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之厘清
(一)儿童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儿童”一词作出了如下解释:没有达到成年条件的人,尤其是父母特定保护的未成年人。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儿童所表达的含义是不同的。[2]关于儿童年龄的界定,世界各国的立法并未有统一的规定,但大多数国家都以18岁为界点。联合国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规定:“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从公约的措辞来看,18岁为之上限,对于儿童年龄的起算点,公约并未明示。原因是各国存在较大分歧,有的国家主张应从出生起算,反对者则认为始于受孕。公约求同存异,有意回避对儿童年龄起算点的规定。这种不确定性恰恰是公约所需要的,符合公约精神,能最大限度地保持公约的灵活性,以便更多的国家能够加入进来。
然而在我国对于“儿童”这个概念,无论是现有法律规定还是整个法学界甚至是社会的普遍认知都存在较大争议。按照大众的理解,儿童就是指学龄前——即6、7岁以前的儿童。另一方面法律上规定的年龄界限从14岁到18岁不等,“儿童”“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交替使用,也未尽到同一性原则。[3]学者的意见也存在较大分歧。笔者认为,从全球的视野来看,以及考虑到对儿童利益保护的最大化原则,将儿童年龄界定为18岁以下并将胎儿也视同婴儿一样加以保护,是比较合适的做法。正如李双元教授所言,“脱离母体后的婴儿是胎儿的自然延续,只有有了后者前者才有可能存在,其主体是统一的。因此,对胎儿的保护与对儿童的保护本质上说是相同的”。针对于目前立法中称谓相对混乱的状况,可将“婴儿”“幼儿”“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等不同称谓,均视为属于儿童的范畴,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儿童无异。[4]但在涉及司法问题时,也可继续沿用“少年犯罪”“少年司法”“少年法庭”等习惯用法。
(二)儿童权利
儿童权利是指儿童基于其特殊身心需求所拥有的一种有别于成人的权利。这种权利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可且为正当的,其范围包括受保护权和自主权两个相互依存的方面。从本质上说,儿童权利是人权,是儿童基于其特殊身心需求而独享的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是要受到道德上的支持,更要受到国内、国际法律上的保护。从内容上说,儿童权利并不是某一种具体的基本权利,如财产权、健康权等,而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既包括儿童作为公民所享有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隐私权等;也包括根据其儿童的身份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如受监护权、受教育权等。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将这些权利具体分为生存权、获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并规定任何儿童,不受性别、国籍、民族、种族、健康状况、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居住地区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平等地享有这些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