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海大洋事业发展,把深海确定为四大“战略新疆域”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国深海大洋事业发展作出了一系列全面而精辟的论述。2016年,在全国科技大会上,他首次提出中国深海战略“三部曲”,即“深海进入”“深海探测”和“深海开发”。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要战略思想为我国从深海活动大国转变为深海强国指明了前进方向。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进行勘探、开发需要符合《公约》规定。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为了维护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维护我国利益,于201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标志着我国构建深海法律体系的开端,更多的配套法律法规仍在规划、制定之中。
深海法律制度既涉及国际法律制度,又涉及一国的国内法律制度,因此,本书从两个角度展开论述:一方面,从国际法角度对国际海底法律制度的演进和现状进行阐述;另一方面,从国内法角度对我国深海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阐释,尤其是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了构建我国深海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以及基本框架。
随着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规章制定工作的逐步开展与国际海底管理局定期审查的稳步推进,国际海底区域法律秩序正经历着大调整与变革,这对于我国构建深海法律体系是一个难得的机会。我国深海法律体系的构建需统筹规划,既要结合我国深海实践、深海法律基础,又要考虑深海科技发展、国际制度和规则的发展;既要维持法律规则的稳定性,也需要保持深海相关技术标准、规程的开放性。因此,需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兼顾近期/中期/远期目标,按进度安排,力争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容完善、层次分明、结构合理。
本书部分内容基于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办公室委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解读研究》课题的研究报告。衷心感谢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对本书写作的大力支持。衷心感谢上海交通大学极地与深海发展战略研究中心金建才教授的无私帮助及宝贵建议。因水平有限,书中不妥和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作者
201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