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药品检验的基本程序
药品检验工作的基本程序一般包括取样、检验(项目包括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
一、取样
分析任何药品首先是取样,要从大量的样品中取出能够代表药品整体质量水平的少量样品进行分析。取样时必须考虑取样方法的科学性以及所取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不然就失去了检验的意义。日常药品检验工作中不可能对出厂的所有药品都进行检验,而只能从中选取少量样品作为代表。因此,样品的代表性是取样工作的基本原则。为了保证取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在具体的取样工作中应遵循随机、客观、均匀、合理的科学原则。取样方法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总局《药品抽样指导原则》进行,取样时应对供试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来源、取样方法和取样日期等信息做详细记录和说明。根据药物的性质,不同剂型采用不同的取样方法和不同的取样量。一般来说,取样量与样品总数(x)有如下关系:
当x≤3,每件取样;
当3<x≤300,按x +1随机取样;
当x>300,按x /2+1随机取样。
根据样品总数确定抽验取样量的原则,在我们的日常检验工作中常常被忽略,应引起重视。
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为等量取样,混合后作为样品进行检验。一次取得的样品至少可供3次检验用。抽取性质均匀的供试品不需要复杂的工具和程序,生产规模的固体原料药的取样需采用采样器(探子)。
二、性状
性状项下记述药品的状态(片状、粉末状、液态等)、外观色泽、臭、味、晶型和一般稳定性情况、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物理常数包括相对密度、馏程、熔点、凝点、比旋度、折光率、黏度、吸收系数、碘值、皂化值和酸值等。药品的某些性状可以直接观测出来,如状态、色、臭、味等,另外一些性状可以通过相应的实验测出,如溶解度、熔点、沸点等。
随着分析手段的丰富,性状项下的信息有弱化的趋势,比如,《中国药典》2015年版对大部分品种(主要为原料药)性状中的“味”进行了删除,一方面是其在质量标准中的价值有限,另一方面主要是考虑到对检验者的健康防护及安全。
不同的药品往往具有不同的性状。物理常数的测定结果不仅对药品具有鉴别意义,也可以反映药品的纯度,是评价药品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也是药品质量标准的一项重要内容。测定方法常收载于药典附录(通则)中。需要指出的是,溶解度是药品的一种物理性质,各品种项下选用的部分溶剂及其在该溶剂中的溶解性能,主要是供参考的,不作为每次必检的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对在特定溶剂中的溶解性能需作质量控制时,该品种检查项下会另作具体规定。
三、鉴别
药品的鉴别就是根据药品的组成、分子结构与性质,进行某些特定的化学反应,以及通过测定某些理化常数或光谱、色谱特征来判断药物及其制剂的真伪。药品鉴别是对已知药品的确证试验,并不是对未知药品的全面鉴定。常用的如下:
1.化学鉴别
是根据活性成分所具有特征官能团的化学反应。
2.紫外最大(或最小)吸收波长的鉴别
是对官能团所具有的特征紫外吸收图谱进行扫描后的确认或比较。
3.高效液相色谱或薄层色谱
是采用活性成分的对照品,在一定色谱系统条件下,观测被检组分是否具有与对照品相同的色谱特征。通常将薄层色谱看作是“正相上的行为特征”,将(反相)高效液相色谱看作是“反相上的行为特征”。
4.气相色谱
针对适用于气相色谱法的活性成分或残留溶剂的定性鉴别时使用,一般需要与对照品对照。
5.红外光谱
是目前最为常用、专属性最强的鉴别手段。通常根据在 400cm-1~2500cm-1(即所谓的“指纹区”)予以比较。
6.其他
一些其他的光谱或色谱方法。
以上是几种常用的鉴别方法。化学鉴别反应由于仅是针对某一化学官能团的反应,故其专属性相对较差。红外光谱法的专属性最强,这也是目前制剂的一些品种中逐渐引入红外鉴别的原因所在。但在制剂的红外鉴别中应注意辅料的干扰,所采取的前处理方法必须经过验证,确保辅料的影响被排除。
药物的鉴别不仅仅由一项试验就能完成,而是采用一组(两个或两个以上)试验项目全面地评价一个药物,力求使结论准确无误。例如,《中国药典》2015年版在醋酸可的松鉴别项下规定了一个母核显色反应,一个官能团反应,一个高效液相色谱法,以及一个红外光谱吸收特征;另外,同一个鉴别方法也可用在不同的药物标准中,如《中国药典》2015年版醋酸地塞米松的鉴别(1)与醋酸氟轻松的鉴别(1)方法相同,都与斐林试剂反应生成红色氧化亚铜沉淀,但二者却为两种不同的药物。需要再强调的是,供试品符合质量标准中收载的鉴别项目,只是满足已知药品必然符合的要求,不完全代表对该药品化学结构的确证。对一个未知药品的结构确认,并不能靠药典收载的鉴别项目来完成。
一些色谱和光谱的联机技术的应用,如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气相色谱-红外光谱联用和液相色谱-核磁共振联用等,大大增强了对物质的鉴别能力,但在常规质量标准的鉴别实验中,目前应用还较少。
四、检查
一般来说,原料药的检查,主要是检查药物中所含有的某些杂质。在不影响疗效和人体健康的原则下,可以允许生产过程和贮藏过程中引入微量的杂质。通常按照药品质量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判断药品的纯度是否符合限量规定要求,所以一般称为“限度检查”或“纯度检查”。检查的项目一般按杂质的名称命名,如“氯化物”“重金属”“砷盐”“有关物质”等。
药品质量标准的检查项下除了杂质检查的内容外,还包括有效性、安全性和制剂学方面的有关要求。有效性相关的检查是指与药物的疗效有关,但在鉴别、纯度检查和含量测定中不能控制的项目。如“晶型”“制酸力”“黏度”等。安全性相关的检查有“异常毒性”“热原”“无菌检查”等。药物制剂还需检查是否达到制剂学方面的要求,如“重量差异”“崩解时限”“含量均匀度”等。根据原料或制剂的不同,检查项目还有很多,将有专门章节讨论。
五、含量测定或效价测定
含量测定就是测定药物中主要有效成分的含量。主要采用化学分析法或仪器分析法来测定,以确定药物的含量情况是否达到药品标准的规定要求。凡以生物学方法或生化方法测定生理活性物质,并按效价单位计算的,称“效价测定”。
药物含量测定原则:
1.执行国家标准时,药物含量测定方法应以《中国药典》、局(部)颁标准等为依据,如未采用这些标准的含量测定方法,应有与之比较的实验数据,并应在允许的准确度、精密度范围内,方可应用。有时尽管自建的方法在准确度、精密度方面更优,但仲裁时仍以《中国药典》或局(部)颁标准为准。
2.试验用的化学试剂应符合相应实验的要求,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化学工业部颁标准。
3.称(量)取供试品应适量,有时,取样量的严重偏离会影响到结果的准确性,一般应按照标准项下规定的量来取,不得偏离太大。如规定取用量“约”若干时,一般指取用量不得超过规定量的±10%。
4.供试品如系挥发性或吸湿性物质,称取供试品时需用密封的容器。
5.含量测定时,对照品与样品均必须平行配制测定两份,其结果应在允许的相对偏差限度之内,以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如两份结果的差异超出合理范围,甚至于一份合格,另一份不合格时,不得平均计算,应重新测定。
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平行测定两份的供试品,一定是取自同一均匀的样本。
6.实验数据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7.含量测定若规定按干燥品(或无水物,或无溶剂)计算,除另有规定外,应取未经干燥(或未去水,或未去溶剂)的供试品进行试验,并将计算中的取用量按检查项下测得的干燥失重值(或水分,或溶剂)扣除,含量(%)也应注明是按干燥品(或无水物,或无溶剂)计。
8.百分比用“%”符号表示,系指重量的比例;供试品为液体时应在含量(%)后注明:g/g(溶液100g中含溶质若干克)、ml/ml(溶液100ml中含溶质若干毫升)、ml/g(溶液100g中含溶质若干毫升)或g/ml(溶液100ml中含溶质若干克)。
9.检验人员应注意:主成分规格的标识应以分子式为准,而非文字表达。所取用的对照品无论为何种形式,皆应换算至该分子式的浓度后再进行计算。
概括起来,鉴别是用来判定药物的真伪,而检查和含量测定则用来判定药物质量的优劣。因此,判断一个药物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必须全面考虑鉴别、检查与含量测定三者的检验结果。此外,药物的性状在评价质量优劣方面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如醋酸可的松性状项下有晶型、臭味、溶解度、比旋度和吸收系数的规定。并且,药物的外观、色泽、气味、晶型、物理常数等性能可以综合反映药品的内在质量,应予以重视。
六、出具检验报告
上述药品检验过程及其检验结果必须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实验数据必须详实,全部项目检验完毕后,还应写出检验报告,并根据检验结果作出明确的结论。另外还必须有检验人员、复核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的签名,必要时加盖检验单位章。
1.原始记录
药品检验的原始记录应完整,要在实验的同时进行记录,不应实验结束后写“回忆录”或从记录草稿上誊写。宜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字迹清晰、色调一致,一般不得涂改(若有写错时,划上单线或双线,而后在旁边改正重写,并签名或盖章),记录内容应包括供试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供试品来源(取样或送样部门或单位)、取样方法、外观性状、包装情况、检验目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与依据、取样日期或收到日期、报告日期。检验中观察到的现象、检验数据(有计算式)、结果、结论、检验者、复核者等。
检验记录完成后,应由第二人对检验方法与依据、记录内容、计算结果进行复核,检验方法与依据、记录内容及计算错误,复核人同样负有责任。
原始记录应妥善保存适当时间(应制定相应的管理文件,并按规定要求保存),以便备查。
2.检验报告书
检验报告书是对药品质量的评价,结论必须明确。报告书必须对每一单项作出结论。检验报告一般有如下内容:供试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来源、取样方法和送样日期、外观性状、包装情况、检验目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与依据、检验结果(书写顺序: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结论(或判定)。如结果符合药品质量标准规定,则结论应注明所符合的标准类型,例如本品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的规定。否则,应给出不符合的项目。
通常会出现下列四种情况:
(1)全检后,各项指标均符合质量标准。
如:本品为“维生素C”;则可表述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检验,结果符合规定。
(2)全检后有个别项目不符合规定。
如:本品为“维生素B1”;检出“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不符合规定,其他各项检验均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的规定。则可表述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3)虽未全检,但主要项目不符合规定。
如:本品为“维生素C注射液”,其细菌内毒素检查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的规定,不得供药用;则可表述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4)根据送检者要求,仅对个别项目作出检验是否合格的结论。
如:本品(维生素Bl注射液)的pH值为3.5,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的规定(pH值应为2.5~4.0);则可表述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符合规定。
检验报告上还必须有检验者、复核者及部门负责人签名,否则检验报告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