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本书以京郊社区矫正适用程序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以其变更程序的司法化为研究主线对社区矫正适用程序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第一章对京郊社区矫正的相关概念进行了厘清。首先介绍了社区矫正的起源与发展,解读了社区矫正的概念、内涵、特征及适用对象。其次对京郊的社区矫正制度进行概述,解读了社区的含义,以及京郊社区的特点。最后对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提高刑罚执行效益以及符合罪犯再社会化理论三个方面展开,论证了社区矫正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第二章分析了社区矫正变更执行程序,指出基于调研所得,京郊社区矫正的一般适用程序较为完善,且近年来一直处于不断调整适用的过程中,理论研究也较为充分,基本不存在适用中的问题。而在与社区矫正相关的变更执行程序中理论和实践中,不仅缺乏理论上的系统研究,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本书将主要围绕社区矫正变更执行程序的完善展开。与社区矫正相关的变更执行程序主要包括管制、缓刑的减刑,假释,监外执行,以及缓刑、假释的撤销,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上述内容应属于刑事执行变更程序的范畴,因此,有必要对刑事执行变更程序予以深入研究,以发现共性,提出完善路径。本章首先对刑事执行变更程序进行了分析解读,然后从理论上深入剖析了社区矫正变更执行权的司法权属性,为后文对其进行的司法化设计进行充分的铺垫。
第三章论述了社区矫正变更执行程序司法化的理论基础。在刑罚理论基础方面,主要对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刑罚个别化理论进行探讨,这是社区矫正变更执行制度存在的理论根基;在恢复性司法理论方面,对恢复性司法的含义、基本内容、价值追求等进行了梳理,并探讨了恢复性司法理论对社区矫正变更执行程序的发展所起到的作用;在正当程序理论方面,对正当程序理论内容和构成要素进行了研究,并以此为基础论证了社区矫正变更执行程序应以正当程序理论为指导;在被害人学理论方面,从被害人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对传统刑法理论提出的新思路,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影响等内容出发,论证了被害人在社区矫正变更执行程序中应处于主体地位。
第四章考察并研究了域外社区矫正变更执行程序的司法化元素,以期使我国有所借鉴。以减刑、假释程序为研究对象,对不同国家的减刑、假释程序进行了考察,并从中归纳出程序中所体现出的司法化元素。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在对域外减刑、假释制度的种类、适用条件、适用情况等方面进行考察后,总结出减刑假释制度的司法特征;二是在考察不同国家对减刑假释决定主体的不同选择,主要对法院和专门委员会进行了研究,从其权力行使角度出发,认为法院是司法机关,专门委员会是准司法机关,从而减刑假释决定主体具备司法机关特征;三是对域外减刑假释的具体适用程序进行分析,以审理模式和听证模式为基本分类,论证了两者模式的司法化特征。
第五章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提出了社区矫正变更执行程序司法化的具体构建设想。首先对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变更执行程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进行考察,并从司法化的角度对其进行了评析,认为我国当前社区矫正变更执行程序徒具司法化之名,而无司法化之实,应进行司法化改造。其次对我国社区矫正变更执行程序的司法化程序构建提出了设想,从适用的司法化模式来看,我国应继续适用法院审理模式,但应对其进行实质性的司法化改造。具体司法化改造的设想主要是从参与主体以及具体适用程序两个方面展开,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检察院、服刑人及其法律帮助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都应当参与程序并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具体适用程序中应构建符合司法化基本程序要求的启动程序、庭前审查与审理程序、救济程序,并从宏观角度提出了具体的构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