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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案例回放
小李2014年3月进入某食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间为做五休二,每天工作8小时的标准工时。同年年底公司接到大量订单,于是要求小李所在部门2015年1月的最后一周每天工作时间增加4小时。当大家认为此要求违反规定向单位提出时,单位则称1月份延长的工作时间不会超过36小时,属政策范围内。
这个说法是否正确?
案例简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其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每日及每月的延长工作时间均得在政策范围内,而非单位所说的符合其一即可。如每月不超过36小时,但每日延长的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也属超时加班。所以,食品公司的说法错误,应该及时调整加班方案,以保障职工休息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