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身份中的女性特质
武士和学者在蓄奴方式上有不同做法,除此之外性别亦决定性地塑造了摩尔人社会中的为奴经验。从现有的资料中也可以看到,在摩尔人社会与非洲其他蓄奴社会里一样,女性奴隶也受到青睐。在整个西非以及撒哈拉北部,女性奴隶比男性奴隶的价格更高、需求量更大,而在跨大西洋的奴隶贸易中,男性奴隶则成为备受青睐的商品。尽管非洲和美洲蓄奴者对奴隶性别的偏好的互补性刺激了非洲猎奴和贩奴活动,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蓄奴行为取向,也提出了不同类型的奴隶制有着怎样不同本质的问题,尤其是因为美国南方种植园已经成为一种蓄奴制的典型象征:在为全球市场进行生产的背景下,把对人力进行精打细算的、无所不用的剥削,邪恶地与利益最大化的逻辑组合在一起。新大陆的种植园主们恪守自身文化的父权制观点,认为男性最适合做艰苦的、消耗体力的劳动,于是他们寻找强壮的年轻男性作为奴隶劳动力(Lovejoy,1989:381ff)。[13]
非洲大陆对女性和男性奴隶的需求结构,并没有那么绝对的理由。在许多社会当中,这些与当地的社会意识形态相契合——承担日常工作,尤其是农业劳动的人是女性,而不是男性(Lachenmann,1992:76f.)。因此,实际上女性并不认为自己比男性弱、更不适合从事艰苦的劳动,正好相反,她们被认为是在很多领域里更有经验的劳动者。尽管如此,正如梅亚苏指出的那样,是否可以就此泛言女性的劳动生产率高于男性,仍有待商榷(Meillassoux,1986)。此外,我们也不清楚,对女性奴隶的强劲需求是否主要根源于这一条标准;而另外的一些方面,比如对她们的性剥削以及奴隶生殖力的剥削,是否并不重要(Klein,1983)。在不同非洲社会里,奴隶当中女性与男性所占的比例,也让人看到另外理由的线索。对奴隶的使用越集中在生产上,奴隶人口中女性与男性的所占比就越趋于相同(Cooper,1977:221f.;Hanson,1990:212)。
我们无法得到关于前殖民地时期摩尔游牧民购买的奴隶数量,以及这些群体的性别比例更为精确的数据;而1950年莫迪利亚区的人口统计数据是按照性别和年龄进行编排的,对于那些被当成奴隶的、被劫掠的人口组成,可以提供一份能说明问题的画面:那些被分类为“黑摩尔人”即sûdân的人,其中58%是女性。[14]考虑到这一结果展示的情形,是在法国对这一地区进行殖民近50年之后,因而也是在奴隶贸易接近尾声的时代,这就更让人感到震惊。[15]因此,性别的不均衡分布——假定奴隶人口有着生物学上的再生产——只能在很小程度上归因于摩尔人社会的奴隶主偏好购买女性奴隶。相反,这一结果表明,男性奴隶以及“被解放的奴隶”们已经从农村地区移民出去。他们利用机会使自己摆脱对主人的依赖,而这样的机会对女性奴隶来说显然少有。[16]要想让自己从奴隶身份中解放出来,女性需要比男性克服大得多的困难,这一事实也被另外一项分析证实:1996年,一项对毛里塔尼亚中部Achram-Diouk地区10个村庄家庭户主身份的分析表明,在那些仍然被称为奴隶的人当中,女性的比例高达68%,而在其他社会群体里性别比例则大体平衡。
女奴隶的主人不愿意给她们以自由或者让她们赎买自由的一个原因,可能在于摩尔人社会中奴隶的处境。对自由人而言,血统以及由此而来的身份归属是依据父系结构来确立的,而这些规则对奴隶则不适用。对奴隶而言,身份是由“子宫”来决定的,即奴隶的孩子也是奴隶。在“白摩尔人”和女奴隶之间的关系中,这又有所不同,孩子可以承袭父亲的身份。不过,这条规则,只限于应用在“白摩尔人”与女奴隶之间的婚姻。在非正妻或者秘密关系的情况下,孩子只能在父亲承认其为合法子女后才可以获得父亲的社会身份。与妾的情况相反,女奴隶被“白摩尔人”迎娶结婚——因此也得以解除奴隶身份——在摩尔人社会当中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做法,因此,这为女奴隶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提升机会(许多重要的人物,比如最后一位官方承认的塔岗酋长,就是奴隶的儿子)。
自由人与奴隶之间的边界存在局部渗透,并不会让他们之间的差异遭到质疑——差异所标记出来的东西则被当成根本性问题。相反,将女奴隶融入其主人的亲属体系,表明了在与母系归属相比之下父系归属的特殊重要性。“白摩尔人”与女奴隶之间的婚姻,不光给奴隶提供了一个社会提升机会,同时也影响了“白摩尔人”当中性别间的权力平衡,给女性带来劣势。[17]正是因为缺少自己的社会属性,女奴隶才有可能融入“白摩尔人”的亲属体系;但对男奴隶而言,这一社会剥夺造成了他们不能在社会意义上为人父。按照伊斯兰教的法律,奴隶之间可以结婚,但是跟奴隶的继嗣原则有关的安排不因此受到任何改变。毕竟,(改变规则)这会影响到主人对女奴隶子女所拥有的财产权。“被解放的奴隶”的情形与此相似。尽管他们已经获得自由人的身份,但是很少能依照“白摩尔人”的模式成为父亲——这只有在他们的妻子与他们有相同的身份时,即她们也是“被解放的奴隶”时才可以。由于前面已经提及主人们(不愿意释放女奴隶)的倾向,这是很少有的情形。如果“被释放的奴隶”和一位女性奴隶结婚,他们与“白摩尔人”不同,很少能有足够多的财产赎买妻子的自由,其后果是:女人连同她的孩子,仍然是主人的财产或者情妇。[18]
保持女性的奴隶地位以及相对慷慨地释放男性,这并不自相矛盾,对于摩尔人的蓄奴者来说,二者的确可以互补并带来好处。释放男性使得主人免掉了与保留这些奴隶关联在一起的责任;让女性保留奴隶身份不仅仅保证了主人对她以及劳动力的权利,也包括了对她们后代的权利。毕竟,在奴隶贸易结束以后,女性奴隶的后代变成了新奴隶的最后来源。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吉克贾地区(Wadi Tidjikja)的逐渐“哈拉廷化”——以契约方式把奴隶变成依附佃农,从而让奴隶成为“被释放的奴隶”——政策的出台只针对人口中的男性非自由人,就不会令人感到吃惊(Ould Khalifa,1991:282ff.)。男性奴隶靠拉远他们与主人之间的距离而达到社会提升,而女性奴隶要想追求类似的目标,除了让自己更密切地靠近主人,几乎没有什么其他选项。这种矛盾是摩尔人奴隶制中的一个基本特征,这将在下文中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