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研究:杭州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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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互联网金融自律与监管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有助于同时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是监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无论是政府推动型行业协会,还是市场内生型行业协会,都有可能发生行业协会失灵。

一、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

市场是实现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基础手段,但市场也存在失灵。市场失灵使得金融运作过程中的许多问题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特别是金融业还具有高风险性、高传染性、收益和风险外部性的不对称等特征,这决定了必须由政府行使公权力,对金融业实行监督管理,以协调解决金融市场失灵所导致的各类问题。然而,在存在市场失灵的同时,也存在政府失灵,不当的金融监管,会遏制金融创新,导致金融压抑,妨碍金融业为实体经济更好地服务。而行业协会就是对金融市场失灵和金融监管失灵的补充和支持。近期,各地陆续成立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方面的行业协会,这些协会在制订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规则和标准、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各地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联盟的牵头下,出台了信息披露公约、合规公约等自律文件,为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起到了一定作用。例如,2015年8月,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成立仪式上,就出台了P2P网络借贷信息披露指引;在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牵头下,北京地区的P2P平台联合成立了合规风控联盟,发布了七条自律宣言。(见表1.1)

表1.1 地方互联网金融协会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

2015年全国有1000多家互联网金融企业跑路,占全国总数的1/3。从2014年的e租宝事件到2015年的“中晋系”,各类非法集资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扰乱了金融秩序,更给民众带来巨大损失。

(一)监管模式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风险隐患暴露出来。由于行业发展太快,内控制度尚不明确,法律又总是滞后于新生事物,因此互联网行业缺乏监管,准入门槛不明,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重大隐患。2015年7月《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将“互联网+”普惠金融列为11项重点行动之一,指明了互联网金融的三大发展方向:探索推进互联网金融云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拓宽服务覆盖面;积极拓展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的深度和广度。

一是互联网行业管理。首先是备案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其次是监管部门。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二是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首先是资金存管机构。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其次是监管部门。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三是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首先是信息披露。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其次是风险提示。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再次是合格投资者制度。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

四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首先是制度构建。包括投资者教育与信息披露制度,争议解决制度,金融产品消费者信息保护制度等。其次是部门分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五是网络与信息安全制度。首先是资料和信息保管。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其次是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六是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制度。首先是客户识别与侦查协助制度。包括客户识别制度,侦查协助制度,非法集资、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制度等。其次是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七是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制度。首先是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其次是制订行业协会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加强对行业违规和违法行为的惩戒。

八是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制度。首先是加强监管协调。各监管部门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其次是建立数据统计监测体系。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二)专门监管法规

2015年7月18日,央行牵头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被业界称为“互联网金融基本法”,除此之外,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分类业务也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是第三方支付法规。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此后,虽又先后出台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征求意见的《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具体支付业务管理规定,但相关规定均以2010年的管理办法为基础,第三方支付的制度架构未发生根本变化。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2号《关于新增第三方支付公司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建设的公告》同意让符合条件的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3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参与全国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建设。201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还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15年支付结算工作要点的通知》。在2015年12月28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在历经2012年、2014和2015年多次征求意见后,终于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

二是P2P监管法规。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2015年年底,针对P2P监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这一规定的出现,不仅肯定了P2P行业的发展,同时对P2P平台未来的发展,也起到了不小的促进作用。

三是众筹融资法规。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2015年8月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调整《场外证券市场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将“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这个文件明确了官方对于股权众筹业态的界定。

四是虚拟货币法规。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指导规则。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对于时下热炒的比特币,《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了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与比特币相关的其他服务。2015年并未有专门针对虚拟货币的专项政策出台。

五是互联网银行法规。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的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信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对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六是互联网保险法规。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2015年12月,保监会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