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健《商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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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课后习题详解

1简述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答: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经济法则不仅调整经营主体的行为,而且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构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

(2)在调整方法上,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经济法则信守“国家干预原则”。

(3)在法律属性上,商法是以维护私权主体利益为本位的私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经济法本质上是以维护国家或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公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4)在体系构成上,商法以商主体一般规范、商行为一般规范、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等为内容。经济法则以价格法、金融监管法、税收法、投资法、公平交易法、反垄断法、贸易管制法等为内容。

2简述“民法商法化”与“商法民法化”对商法独立性的影响。

答:“民法商法化”与“商法民法化”,是指随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在民法与商、法之间呈现出来的一种“互化”的趋势。“民法商法化”与“商法民法化”对商法独立性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1)随着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的互相渗透或交融,民法规范吸收了许多商法理念、原则、规则和惯例,并将调整范围扩充到传统商事领域,日益商法化后的民法已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和适应性。

(2)与民法商法化相适应,由于商人特殊地位的消失,商法也日益变成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商行为的法律,从而使得商法规范具有民法规范的特征。

(3)商法与民法之间相互同化的现象,确实使传统民商法之间界限趋于模糊,但是,这一变化并未导致民法与商法之间的本质区别丧失,而只是使两者之间的传统界限产生了新的变化。

综上,所谓“民法商法化”与“商法民法化”的民商法现代发展趋势,只不过说明了同属私法领域的这两大相近法律部门相互影响而已,并不能改变商法的独立性。

3如何理解商法成为民法的特别法的内在依据?

答:民法乃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一般法,商法则提供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特殊规则;或者说民法调整一般主体与一般行为,商法则调整特殊主体(商主体)与特殊行为(商行为)。具体而言:

(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它们在法律调整中形成的法律关系,人们习惯将其联系在一起,称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但是,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如票据权利、企业所有权、股权都是不同于一般民事物权、涉及商事财产权的特别规定;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是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涉及商主体的特别规定。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是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非平权兼有的关系,如商事登记、商事账簿、破产程序、证券发行与监管等规范都兼有很强的调整非平权关系的公法色彩。因此,民法是私法规范体系;商法是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

(3)民法作为一般法或普通法,调整的范围广泛,它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它仅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部分,或仅仅适用于民事行为中的经营行为。民商法并行但不完全兼容,民法的内容不全部在商法之中,商法的内容很大一部分在民法中亦未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