程度将对价值评估产生重要影响。
2.商业秘密新颖性的地域性特点
有些信息在某一地域范围内已经属于公知技术,但在另一地域内仍然未被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悉,此时该信息依然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来进行评估。[20]这是因为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其新颖性本来就有地域性的限制。在某一国家已经成为公知技术的某种技术,由于专利法中规定了绝对的新颖性,在我国已不能够获得专利保护。但是该技术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尚未传播开来,中国市场中掌握该技术的竞争者可以取得明显的商业优势。所以掌握该技术的企业就可以在与其他企业合作中,将其作为商业秘密加以利用。不过,在评估进行的过程中,鉴于此技术在国外一定地域范围内已是公知技术,这一前提必然会体现在价值评估的结果之中。
3.商业秘密的相对秘密性
商业秘密的相对秘密性也是商业秘密个案的价值影响因素,这是商业秘密价值评估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因为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专利掌握和使用的人越多,就可能存在着越大的许可证市场,而商业秘密被知悉和使用的人越多,其本身的价值就会减损。也正是考虑到商业秘密的相对秘密性,才使得其在时间性上和排他性上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因此,在对商业秘密进行评估时,必须得对其秘密性程度进行考察。
4.商业秘密的保密程度
最后一个必须要考虑的影响因素是,商业秘密采取了何种程度的保密措施,这主要表现为商业秘密所有人为保护其商业秘密而做出的努力,即为了保持秘密性所采取的客观措施。无论是制度上的保密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合同、制定保密制度、限制接触文件的人员范围、进行保密教育等,还是物理上的保密措施,例如设置隔离机器设备、加强门卫、添置保密锁等。对商业秘密进行评估时,应当将上述所有措施的实施费用涵盖其中。此外,企业通常同掌握其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此举必然限制了员工的就业自由,企业由此支付给员工补偿费用。这些补偿费用也应当在评估时进行体现。
三、我国知识产权评估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知识产权评估基础理论的欠缺
知识产权评估需要有相应的基础理论作为支撑,传统的评估理论是建立在传统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上的。在工业经济时代,资产评估要考虑各种生产要素的多寡,主要包括厂房、土地、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随着社会的发展,到了后工业时代经济学提出了管理是创造价值的第四个要素。那么此时,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过程中的重要影响因素。然而到了现在的知识经济时代,价值的形成模式已经完全不同于工业时代,影响知识产权评估的因素和传统资产的评估也有很多难以重合之处。法律法规、技术水平、技术壁垒、市场环境、应用范围、可替代性等都成为了评估所需要考虑的因素。
知识和资本相连接,前者对于后者的贡献率、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因素、法律保护和政策保护对知识产权的影响等等,都还有待解决。
2.评估方法落后
前述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是在利用一般资产评估方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但知识产权毕竟不同于有形资产,他人之履难以适足。首先知识产权价值的多寡和成本投入并无必然的关联。有些知识产权的研发耗资巨大,研发过程旷日持久,但最后的成果却可能是毫无价值。反而有些并未大量投入成本,源自偶然意外的成果,却蕴含着巨大的经济效益。而在评估实践中,很多情况下采用了成本法,没有运用多种方法进行评估比较,很难客观的反映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21]其次,知识产权是人类智力成果的体现,往往因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等,在市场上难以找到相类似的评估标的,使得评估缺乏充足的参照物。再次,知识产权是一种难以预测的创新成果,缺少盈利历史数据,难以根据过去和现在的记录来准确预测未来的损益。鉴于知识产权以上的特点,单是使用传统的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来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已经难当知识产权评估的大任。
3.我国知识产权评估的完善建议
针对以上的种种问题,本书提出了以下改进意见。
首先,我国的知识产权评估起步较晚,针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具体方法的研究较少,方法体系不够完善,评估手段十分有限。因此应加强方法体系研究,建立完善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体系。此外鉴于知识产权评估对信息的强烈依赖性,信息系统建设滞后也是评估行业亟需克服的难题。目前,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可利用的信息非常有限,难以获得全面的、准确的、专业的市场信息、行业数据,从而导致整个评估如同无源之水,缺乏应有的说服力。
其次,知识产权评估是在出资、公司合并、资产梳理、司法赔偿、质押担保等情形下,发生的价值评估活动。规定在何种情形下应当由哪些评估主体来评估,哪些主体的评估结果具有权威性,是规范评估行业的必要之举。加之知识产权种类繁多,知识系统复杂,这就要求知识产权评估从业人员的素质必须过硬,除了有相应的技术背景、商业经济背景,还要懂得法律问题等。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适时地出台职业能力框架要求,开发教材,组建师资队伍,定期组织培训。
最后,建立针对不同知识产权的资产价值评估准则。知识产权种类繁多,各类知识产权差异较大。当前仅有2008年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这显然难以适用于所有的知识产权,制定个性化的准则体系可以作为规范评估人员的技术标准,保障评估质量。
[1] 周林:“试论知识产权评估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依据”,载《法商研究》1996年第6期。
[2] Zareer Pavri,Vice President,PricewaterhouseCoopers,”Valu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ets-The Foundation for Risk Management and Financing”.
[3] 王清丽:“知识产权的评估和变现”,载《知识产权》2003年第13期。
[4] 张阳:“企业知识产权评估探析”,载《科技与法律》2006年第4期。
[5] 王清丽:“知识产权的评估和变现”,载《知识产权》2003年第13期。
[6] Zareer Pavri,Vice President.PricewaterhouseCoopers,Valu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ets-The Foundation for Risk Management and Finan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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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L.M.Brownlee.IP Due Diligence in Corporate Transactions ,2016.
[9] L.M.Brownlee.IP Due Diligence in Corporate Transactions,2016.
[10] 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评估探析”,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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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叶京生:《国际知识产权法学》,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年版,第570页。
[13] 姜秋、王宁:“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载《技术与创新管理》2005年第26期。
[14] 赵晨:“专利价值评估的方法与实务”,载《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11期。
[15] 赵晨:“专利价值评估的方法与实务”,载《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11期。
[16] 谢丽娜:“商标价值评估之影响因素”,载《中华商标》2011年第2期。
[17] 郑友德、田志龙:“试论影响版权价值评估的若干经济学因素”,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4期。
[18] 袁煌、侯瀚宇:“版权价值评估对象及其价值影响因素探讨”,载《中国资产评估》2011年第8期。
[19] 张颖、于文广:“论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载《科技与法律》2006年第2期。
[20] 杨黎明:“商业秘密评估探讨”,载《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6年第7期。
[21] 唐艳:“我国知识产权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财会研究》201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