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法律实务与重点问题诠释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四节 企业商业秘密相关制度的构建

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既涉及人员的配备,又要建立并完善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尤其是一些中小型的民营企业,在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后,更关键的是如何快速建立一套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有关商业秘密的相关制度。

一、聘请顾问

与知识创新关联较少的某些传统行业领域的企业通常不太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即使有了相关的意识,往往也只是采取聘请外部人员作为顾问的方式,以应对少量的商标、专利等等事宜。随着社会的创新意识的觉醒,企业所面对的知识产权种类远不止传统的几类。商业秘密尤其能体现企业的无形财产,其保护和利用问题也成为企业日常面临的难题。但是商业秘密与商标、专利等传统智力成果不同,它覆盖的范围和种类远超过其他的知识产权,既可以包括企业的经营信息,又可以涵盖技术秘密;既可以将某些信息长期作为商业秘密来管理,也允许一些具有时效性的内容成为商业秘密。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形下,单纯的聘请外部人员作为顾问的做法是难以应对的。更何况商业秘密以信息或者技术的秘密性为前提,在没有完备的约束机制下,主动地将企业商业秘密事宜交付给外部人员处理,绝非明智之举。

二、部门的集中管理

这种做法是国内企业较为常见的选择。即建立专门的职能部门,配置相应的管理人员,集中对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事务进行管理。这种方式较之聘请顾问而言,最大的优势就是能够针对企业的实际需求,长期、稳定的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系统性的、规划性的管理和保护,同时还能够规避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至于其劣势,是对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要求极高,缺乏相关实践经验和专业能力的管理团队甚至可能主动暴露其商业秘密,可以说是针对现今一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建设的通病而言的。商业秘密往往来自于企业中科技研发部门或者经营生产部门,只有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并且对研发和经营有实践了解的人员才能判定特定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是否算得上商业秘密。而现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人员大都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因此在商业秘密的管理与保护的过程中,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间必然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不同步。由于管理部门深入到企业创新的过程中,有着重重障碍,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很有可能仅仅充当了企业被动的流程执行者,而不是一个积极的管理者。

三、分散的树形管理

随着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和相关业务部门的结合也越来越紧密。具体做法就是,首先,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将各知识产权业务按照类别区分管理,把商业秘密作为一项专门的事务。其次,在各部门中设置联络员。这些联络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最后,包括联络员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要定期的参加例会,及时总结和交换相关信息。这种做法既能够将技术创新成果加以固定,又可以对处于商业秘密敏感地带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最重要的是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包括商业秘密管理在内的知识产权管理已经不仅仅是一般性的事务,更是直接参与到了公司整体经营战略的制定,发挥了决策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它牵引和指导了产品的开发和市场的销售。[21]

其实,上述三种不同的管理模式都是满足了特定时期的企业管理需求,从本质上看并不矛盾。在如今对知识产权高度重视的大背景下,即使是最为完善的第三种模式有时也会显得有所不足。因此,企业在建立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时,不仅要完善内部的机构、人员设置,细化各知识产权事务的分工,还要注重和企业以外的机构或者部门之间的接触与沟通,从外部的反馈中总结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与时俱进,从而推动企业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


[1] 江帆:“商业秘密理论和立法探讨”,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

[2] 崔明霞、彭学龙:“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世纪回顾”,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6期。

[3] 江帆:“商业秘密理论和立法探讨”,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

[4] 第114次国会第二季度美国国会众议院报告(114th CONGRESS 2d Session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REPORT)

[5] Lansing Linde Ltd v.Kerr,[1991] 1 All ER 418.

[6] 李明、李律成:“试论商业秘密的保护”,载《理论月刊》2008年第10期。

[7] 李明、李律成:“试论商业秘密的保护”,载《理论月刊》2008年第10期。

[8] 徐朝贤:“商业秘密权初探”,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6期。

[9] 李明、李律成:“试论商业秘密的保护”,载《理论月刊》2008年第10期。

[10] 李晨蕾、靳娟:“企业隐性知识有效共享的激励机制研究”,载《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11] 邱斌:“量身打造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载《电子知识产权》2010年第2期。

[12] Abraham Y.Skoff.KEY STRATEGIES FOR DRAFTING ENFORCEABLE NON-COMPETITION AGREEMENTS,September of 2011.

[13] 李胜群、唐春:“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合理竞业禁止策略”,载《企业技术开发》2004年第7期。

[14] 郑尚元:“员工竞业禁止研究”,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4期。

[15] 徐朝贤:“商业秘密权初探”,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6期。

[16] 胡菁:“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若干问题探析”,载《金融与经济》2008年第6期。

[17] 李晨蕾、靳娟:“企业隐性知识有效共享的激励机制研究”,载《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18] 赵鸿生:“约定竞业禁止产生的法理基础”,载《江苏工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19] 李晨蕾、靳娟:“企业隐性知识有效共享的激励机制研究”,载《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20] 参考多个竞业禁止协议后总结得出。

[21] 冯晓青:“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及其保障”,载《广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