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国碘缺乏病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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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结论

3.1 新旧标准碘盐过渡情况
按照预设的新旧碘盐过渡进程为三年,新旧碘盐完成过渡的日期为2015年3月中旬,本次调查在2014年9月中旬,距离预定过渡期结束尚有半年,但是本次调查发现无论从全省还是各市的食用盐盐碘中位数均已经接近、达到甚至低于25mg/kg,山西省的新旧碘盐过渡已经基本结束,碘盐覆盖率为95.4%,新标准碘盐已经普及。
但是,以新标准计合格碘盐食用率只有76.6%,距离消除碘缺乏病标准90%,还有一定的差距。从不合格碘盐的构成看,5~18mg/kg的不合格碘盐占到了71.9%,说明在调查时段(2014年9月)导致合格碘盐食用率较低的主要原因是一部分质量不过关或者加碘的非法盐占据一定的市场,而非旧浓度碘盐的影响。从市级结果看,不合格碘盐主要集中在忻州市、运城市、吕梁市、晋中市;从县级看,不合格碘盐主要集中在忻州市原平市、运城市稷山县、晋中市介休市、吕梁市交城县。卫生部门将及时向这些地区的盐务部门进行反馈,要在四个市中的四个县及其周边地区展开排查,加强执法,净化盐业市场,尽快扭转合格碘盐食用率较低的局面,确保我省居民的安全用盐,为我省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如期实现“十二五”规划的终期目标,追求各个人群的碘营养适宜状态提供重要保证。
3.2 以8~10岁儿童为代表的一般人群碘营养情况
本次调查山西省的儿童尿碘中位数较食盐加碘浓度调整前(2011年)下调了50μg/L,虽然仍然处于碘超适宜的范围,但已经接近其下限,碘盐浓度调整对8~10岁儿童为代表的一般人群的碘营养的影响结果是理想的,符合预期的。食盐加碘浓度的调整在改善以儿童为代表的一般人群的碘营养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本次调查我省儿童尿碘小于100μg/L的比例为16.3%,小于50μg/L的比例为5%,符合《碘缺乏病消除标准》(GB 16006—2008)中规定的“8~10岁儿童尿碘值小于100μg/L的比例小于50%,小于50μg/L的比例小于20%”,说明从儿童尿碘的指标看我省的碘缺乏病处于持续消除状态。
3.3 8~10岁儿童甲肿率情况
本次调查全省儿童甲肿率为4.4%,虽然甲肿率有随着碘营养的增加而增加的趋势,但甲肿率一直控制在5%以内。符合《碘缺乏病消除标准》(GB 16006—2008)中规定“8~10岁儿童甲肿率﹤5%”的要求,从病情指标讲,我省的碘缺乏病处于持续消除状态。
另外,甲状腺容积随着身高、体重等的增加而增大,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特殊情况,如大同市左云县,选取的调查点是县城最好的学校,其8~10岁儿童身高单凭目测即可发现普遍高于一些山区调查点,优越的家庭条件导致其各方面营养均比较好,尿碘中位数为329μg/L,其尿碘超适宜量加过量的比重为83.7%(41/49),其甲肿率也较高11.8%(6/51),除再一次说明碘营养对甲肿的影响外,身高体重对甲肿的影响也不可忽视,是否造成了相当一部分假阳性人群?另外,碘营养水平是否也在影响着人的身高体重?目前的这一批调查儿童都是21世纪以后出生的儿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整体营养应该要好于20世纪90年代调查的儿童,新时期的甲肿判定标准是否需要与时俱进,进行修标,值得探讨与研究。调查也发现儿童甲肿率虽然控制在国家标准内,但有随着碘营养水平增高而增高的趋势,目前将儿童甲肿率仅仅作为一项碘缺乏病病情指标可能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碘营养调查的实际情况,儿童甲肿率必须结合尿碘才有意义。新时期,需要给在食用碘盐很多年的碘缺乏地区儿童碘营养水平判定方面赋予新的含义。
3.4 孕妇碘营养情况
从本次调查看,孕妇尿碘水平已经达到了适宜,碘盐浓度调整后碘营养适宜的调查点所占比重明显大于调整前,因此,本次食盐加碘浓度调整对孕妇碘营养的影响是非常理想的。
孕妇碘营养水平已经处于适宜范围中的偏低水平,且调整后孕妇尿碘值处于碘不足区间的比例有所升高,达到了41.1%,但是目前碘缺乏病消除标准没有针对孕妇的指标,如果参照《碘缺乏病消除标准》(GB 16006—2008)中儿童尿碘值处于不足区间的比例不能超过50%,这个比例也是可以接受的。孕妇作为重点人群,其碘营养指标应该列入消除碘缺乏病标准的一线指标。
3.5 小结
食盐加碘浓度下调的目的是追求人群适宜的碘营养水平,但是必须以持续消除碘缺乏病为基础与前提,目前的盐碘浓度能够做到在保证人群碘缺乏病持续消除的状态下,达到使得我省以8~10岁儿童为代表的普通人群及孕妇为代表的特殊人群碘营养更加合理的目标。因为儿童尿碘中位数一般要低于孕妇,而孕妇的适宜水平要高于儿童,假使孕妇尿碘中位数达到其适宜下限150μg/L以上,儿童尿碘中位数有很大可能已经达到了200μg/L以上的超适宜范围,而孕妇尿碘中位数达到适宜中值200μg/L,则儿童尿碘中位数就超适宜无疑了,因此,同一盐碘浓度使儿童及孕妇均处于碘适宜状态的概率很小。如果儿童孕妇采用统一标准的碘盐,必须“普通人群服从重点人群”,从保护重点人群的角度看,山西的盐碘浓度已经几乎没有了下调的空间。现行盐碘浓度能够做到“保护重点,兼顾一般”,是符合目前山西实际,较为理想的浓度。
食盐加碘作为持续消除碘缺乏病、改善人群碘营养水平的重要手段,将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国策,今后的工作重点是加强盐业市场监管及碘盐监测,最大限度地减少非碘盐及不合格碘盐的冲击;加强8~10岁儿童及孕妇碘营养监测;加强病情监测,研究8~10岁儿童甲肿率在多年供应碘盐的碘缺乏地区对于人群碘营养及碘缺乏病病情判定的新含义;建议将孕妇碘营养指标列为碘缺乏病消除标准的一线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