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公益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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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益行为的涵义与类别

一、公益与公益行为

在当代中国,人们对“公益”一词并不陌生。作为世界上最古老和普遍的一种公众思想,公益一直为世人所颂扬,并一直被认为是亟待开发和延续的博爱资源;公益不仅是人类精神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也是国家整体素质的重要提升途径。公益这一概念的含义,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新闻媒体中均有过广泛探讨,但在不同的领域或时代背景下存在诸多分歧,还未形成统一精确界定。

“公益”一词,严格意义上来讲是一个“舶来品”,在中国古代汉语体系中并不常见。与现代诸多词汇一样,公益是自19世纪经由西方泊到日本再由日本学者转译而来,在《慈善问题》一书中,日本学者留冈幸助始将“public welfare”译为公益(秦晖,1999),后来公益这个术语逐渐为汉语体系所采用,作为一种文化符号,传遍中国的大街小巷。“public”一词的涵义具有双重来源:一是希腊词“pubes”,大致可英译为“maturity”(成熟、完备);二是希腊词“koinon”,意指“care with”(关怀、关心)。因此,其不仅是强调客观上量的集合,更有主观上的一种共同的、集体主义关怀。“welfare”一词译为“益”,但其与经济学领域的“经济利益”存在着本质的差异,可理解为水漫出来、利益,好处富裕、增加、更等意思,“welfare”一词在英语中饱含着人类对健康(good health)、幸福(happiness)、繁荣(prosperity)等的美好追求。将“公”和“益”组合起来形成公益,意指公共利益或共同利益,是以人类幸福为终极价值目标的价值体系与行为机制(李春成,2003)。

立足于词源学的视角分析,东西方对于公益一词的理解表现出相似性,即都是追求公共利益的活动或者追求共同善。在现实中,“公益”一词含义可宽可窄,伦理学、政治学、法学、法律、经济学等基于不同的研究旨趣对“公益”一词进行了不同的解释,亦是各取所需,导致至今为止学界仍没有统一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即包括救助灾害、科教文化、环保、其他促进社会进步的福利事业等。基于以上多角度的阐释,公益生动而又丰富的形象才初现于学界,国内学者卓高生、白列湖、彭小兵等都对公益的概念做出了详细清晰的界定,即都认为公益可以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去解释,广义的公益概念过于泛化,指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活动或行为,狭义上的公益涉及跟博爱、慈善、仁爱相联系的慈善公益领域(彭柏林,2014;陆玉林,1996)。沈贵鹏将公益理解为是慈善、健康、救助、福利、安全等的人们所追求的利益总称(沈贵鹏,2013)。张志红在其研究中指出公益就是指社会个体走出私人空间进入公共空间,通过参加、合作和服务等途径创造公共利益的过程(张志红,2013)。综上所述,结合本课题的研究方向,公益既包括广义上的涉及一切公共利益的活动或行为,也包括狭义上的与“博爱、慈善、仁爱”相联系的能够促进社会公共福利或福祉的慈善公益。

关于公益行为,许多学科如社会学、伦理学、宗教学和文化学等都对公益行为展开了研究,但各学科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李占霞(2009)从伦理学的研究视角出发,根据公益行为的特性对其进行定义,认为公益行为是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以非政府名义进行的、非盈利、非强制的、奉献性和救助性的活动。由于公益行为主体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决定其社会性,公益行为被该研究员称作社会公益行为。而其其格(2011)则从社会学的研究视角出发,根据公益行为本身的分类来定义,认为公益行为是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向社会捐赠财物、时间、经历和知识等活动。唐娟(2004)、李占霞(2009)和其其格(2011)都认为公益行为的形式主要包括慈善行为和志愿服务两种。关于慈善行为,各学科对其有不同的定义,一种较为普遍接受的解释为通过捐赠财物、提供无偿的相关服务或其他爱心活动来减轻人类的苦痛和灾难,促进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持续发展,从而改善人类生活的质量;而志愿服务作为一个现代词汇,它一直是慈善行为的一种体现。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慈善捐赠成为了当今慈善行为的主要内容。在20世纪70年代第三部门理论兴起,志愿服务作为一个专门词汇从慈善行为概念中独立出来,它特别强调公民为了其他社会公众或社会生产生活而自觉自愿地提供资源、技术和时间等。因此,慈善捐赠成为了当代慈善行为的主要意蕴。本研究中提到的慈善行为也仅仅指个人或社会团体为他人或社会公共事业捐赠财物的行为。近30年以来,志愿服务被广泛定义,但对它的界定基本一致。如凯利·劳(Kelly Lau)将志愿服务定义为“人们自由选择为某项事业贡献时间和才智”(丁元竹,江讯清,2011)。而美国全国社工人员协会通过定义非盈利组织来定义志愿服务,他们认为:“非盈利组织是以追求公共利益为目标,根据个人自由意愿和兴趣结合而成的团体,而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就是志愿者,他们的工作就是志愿服务。”(江明修,1999)

事实上公益行为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以至于不同的学科对其有不同的理解。综合各学科的观点,我们把公益行为界定为个人或社会团体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基于一定的关怀和利他意识而面向特定社会群体或人类发展共同关注的问题而进行的非盈利性、非强制性和奉献性的行为。它有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行为,二是行为背后的动机。

综合各位学者的分析,结合现代公益的特征,我们认为,现代公益行为具有以下3个基本特征。

(1)自觉自愿性。自觉自愿性指公益行为是发自内心的自动自发的行为,没有外力强制,优先考虑他人的需要。之所以说公益行为具有自觉自愿性,主要有两点依据:一是因为公益行为所依托的公益组织不具备政府的强制行政权力,公民自愿做出公益行为,且所有的公益组织都是依据一定的契约建立起来的、不具有强制性,契约靠自觉自愿遵守(杨超,唐亚阳,2015);二是因为志愿原则是中国市民社会的极其重要的特征,它是以高度尊重个人选择自由为前提基础的(陈新民,2010)。

(2)无偿利公性。无偿利公性指公益人本身不谋求任何经济利益,以社会公共福利为追求目标,它是判断是否为公益行为的一个重要指标。公益行为是一种无偿性的活动,其宗旨在于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而不是追求财富和利润的最大化,无偿性是公益行为的本质特征(白列湖,尚立富,2012)。做公益是在道德意识支配下履行道德义务,它是以牺牲个人或多或少的利益为前提的,以不获得任何物质回报和社会性权利为出发点。公民在做公益之后获得社会尊重、赞赏和表扬,其实也是一个公平的社会对于行善行为的合理补偿。从公益行为的价值目标可以看出其利公性,它植根于社会公众,理应以社会公众福利的最大化为最终目标,而不是追求极少数人或个人福利的最大化(彭柏林,2010)。

(3)组织社会性。组织社会性即现代社会的志愿服务、慈善行为是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和规范的社会性服务。一方面,公益行为具有组织性,所有的公益组织在体制上都独立于政府且有其自身的纪律和契约,是由民间自发组建、拥有自身组织理念和运作机制的社会自组织系统,政府不直接介入公益组织的管理过程,公民在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的前提下做公益才能实现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公益行为起源于社会,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是公益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公益行为主体的相互关联性决定其社会性;公益行为的受益对象具有广泛性和公共性,面向公众提供服务或帮助,因此组织社会性亦是它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公益行为与相关概念辨析

在我国,与公益行为相似相近的有慈善行为、利他行为、亲社会行为与道德行为等几个概念,这些概念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在实践操作领域也很难作出精确的区分,但在学术研究领域,为了厘清概念,概念辨析是必要的,下面就公益行为与慈善行为、利他行为、亲社会行为以及道德行为等概念进行辨析。

1.公益行为与慈善行为

从字面意思来看,公益行为和慈善行为这两个词都表达的是对人的关怀,究其终极价值都是指向共同的“善”。因此公益行为与慈善行为常常被混为一谈,其实公益行为和慈善行为存在很大的区别。首先,这两种行为的基本特征有所差异。公益行为是个人或社会团体基于一定的关怀和利他意识而面向特定社会群体或人类发展共同关注问题做出的行为,组织社会性是其重要特征;但慈善捐赠是一种怜悯、同情,是一种情感性的释放,表达的是个体性的特征。其次,二者所针对的对象和预期效果也不相同。慈善行为常被描述为“针对那些贫困、受苦或危难中的人的慷慨与帮助”。慈善起源于家长式统治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富人的捐赠是用来表明他们对有需要的穷人的同情、怜悯。慈善只能提供给弱势群体一时的经济上或物质上的帮助,而不是帮助人自立。美国人传统观念中的公益行为不是慈善行为,而是一些个人或者机构的主动或者参与性的行动,其目的是帮助那些处于危难中的人自助、寻找对社会问题的实际解决办法。老子的名言能够帮助我们区分二者的不同:慈善行为是“授人以鱼”,用来维持他们的现状,而公益行为是“授人以渔”,助人自立(艾斯,2014)。丹尼尔·吉尔曼解释了慈善行为与公益行为的不同,他认为慈善行为是给穷人提供暂时的帮助,而公益行为是给予大多数人的帮助。公益行为是全国范围内的,并且旨在寻找贫困的根源。公益的重点不是通过捐赠来满足穷人或者受困者的需要,而是通过创建和支持那些将为个人或民众的进步提供机会的机构来“最大化人的潜能”。卡耐基也认识到,公益行为不是慈善捐赠,而是一种为那些愿意自助的人提供支持的方法。卡耐基相信公益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处置财富的唯一恰当的办法,因为它的职能是帮助维持社会秩序和为创业的努力提供方向。最后,从公益行为和慈善行为的外延来看,公益行为是慈善行为的上位概念。慈善行为是公益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慈善行为只有通过组织化产生社会效应才能称为公益行为。显然,慈善和公益是有区别的,但是它们之间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大多数公民从一颗慈善之心开始接触公益,然后推动个体转化为亲社会行为,这时的行为是个人慈善行为,但是个人慈善行为被组织系统化管理后就变成了社会性公益行为。

2.公益行为与利他行为

利他行为最早是法国哲学家、社会学家孔德所提出的。利他行为是指自己付出代价而让他人获得利益的行为(Batson, D.C., Powell, A.,2003)。利他行为是一种不求得到任何回报的、对别人有好处,而对自己没有任何明显益处的、自觉自愿的亲社会行为(沙莲香,2011)。现在对利他行为的普遍定义是一种不期待任何回报的自觉自愿地有益于他人的行为,利他行为发起者只关心他人的利益、毫无自私自利之心。它本质上属于亲社会行为连续体,利他者通过利他行为体验到愉悦、满足和骄傲。就公益行为与利他行为的共通之处来说,二者在以下两个方面具有相似性。首先,公益行为和利他行为具有共同的特征。这两种行为都是自觉自愿发起的、以帮助他人为目的非盈利行为,自觉自愿性、无偿利他性是二者共同的特征。虽然二者存在相似之处,但也有很大的区别。从概念方位上来看,利他行为是上位概念,而公益行为是下位概念。公益行为的高尚之处在于它的“无私奉献”,这也折射出了它的一个特殊品质——利他。毫无疑问,公益行为是一种利他行为(李占霞,2009)。从行为背后的动机来看,公益行为背后的动机多元复杂,而利他行为不期待任何形式的回报或奖励。由此可见,公益行为与利他行为是相互联系的,但又存在着很大的区别。

3.公益行为与亲社会行为

1972年,美国学者威斯伯在《社会行为的积极形式考察》中初创亲社会行为一词,它包括所有的与侵犯相对立的否定性行为,如分享、奉献、合作、互助、同情、捐赠等。这些行为所处的情境、外在表现形式各异,但共同的目标是使得他人乃至包括自己在内的社会受益(金雪莲,张丽红,2010)。对于亲社会行为,不同的研究者有不同的看法,科莱波斯(Krebs,1994)等人结合不同研究者的观点,创造性地提出可以把亲社会行为设想成为行为的连续体,一端是最大限度地增加自我利益的朝向,即助人行为;另一端是最大限度地增加他人利益的行为朝向,即利他行为。在这个行为连续体中,某个行为利他成分的量根据两个标准来衡量:①行为的方向是直接朝向有益于他人的方向;②行为中所包括的利益总量。由于不同研究者对亲社会行为、利他行为和助人行为的动机意见不统一,难免会对三者之间的关系持有不同的看法(陈新民,2010;白列湖,尚立富,2012; Krebs, Hesteren,1994)。本研究亦认同科莱波斯用发展变化的眼光去看待亲社会行为,认为亲社会行为受动机、环境因素、行为者对环境的认知以及可供选择的行为反应等变量的影响。

从二者的最终目的来看,亲社会行为和公益行为都是为了使社会受益、提高大众福祉。从行为动机的角度考虑,这两种行为的动机都是非常复杂的,有可能是出于责任、义务,也有可能是利他动机、利己动机、多元动机,更多的时候人们的行为是一个动机体系在发挥作用。根据公益行为和亲社会行为的目的和动机来看,两者似乎是相同的,实际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就亲社会行为和公益行为的外延来说,亲社会行为包括分享、奉献、合作、互助、同情、捐赠等所有与侵犯相对立的否定消极行为,如寇彧、付艳、张庆鹏(2007)发现有43类亲社会行为,分别是:帮助、亲缘利他行为、忠诚、体谅他人、同情、家庭养育行为、联谊行为、拾物归还、关心他人、遵从习俗、照顾、遵规行为、公德行为、宜人、利群体行为、安慰、救助、宽容、责任义务行为、发起友谊、道歉、爱护动物、谦让行为、环保行为、感激、协调关系、接纳行为、义气行为、体力支持、不伤害、借出物品、完善自身、分享、公益行为、提供信息、赠送、慷慨行为、合作、赞美、赞扬、英勇行为、发展技能、积极建议捐赠。而公益行为主要包括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如乡村支教、做义工、捐款等对社会和他人有益的行为。本研究认为亲社会行为包括公益行为,公益行为是亲社会行为的一种类型,公益行为处于亲社会行为连续体中的某些特殊位置。

4.公益行为与道德行为

道德行为是指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表现出来的对他人和社会有道德意义的活动,它包括符合道德原则和规范的道德的行为和违背道德原则和规范的不道德的行为。亲社会行为和利他行为作为道德的行为的代表是心理学和社会学研究的重点,攻击行为和反社会行为作为不道德的行为的代表也是学术界高度关注的问题。

从公益行为和道德行为的相似之处来看,自觉和自由选择是两者的共同特征,都不是在外界压力的影响之下做出的。毫无疑问,公益行为和道德的行为都是符合道德原则和规范的,都是和不道德的行为对立的。那么,公益行为和道德行为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从概念方位来看,道德行为属于上位概念,而公益行为属于下位概念,道德行为包括道德的行为和不道德的行为,公益行为属于道德的行为。就行为的结果而言,道德行为的结果有可能是有利于他人或社会的,也有可能是违背社会期望和道德规范要求的,而公益行为则是为了公民共同的福祉。

三、公益行为的分类

在公益事业领域,从古至今都存在公民自愿或者志愿提供社会公共事务或者社会福祉,这也是人类生存法则中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按照国家有关公益事业相关法规对公益事业的分类,公益行为主要包括下列4种类型:①表现在救灾、扶贫、扶残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公益行为;②表现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方面的公益行为;③表现在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方面的公益行为;④为了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行为。

学者们还根据自身的学科和研究旨趣对公益行为进行分类。在伦理学领域,李占霞根据主体在公益行为活动中的表现方式,将公益行为划分为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两种类型。慈善捐助是通过捐财捐物帮助陷入各种灾害和不良处境中的人摆脱困境,而志愿服务特别强调人们自觉自愿地提供时间、精力和劳务,目的是为了其他社会成员和其他公共事业(李占霞,2009)。在社会学领域,有研究者根据公益行为的具体外部表现对其进行划分,认为公益行为可包括慈善公益、环境公益、人际公益、科学公益等。这种划分方法没有涉及公益行为背后的促进性因素分析。而唐娟则从行为动因出发,将公益行为分为4类,即道德型公益行为、计较型公益行为、带动型公益行为、疏离型公益行为。道德型公益行为主要受主体自我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的驱使,个体自主性较强,是一种自动自发的、积极的和最纯粹的奉献;计较型的公益行为涉及对利益回报的期待和理性盘算,其获得与否关系到行动发生与否;带动型公益行为是一种被动的公益行为,来自外在力量的临时驱使,这种外在因素包括群体压力、跟风、性别促进等,也可能是内部的感动因素;疏离型公益行为同样是受外在力量驱使,是一种强制性的公益行为,同样是一种被动公益行为,受或明或暗的外在力量强制,如政府、上司的动员,个体自主自愿性被剥夺(唐娟,2004)。唐杰也从进行公益行为的动机出发,将公益行为分为理想动机型公益行为、回报动机型公益行为、学习动机型公益行为、交往动机型公益行为、盲目动机型公益行为。理想动机型公益行为特别看重主体自我价值的实现(唐杰,2008);回报动机型公益行为主要着眼于主体对国家和社会的回报;学习动机型公益行为侧重于个人能力的提升和发展;交往动机型公益行为倾向于社会关系和人际交往;盲目动机型公益行为则是源于外在诱因。

在对公益行为进行分类时,除了公益行为的外部表现形式和行为产生的动因等标准外,还有必要综合这些内外因素去探索公益行为本身内在的维度和结构。学者对亲社会行为和利他行为就尝试过这种分类。亲社会行为曾被Carlo(2002)从利他的、依从的、情绪性的、匿名的、公开的、紧急的这6个维度进行划分,这种分类方式考虑到行为主体的认知能力、情绪情感特征以及特定的家庭和社会背景对行为的影响。而利他行为则根据主体行为的纯度、程度、广度及频度4个维度分为软利他和硬利他行为。亲社会行为和利他行为的这种利用维度来探究的方式对公益行为的分类有借鉴意义。

通过查阅、整理和分析早期学者关于青少年公益行为的研究,初步推断公益行为应当包含多个维度,继而通过心理学的方法和技术,结合青少年公益行为的特征和开放式问卷,我们构建了青少年公益行为的4个维度。

(1)道德性。在道德人格特质或者道德责任感驱使下的这类行为中,个体自觉自愿从事公益事业,参加各种公益活动。无论这种道德责任感来自于宗教信仰,还是产生于行动主体本身,所促发的行为都是最积极、最纯粹的奉献,此类行为具有志愿性、无偿性、利他性、非营利性等特点。

(2)报偿性。在以报偿观念驱动的这类行为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对收益回报的期望和理性盘算,这种期望既包括对物质回报的希冀,也包括对非物质回报的企盼,即行为的主体希望在帮助别人的同时,获得心理上的痛苦程度的减轻或者希望在自己需要帮助的时候别人也能给予帮助,具有报偿性、互利性、回报性等特点。

(3)情境性。由情境条件驱动下的这类行为,并非由行为主体自觉自愿发出,是在外部力量的临时鼓动或影响下,一时为之。内在的考虑可能是出于感动,或是希望与所属群体保持一致,抑或是其他临时的念头,具有情境性、情绪性、紧急性等特点。

(4)盲目性。主体意识缺乏和盲目观念驱动下这类行为,往往是在外部力量或明或暗的强制和逼迫之下发生的,如家长、学校、群体的动员,个体无法拒绝不得已而为之,但内心对这种性质的行为并不认同,具有依从性、强制性、组织性等特点。

四、互联网时代的新型公益行为——微公益

进入信息时代,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公益的传播进一步拓展到网络世界中,公益的内涵也因此得到进一步的扩展,出现了像微公益这样的公益类型。所谓微公益即微小的公益,指从微不足道的小事入手,强调聚少成多的公益行为。这仅仅是从现实公益的角度来对微公益进行界定。从微公益的传播渠道来看,微公益是指以公益网站、微博、微信等微媒介为传播途径,由网民发起或响应的一种新型公益模式,其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公益价值和公益理念的传播,塑造人们的公益习惯。由于微公益以网络平台为主要传播方式,网民成为微公益活动的参与主体。青少年作为网络媒介使用的主力军,在微公益活动的参与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微公益与传统公益相比有其独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

(1)微公益的“微”特征。微公益依托微媒介,以微小举动传递公益爱心,是一种新型的公益模式,“微”特征是其首要特征。微公益具有“四微”特征,即传播渠道微、参与内容微、参与主体微、参与目标微,是一种简单有效的公益形式。“传播渠道微”,微公益以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介为主要方式,通过“微”渠道开展微公益活动,快捷传播微公益;“参与内容微”,微公益从微小的公益做起,聚少成多,将无数微小的力量凝聚成巨大的社会力量;“参与主体微”,微公益的参与主体主要指向社会普通大众,其中包括大多数热心公益的青少年,这些普通大众用自己微小的力量奉献公益爱心,传递着公益正能量;“参与目标微”,微公益的目标小而具体,简单可实施,主要针对的是具体的人和事,因此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目标性。

(2)微公益的“低门槛”。与传统遥不可及的“富人公益”不同,微公益参与门槛低,人人皆可参与,因此广受青少年群体的欢迎。青少年群体大多以在校学生为主,消费水平比较低,经济尚未独立,微公益低门槛的特点使青少年可以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参与公益活动。微公益倡导从细微的小事做起,从一滴水、一粒米、一条微信朋友圈做起,每个人皆可参与其中,每个人皆能奉献自己的力量。也许只是十分微小的付出,但依旧能够得到大众的认可,这种聚小成多的公益特点往往能够潜移默化地影响青少年的公益理念和公益行为。

(3)微公益的快捷性。在信息时代下,人们的生活因网络变得更加方便快捷。从电脑的出现到智能手机的研发,信息的载体变得越来越灵活、传播速度越来越快、范围越来越广,从而使得微公益活动的参与变得越来越快捷。一个微公益活动的发起不再仅仅依赖成本昂贵的电视、电台广告,人们参与微公益活动有了更多的选择,通过电脑或手机很快捷就能完成一次微公益:如“茶缸”微公益互动微博社区,通过微博网站的形式开展微公益活动,注册、转发微博、填答问卷可以换成不同量大米的捐赠,平时只需点击鼠标或点击屏幕就可以完成一次微公益。

(4)微公益的多样性。微公益较之传统公益更多地依赖于网络媒介,内容形式也更加广阔灵活,有社交网站公益、微博公益、微信息公益、开放信息平台公益等,内容涵盖了社团活动、知识传播、环境保护、援助他人、青年服务以及慈善等。既有像“壹基金”那样慈善类型的微公益,又有像“果壳网”这样的知识传播型微公益;既有像“地球一小时”那样的环境保护型微公益,又有像“免费午餐”那样援助他人的微公益。由于这些微公益的信息源大多与我们亲眼所见或者亲身体验的事件相似,因而比传统公益更贴近我们的生活,更具有说服力和号召力,也更受参与人的欢迎。

此外,微公益借助网络平台的优势为青少年提供了更多的参与途径,使得青少年群体可以广泛地参与到微公益活动中来。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我国的网民人数已达5.38亿,网民规模迅速激增,这也为微公益活动的开展开辟了一个全员参与的绿色通道。

微公益按其组织运作模式可以分为线下微公益和线上微公益。

1.线下微公益

线下微公益主要立足于现实公益,从组织者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由社会团体开展的微公益活动主要由学校和共青团组成,学校开展的公益活动如爱心捐赠,学生在校园里组织的爱心义卖活动等。共青团组织的微公益活动如近来温州市教育局、共青团温州市委、温州市慈善总会等主办的“公益彩色跑——为抗癌开跑”活动,活动为宣传“运动、健康、公益、快乐”的理念,呼吁广大市民重视肿瘤致病因素,关爱肿瘤患者。企业在获取利润的同时也会通过参与微公益的形式回馈社会,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如农夫山泉2001年实施的“一分钱工程”,每销售一瓶矿泉水就从中提取一分钱支持北京奥运,2002年开展“阳光工程”继续提取一分钱支持贫困地区的教育发展,2010年捐赠价值1300万元人民币的天然饮用水帮助云南旱灾地区人民渡过难关。个体微公益的典型则是玉米基金的设立,玉米基金是在李宇春的支持与众多“玉米”的倡导下建立的公益基金,也是我国第一个由歌迷创立的公益基金[5]。玉米基金为青少年有组织地参与微公益活动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有助于青少年更好地表达他们的公益心声,实现心中的公益梦想。

2.线上微公益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线上微公益越来越盛行,线上微公益以互联网为主要平台,形式主要为网站微公益、微博微公益以及微信微公益。

(1)网站微公益。公益网站作为信息载体为青少年提供了一个参与平台,使得更多青少年可以多途径地参与到公益活动中,成为公益活动的一员。腾讯网是我国首个设立公益慈善基金的互联网企业,腾讯基金会以支持青少年教育事业为主,开展助学兴教、扶困济贫等各种公益事业。腾讯以其强大的互联网运营实力向更多青少年传递公益文化和爱心理念,使他们通过网络更便捷地参与公益活动,营造良好的公益氛围。如李连杰创办的“壹基金”,借助腾讯月捐平台,号召广大网民参与微公益活动。“壹基金”倡导“每1人+每1个月+每1元=1个大家庭”的公益理念,借助腾讯及QQ品牌的影响力让更多的人方便、快捷、持续性地加入到微公益活动中,促进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注。

(2)微博微公益。随着社交网络的发展,微公益借助微博的力量为更多人群所知。根据新浪微博数据中心发布的最新《2018微博用户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18年第四季度微博月活跃用户达4.62亿,连续3年增长超过7000万,其中30岁以下的人群占到81%,这个人群在微博用户中占据绝对主体地位。新浪微博是青少年使用最多的社交网站,也是青少年参与微公益的主要途径。新浪微博开设有“微拍卖”“大爱清尘”“微博打拐”“免费午餐”等60多个项目,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免费午餐”,如沃尔沃集团通过新浪微博发起为贫困学童提供免费午餐的号召,微博用户每转发一次,公司相应地就捐赠1元钱,给贫困学童提供免费午餐之用。此外,名人参与微公益也成为一种风尚,如香港艺人梁咏琪在其生日时发出的一条微博捐赠倡议,号召粉丝转发,每转发一次她就向香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捐赠1港元,结果此倡议在三天内被粉丝转发约8万次,她最后捐出8万港元。

(3)微信微公益。微信公众平台自2012年开放以来,许多公益活动纷纷进入微信,利用微信公众平台传递公益信息,开展公益活动。2014年,微信微公益又增加了“感同身受”式的传播形式——众筹,在众筹平台上,各种微公益活动进行得如火如荼,如2014年风靡全球的冰桶挑战,挑战者必须在24小时内接受冰桶挑战,否则就要为“肌肉萎缩性侧索硬化症”患者捐出100美元,这种基于名人之间点名传递的公益众筹方式可以更好地为患者募集善款。微信众筹平台最常见的一种方式是“轻松筹”,“轻松筹”基于微信朋友圈,以熟人之间朋友圈的相传,最终达到为筹款者筹款的目的。在微信公众号里“轻松筹”分为3个板块,分别是“发现筹款”“发起筹款”和“我的筹款”。“发现筹款”板块下又分为3个部分,分别是“精选项目”“尝鲜预售”和“梦想清单”;“发起筹款”也是针对上述3个部分;“我的筹款”,包括“发起的项目”“支持的项目”以及“关注的项目”。“轻松筹”公益平台的出现,使得“众筹公益”成为公益活动的另一种新形式。此外,“亲青筹”也是微信众筹的一个新兴公益平台,由共青团浙江省委、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浙江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共同发起设立,通过网络进行爱心众筹,凝聚社会各界力量,为在教育、医疗等方面有困难的青少年提供帮助和服务。“亲青筹”公益平台的建立有助于促进青少年成长成才,维护社会和谐发展,同时,作为共青团深化改革的一个突破口,“亲青筹”也是共青团互联网转型的一个新载体。

微公益作为一种新兴的公益模式,在社会中存在的时间还不够长,在青少年中的影响力还不够深,一些青少年对于微公益的认识还不够全面,这严重影响了青少年参与公益活动的积极性。所以,学校应该积极拓宽公益的宣传途径,加强对微公益活动的宣传。青少年群体由于生活经验不足、价值观还未完全形成,容易受到各种文化思想的冲击和影响,因此教师在青少年思想教育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学生是教育过程中的主体,也是微公益活动的参与主体,因此培养学生的公益意识至关重要。青少年学生不仅要热爱学习,也要热爱生活、热心公益,对微公益等新鲜事物保持浓厚的兴趣,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微公益活动,在参与过程中培养自己的公益意识,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同时,对于教师开展的各种与微公益主题相关的教学工作,学生要认真配合、积极参与,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在学习微公益相关知识、参与微公益相关活动中潜移默化地接受微公益的影响,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水平。青少年正处于学习阶段,校园是青少年的主要活动场所,校园文化对青少年的日常行为习惯会产生深刻的影响,潜移默化地影响青少年的行为方式、生活态度以及价值观念,因此建设充满公益精神的校园文化显得至关重要。无论是外显知识还是内在精神,积极向上、健康优良的校园文化对青少年公益精神的培育和思想道德品质的完善都有正面的导向和激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