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1.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那些值得期冀、希求或美好的东西。
2.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
3.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二、法的主要价值
1.秩序
(1)秩序的含义
秩序是指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
(2)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
①维护阶级统治秩序;
②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③维护经济秩序;
④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⑤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2.自由
(1)自由的含义
法学上的自由是指人的行为与法律的关系。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2)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
①自由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②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
a.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
b.将责任与自由联结;
c.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
③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
a.每个人自由并存原则;
b.消极自由之保障(非干预)原则;
c.公益干预原则;
d.积极自由之保障(有限干预)原则。
3.平等
(1)平等的含义
法律上的平等指法律制度如何才能够恰当地、公平地分配和保障不同的社会成员在安全、自由、获得社会合作好处等方面的权利。
(2)法对平等的维护
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平等主要指向立法领域和法律实施领域。
①立法的平等
立法的平等价值要求法律制度应保障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安全、自由和获得社会合作好处的权利。
②法律实施的平等
在法律实施方面,平等的要求是:
a.同类情况同类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b.根据在立法领域确立好的标准,将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赔偿与损失要相当,罪与罚要相当。
4.人权
(1)人权的含义
人权,是指人的个体或群体,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自身的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
(2)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①人权的基本内容是法律权利的基础;
②法律权利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5.正义
(1)正义的含义
从各种不同的正义论出发,学者们提出不同的正义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
②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
③正义指一种形式上的平等;
④正义指某种“自然的”,从而也是理想的关系;
⑤正义指法治或合法性;
⑥正义指一种公正的体制。
⑦正义有一个底线,现代社会正义的基本底线是建立在尊重人的尊严之上的,它的基本内容是人权。
(2)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①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
②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
③法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④法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
6.效率
(1)效率的含义
效率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
(2)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
①通过确认和维护人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进步。
②承认并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人们为物质利益而奋斗。
③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着效益的目的占有、使用或转让(交换)财产。
④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更有效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⑤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
三、法的价值的冲突与解决
1.法的价值的冲突
(1)法的价值之间的关系
法的价值之间的关系可以有三种状态:
①无涉状态,即两种价值之间不存在直接关联;
②耦合状态,存在正相关关系;
③竞合状态,存在负相关关系。
(2)法的价值发生冲突的原因
①人类生活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价值目标的多元化,而社会实现这些目标的资源和机会却是有限的;
②人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法的价值冲突变得更为常见和复杂;
③社会变迁、制度改革以及立法政策的变更等因素,都会引起法的价值的冲突。
2.法的价值的冲突解决
法的价值冲突解决的三项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即不同位阶的法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2)个案平衡原则,即同一位阶的法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使个案解决能够兼顾各方利益;
(3)比例原则,即为保护一种优越法的价值,对另一种法益形成侵害。这种侵害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