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市场经济法治创新的内涵与原则
正如梁治平对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的市场经济法治思想的评价所言,从单讲市场经济,到强调法治的市场经济,隐含了一个认识上的发展,即市场经济的存在与发展是有条件的;市场经济不能自足,而须配合以其他制度。[2]这里的“其他制度”重点指的是法律制度,从历史上看,市场的存在以承认和保护私有财产及其支配权为前提,因此,以保护私权为基础的最低限度的法治事实上已构成了市场经济内在规定性的有机组成部分,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抑或作为管理者的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都需要积极践行和弘扬法治精神。
(一)从消费经济看市场经济法治创新
经济发展的供需失衡是消费经济发展中需要避免和克服的重要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消费的作用已经进一步凸显,如何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和经济稳定的基础性作用,需要我们对市场经济的法治创新作出深刻反思。
自古以来,法有善恶良窳之分,中国当前的市场经济法治创新必须以科学建构体系化的善法为最终目标,消弭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规则罅隙和冲突,进而实现从形式到实质的公平正义。市场经济与法治、民主、宪制、人权等概念有着一定联系,但在复杂的现实情境中寻找最适合中国的发展路径,则需要厘清这些概念本身所蕴含的不同价值及其相互关系,考虑各种制度的性质和成就它们的条件。在消费经济时代,国家政策、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经营权、消费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市场竞争、市场监管、市场调控、经济效益、行为合法性、法律责任、法律意识等要素可以有不同的组合,这些不同组合都可以被称作市场经济法治,因此这里显然存在一个市场经济法治创新的巨大空间,通过法治理念与制度创新再造市场经济新的秩序模式,促进消费的转型升级和供给保障,使消费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能。
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构成体系是具有时代性的动态化系统,美好生活需要是富有层次的多重性需要,其中包含丰富的人权内容,如生存权等。笔者认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市场经济法治创新不同于社会管理创新,其立足于消费经济的发展,是从体制、机制和权利保障方面对现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作出科学的“手术性”安排,通过定义性、经验性、技术性、伦理性等层面的规则证立,真正实现市场经济的善法之治。
(二)市场经济法治创新的主要原则
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目前我国在静态的法律制度安排方面应该说已有了巨大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即构成了其进步的显著标志。但从动态的法律制度的运行看,情况则不容乐观,其中信“访”不信“法”就是一例明证。一方面,信访成了一部分人不法“发家致富”的新途径;另一方面,它又成为一些地方“花钱买稳定”的无底洞,社会的诚信机制受到了极大的损害。[3]这种局面使我国的诸多法律停留于文本状态,司法系统功能发挥不够,使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制架构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无法实现建构时的预期效能,这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我国的法治化进程。[4]
笔者认为,市场经济法治创新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消费者为本原则;二是以市场导向为用原则;三是以法律伦理为纲原则;四是以本土法律资源为体原则;五是以公平和效率兼顾为目原则。这些原则建立在法治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体现了消费经济对市场经济法治发展的基本要求,也体现了审慎处理中国特色与世界格局、现代模式与多元主义、历史传统与普世价值、本土资源与异域制度等多重维度的关系。
邓正来教授在其《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中曾提出,中国法学,或中国学术,在当下世界结构中的首要任务,或者说中国学术的当代使命,绝不是借助西方的各种后现代理论去参与解构的“狂欢”,而是要对当下世界结构中为人们视而不见的极其隐蔽的推行某种社会秩序或政治秩序的过程或机制进行揭示和批判,进而根据我们对中国现实情势所做的“问题化”理论处理而去建构中国自己的一种有关中国未来之命运的“理想图景”。[5]
市场经济法治创新同样需要坚持这样的“理想图景”品质,一方面,要从法律自身的逻辑体系去认识、评判和修补法律;另一方面,也要从经济社会的视角以及法律自身的经济社会功能去取舍、配置和给养法律,从而有效实现中国市场经济法治的现代化。可以说,“现代化”一词承载了中国政府完善社会结构、提高国家整体能力的期望。这种局面的出现或者说国家对“现代化”追逐的原因,是出自国家应对社会危机的需要。[6]在创新过程中,方法、秩序和现代性问题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对于其中任何一个问题的全面解决必须以同时解决其余两个问题为先决条件。对其中任何一个问题的进一步理解都将直接改进我们处理其他问题的能力。[7]当前,市场经济法治仍存在比较严重的“都市化”和“西方化”倾向,一些学术研究同样忽视了“城乡二元结构”“贫富差距结构”与“多极世界结构”等结构治理中所深藏的中国法律问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坚持市场经济法治理念和体制、机制、制度创新,需要当前的中国法学突破制约中国梦实现的利益固化的藩篱,在和平崛起中坚定地走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为现代社会建立一个良性的公共政体,真正实现宪法政治下的根本法治和具体的市场经济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