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结,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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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欺骗到暴力,无须再忍

燕华是我的一位当事人的好友,某外贸公司高管,率直大气的白领丽人。怀孕七个月的时候,她找到我。腆着大肚子的她神情憔悴,精神恍惚,左脸和左臂上大片瘀青骇然触目。了解实情后,才知遭遇了丈夫出轨和家暴。我以为平日豪爽的她,处理自己的关键问题,总会有些魄力。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一切,令我始料不及。真是一步错,步步错。倘若是小事小情,她尽可退避让渡,然而此乃大是大非,焉有不辩不明、不争不问之理。遗憾的是,不论之前我跟她怎样分析劝导,她却总是一味地怯懦、自欺欺人、执迷不悟……到头来,换取的是对方的面目狰狞,拳脚相向。

然而,当燕华以男方构成家暴行为主张过错赔偿时,却被一审法院以“虽有殴打行为,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为由而驳回赔偿请求。我代理后,提出殴打家庭成员的行为系以暴力方式侵害一方身体和精神的行为,殴打本身已对受害方造成伤害,家庭暴力并不应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的观点,得到二审法院支持。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出台,明确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该法限制的正是轻微的尚未构成治安处罚和刑事责任的家庭暴力行为。


燕华是典型的剩女,有稳定的收入、体面的工作,生活安逸优雅,却在爱情上屡屡沉戈折戟,以至三十出头还未觅得如意郎君。她自己其实无所谓,然而母亲的催逼令她难以承受。在母亲时而以泪洗面,时而恶语谩骂,时而寻短自残的威慑恫吓下,她最终在结识了一位富家子弟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就闪婚而嫁。

燕华怀孕近七个多月时,无意间从丈夫敏凡手机微信记录里,发现他经常与多名女子相约在外开房幽会,甚至到这些女人家里留宿。燕华震惊之余,忍不住质问敏凡。敏凡无法争辩,承认了事实,坦言这些女人都是单身贵妇居多,并非社会上的闲杂女子,并向燕华承诺今后不再发生这类事情。但遗憾的是,敏凡根本没有丝毫悔改之意,仍旧与这些女子关系暧昧,致使燕华悲痛不已,终日神情恍惚,经常彻夜难眠。敏凡的婚外情行为对燕华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打击。

软弱的燕华考虑到自己好不容易嫁人结婚,而且即将临产,心想或许在小孩出生后,丈夫的心思会有所改变。对于丈夫能痛改前非,燕华心里还是抱有幻想。直到孩子出生的那一刻,医生告知是个儿子,燕华在手术台上泪流满面、激动万分。并非燕华重男轻女,而是她知道丈夫非常希望生个儿子。在医院里,燕华看到了丈夫脸上初为人父的喜悦与兴奋,过往的恩怨仿佛烟消云散。儿子的降临,让燕华似乎看到了自己婚姻的希望。

在家坐月子期间,燕华忍不住查看丈夫的微信短信记录,令燕华极度失望的是,敏凡仍与至少三名女子保持暧昧关系。为此,燕华多次与敏凡交谈,敏凡却厚颜无耻地坦白,自己生活中必须要有很多女人,他当初与燕华结婚,完全是看中燕华的人品、职业、收入符合他的择偶条件,但实际上他只把她当作名义上的妻子,内心不可能对她产生夫妻感情,婚姻对他来说不过是个蒙混世俗的挡箭牌,不可能成为他情感的归属和精神的寄托。这番卑鄙的言论,完全揭示了他对燕华赤裸裸的婚姻欺骗、情感玩弄、人格侮辱和精神摧残。在认清敏凡卑劣面目的同时,燕华本应愤而抗议,捍卫自己的尊严,却因为种种顾虑,选择了默默隐忍。燕华内心深深期盼,只要自己真心以待,感情完全可以培养。然而,燕华对丈夫的真诚和宽容,并没有改变婚姻的现状。敏凡依旧我行我素,在外流连忘返。对于燕华的质问和劝阻,敏凡非但没有丝毫收敛,反而起草了一份协议,写明“夫妻双方各自有权利去寻找婚外伴侣的自由,对方不得干涉”。燕华见此,愤怒不已,与之大吵。双方关系降至冰点。敏凡提出离婚,还燕华自由之身,燕华表示拒绝,她不甘心苦心经营的婚姻就这么解散了,更重要的是,燕华的遭遇并没有得到娘家人的支持。

燕华的母亲得知一切后,让燕华忍下这口气,说:“三十出头才嫁人,不到一年就离婚,带着孩子回娘家,你不要做人,我还要做人。”母亲的断然回绝,让燕华陷入迷茫的境地,她完全失去了方向,也因为整天精神恍惚,不得已从原来的公司辞职。但新工作并没有顺利找到,她的生活也陷入了困窘。婚后从未要求丈夫分担过一分钱的燕华,逼不得已要求敏凡拿出孩子的抚养费、家里的生活费。燕华绝想不到,即使是这样一个最基本的义务,敏凡也置若罔闻。他说:“你不是有工作吗,如果你没有收入,不能负担家庭,我还娶你干什么?”

面对敏凡的强词夺理,燕华怒不可遏,悲愤已令她对婚姻彻底绝望。但是离婚了,她能去哪里,这导致她迟迟走不出这一步。敏凡已经厌倦与燕华无止无休争吵的生活,再次催逼燕华要求离婚。燕华不予答应,敏凡竟当着保姆和孩子的面,对燕华大打出手。燕华的身心受到巨大创伤。当晚,双方父母亲友接到燕华的电话赶来。经过众人的劝解,双方最终均同意离婚。敏凡保证离婚后不再打扰燕华母子的生活。之后,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约好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当天上午,燕华电话催促敏凡尽快到民政局,敏凡却提出不同意儿子抚养权归燕华,致使双方无法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此后,燕华在好友们的支持下,最终决定走出心底的阴霾,毅然选择起诉离婚。她终于明白,以卑鄙的手段伪装爱,明目张胆地葬送爱,无耻嚣张地凌辱爱,这是一场怎样的阴谋。人活一口气,树活一层皮,没有什么比维护和争取一个女人的尊严更为重要。法庭上,燕华控诉了敏凡的婚外情行为,指出敏凡的骗婚意图和卑劣行径,并主张敏凡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及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行为,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基础上,针对燕华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认定“原、被告婚后尚未建立真正的感情,终因双方处理家庭生活琐事不当以及被告殴打原告而发生纷争。被告虽有殴打原告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故不予支持原告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结束后,燕华找到我,要求我代理她的上诉案件。基于燕华的遭遇,和一审对她不公允的判决,我们提出了上诉意见,认为双方感情破裂并非是因家庭生活琐事处理不当,也不单单是因为被告殴打原告,而是被告在外与多名女性乱搞男女关系的过错行为。对于这项事实,一审庭审中,被告本人当庭承认。同时,原告提供的证据之一,即双方于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一份,其内容载明“婚后,男方在外乱搞男女关系,与多名女子婚外同居。男方对此均予承认,并同意放弃儿子抚养权”。据此,该份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清楚地证明了被告的过错行为,被告在庭审中对于该《协议书》的内容并没有提出任何反驳意见,仅称名字非其所签,要求司法鉴定。庭审后,被告又撤回鉴定申请,承认签名属实,意即承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因而,关于被告具有婚外同居的过错行为,通过被告的自认、协议书的证明等证据得以印证。

对于被告的家暴行为,一审法院认为“虽有殴打,却未造成严重后果”。《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因而,凡家暴行为,是通过殴打等各种手段,对受害人身心造成伤害的行为,意即殴打是伤害的一个手段,而非殴打致严重后果。本案中,一个正常的家庭、一个新婚的妻子、一个初为人母的女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持续遭受被上诉人利用其软弱和对婚姻抱有幻想的弱点,进行恣意的感情欺骗、人格侮辱和精神摧残,这是一种怎样的煎熬和伤害。更加令人发指的是,被上诉人曾当着孩子和保姆的面对上诉人暴打,致上诉人遍体伤痕,打了之后被上诉人还当场打电话给上诉人父母、兄弟,扬言他已经把人给打了,其嚣张的气焰是何等的藐视法律,践踏上诉人的人格尊严。这个暴力行为对于上诉人的伤害是一种身心俱损、心力交瘁的严重的精神伤害。被上诉人无疑已经构成婚姻法规定的家暴过错行为。

二审法院终采纳了笔者的观点,认为殴打家庭成员的行为,系以暴力方式侵害一方的身体和精神的行为,对受害方已造成伤害,构成家暴行为。且被上诉人具有婚外同居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据此判决被上诉人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

燕华在拿到判决书和赔偿款后,这段短暂却不堪回首的婚史终于画上句号。她曾经想通过包容和隐忍来感化对方,经营婚姻,却难料,忍让换来拳脚,最终是那场家暴令她幡然觉悟。唯庆幸二审法院捍卫了她的尊严,让她重拾信念,开始新生活。

» 案后结语:

1.关于剩女闪婚现象。大龄女青年往往因为承受不住来自家庭和社会的舆论压力,不得已草率对待婚姻大事,在婚姻成立之初就埋下隐患。当出现婚姻危机时,各方面顾虑又使得她们不愿正视现实,而选择逃避问题,搁置矛盾,试图通过单方努力挽救婚姻,从而在婚姻的歧路上越走越远。婚姻需要双方共同的信任、尊重,进而奉献、利他,如果在婚姻中,一方连基本的尊重都没有,人格尊严遭受了践踏,那么婚姻的殿堂最终将崩塌瓦解。

2.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在一个文明和法治社会,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秩序的破坏,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威胁,更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底线的践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家庭暴力更多只被视为家庭内部的问题,被道德化看待。但无论从现实还是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遏制家庭暴力都需要被纳入法律保护中。换言之,在看待家庭暴力的问题上,我们迫切需要从观念上予以重新审视。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条规定,相较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更加明确指明家暴行为的定义,即殴打等方式均是对身体、精神实施侵害的行为,并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家庭暴力实则是通过殴打等行为使得受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控制受害人服从加害人的意志。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具有里程碑式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