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結語
契約論的精神在於國家的權力是來自人民的同意,其實這種精神早就見於蘇格拉底和柏拉圖的思想中。蘇格拉底寧願飲毒酒而死,也不願違反法律,他認為如果你不同意當地的法律,就應該離開,不離開就是默認,所以應該遵守法律。柏拉圖在《法律》一書也說過,「要依法統治自願被統治的人民,而不是強迫的統治」。
洛克等人的契約論都是以自然狀態為起點,究竟歷史上是否真的存在他們所講的自然狀態呢?哪一個才是真相呢?如果說歷史上真的出現過這樣的契約,似乎欠缺充分的證據。不過,我們可以將自然狀態當成是思想實驗,用來交待政權的合理性。要證明國家存在的必要性,最好就是假設它不存在,看看有什麼後果,而自然狀態正好提供一個思想實驗的空間。試想像身處自然狀態之中,究竟你會簽哪一種契約呢?但問題是,選擇哪種契約又決定於自然狀態的實況,在三種自然狀態的論述中,我比較認同盧梭的說法。簽訂契約的目的就是獲利,而我認為最有利的就是洛克那張契約,因為基本權利得到保障。但洛克的問題是如何證立這些基本權利,我認為20世紀的政治哲學家洛爾斯處理得比較好,洛爾斯的理論會在第五章詳細討論。簡單來說,洛爾斯所講的原初境況就好比自然狀態,而原初境況的設定就是要提供一個公平的環境,讓大家商議進入社會之後我們該得到什麼自由權利。這樣,自由權利就是大家在公平情況下同意的結果。自然狀態之說正好反駁無政府主義,因為它可以「證明」有國家比沒有國家好。
哪張契約最好?
如果國家的統治要得到人民的同意,那恐怕大部分人尚未能表達這個意願就已經被國家統治,除非你是移民,在入籍的時候作出宣誓。雖然如此,人民有權投票選出執政者也可以說是這種精神的體現。若真的不同意現在的政權,正如蘇格拉底所說,你可以離開;但這適用於自由的國家,在某些專制極權的國家,根本就沒有離開的自由。即使有移民的自由,也不是那麼容易離開,經濟因素和語言能力都很重要,結果是真的可以離開的人只是少數。我們也可以反過來看,如果政權得不到人民的認同,就要倒台,契約論正好提出政權轉移的理據。
最後說些題外話,當時言論沒有現在那麼自由,很多作者都是匿名出書,以免遭受政治或宗教的迫害,但霍布斯和盧梭卻是用真名,而事實上,他們都遭到不同程度的迫害,霍布斯的唯物論思想受到宗教的攻擊,而盧梭的思想由於有煽動性,更被法國政府通緝,要四處逃亡。但有點奇怪的是,洛克卻是以匿名出書,他的《政府二論》是在光榮革命後兩年才出版,照理他應該沒有生命危險,也許他想讀者不知其身份,就可以對此書作出公正的評價。那麼,霍布斯明知以真名出書會有危險,想必是為了追求名聲;至於盧梭,不就是其個人主義,不畏強權的表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