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日本殖民统治下电影政策的萌芽期
关于电影传入朝鲜半岛的具体时间,韩国学术界存在“1897年电影公映说”和“1903年电影公映说”两种看法。其中“1903年电影公映说”以1903年6月24日《皇城新闻》上的一则电影广告[1]为依据,是当下韩国最为普遍的说法。韩国电影导演沈熏则以1897年10月19日《伦敦日报》中的一则报道为依据,提出“1897年电影公映说”。该报道指出,为了促销香烟,英国商人阿斯顿·豪斯和朝鲜烟草株式会社(The Korean Tobacco Company)共同购买了法国百代公司的纪录短片,租借忠武路泥岘的一个中国人的棚子为放映场所,并让带来一定数量空烟盒的观众免费观看电影。[2]这一说法将电影传入朝鲜半岛的日期提前了7年。
虽然对电影传入的日期尚存在争论,但可以确定的是,当时的朝鲜李氏王朝已经在帝国主义列强的压迫下逐渐对外开放门户,而电影也作为外国商人推销新奇商品的一种手段被传入朝鲜半岛。因此,在韩国,电影的传入并不是社会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结果,而是帝国主义资本扩张政策的副产品,被强迫的特点十分突出。[3]也就是说,相比在西方国家中被民众自发接受,电影是通过一种现代文化移植方式(殖民地式)传入朝鲜半岛的。[4]因此,统治阶级对电影的管理也由于特殊的政治语境而呈现与其他国家不同的形式与内容。本节主要对1910~1945年日本殖民统治时期的电影政策进行梳理与阐述。
一 电影初入朝鲜半岛
1910年《韩日合并条约》的签订,标志着朝鲜半岛正式沦为日本殖民地。日本吞并朝鲜半岛后,采取残暴的“武断统治”,鼓励“内鲜一体”,强行施行同化政策。朝鲜总督府作为日本殖民者的代言人,开始对政治、经济、文化施行全方位的控制。日本首任朝鲜总督寺内正毅一上任就公开宣称“朝鲜人顺我者昌、逆我者亡”,警察和宪兵在朝鲜半岛更是具有生杀予夺的权力,成为维持殖民统治的重要力量,而他们也是电影最早的管理主体。
文化政策是文化的政治表现形态,是人类有意识的、自觉的文化统治行为和文化政治行为,反映的是一定阶级的文化利益、愿望、要求和目的。因此,文化政策是统治阶级文化意志的集中表现。[5]由于这一时期的朝鲜半岛处于日本殖民者统治之下,这一时期的电影政策完全是以日本殖民统治意志为转移,而日本本土的电影政策则作为殖民地电影政策的样本被参考。但在电影传入朝鲜半岛早期,日本政府和朝鲜总督府对这一新兴媒体的立场并不明确,因此在管理上多少有些放任。由于当时放映电影的场所多为木质建筑,胶片具有易燃性,放映期间极易发生火灾,且电影放映会造成大量民众聚集,这种不分贵贱、男女的聚众形式遭到了当时文人与两班阶级[6]的厌恶与反对,使社会治安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当时朝鲜总督府对电影的管理重点在于放映场所的安全维护上,主要以《保安法》和各地区理事厅[7]的《理事厅令》为依据,以警察临时检查的形式对放映场所的卫生与公共安全进行维护,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1910年4月16日釜山理事厅发布的《公演管理规则》(釜山理事厅令第2号)可以看作当时管理电影放映场所等公演场所的法规范本,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欲兴行(演出、放映)演艺片者,应具备下列事项并经警方批准。发生变更时同样须经警方批准。
1.兴行主的姓名、住所;
2.兴行的种类、剧本的情节;
3.艺人的祖籍、出生地、年龄、艺名;
4.兴行的场地、营业时间以及闭馆时间,如果在临时建筑内兴行,应提交建筑的结构设计图;
5.门票、座位费、其他费用。
第二条 停业时要事先告知警察。
第三条 兴行时间不得超过夜间12时。
第四条 话剧不得在剧场以外的地方兴行。但有特殊理由时,经警察许可后可兴行。
第五条 剧场除规定座位外,不得安排定员外观众入场。
第六条 不得向观众索取定额以上的门票费、座位费和其他费用。票价的定额须张贴公示。
第七条 禁止观众进入演员席,禁止艺人进入观众席。
第八条 兴行场内外要保持清洁,厕所要喷洒芳香剂。
第九条 兴行造成风俗紊乱或者被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的,警察有权停止。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者,处以拘留或者罚款。
附则
第十一条 明治28年7月 附 第16号 诸兴行取缔规则自本令施行之日起废止。
20世纪最初十年后期,电影在民众之中的影响力逐渐扩大,专门放映电影的剧场开始形成规模,电影的片长开始增加,有关政府当局对电影管理的关注度也开始提高。如果说20世纪最初十年中期之前,电影放映管制的必要性是因为剧场具有民众聚集的公共安全隐患的话,那么随着电影在民众中影响力的扩大以及殖民地人民对电影制作欲望的高涨,殖民者对电影的管理重心开始向电影自身,也就是电影内容方面转移。
二 专门性电影政策的出现
自1910年朝鲜半岛沦为日本殖民地以后,殖民地民众反抗殖民者统治的斗争就从未停止过。1919年宗教界人士和青年学生以朝鲜高宗李熙的葬礼为契机,于3月1日在京城(现在的韩国首尔)的塔洞公园举行民众集会,宣读《己未独立宣言》,进行示威请愿活动并要求独立。“三一运动”的爆发标志着朝鲜半岛民众的反抗情绪到达了高潮。日本殖民者意识到殖民地人民对以往强硬统治方式的反感以及反抗力量不容小觑,开始顺应时势发展,转变统治策略。因此进入20世纪20年代,日本殖民者在朝鲜半岛的统治方式由强硬的宪兵警察制度转为所谓的“文化统治”,即利用能影响朝鲜半岛民众思想的文化施行民众教化,达到统治目的。这一统治战略的转变表面上看是对之前严酷的殖民统治的松绑,实际上是一种更为深化的统治方式,殖民地民众的社会地位实际并未提升。[8]
总的来说,这一时期的电影政策大致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通过开办活动写真班进行电影的制作、发行和上映,积极利用电影这一大众媒介进行殖民思想的传播;另一方面,通过制定政策对电影放映行为和内容进行强制性的管制,以压制民族解放思想和左派艺术运动。
20世纪20年代以后,日本殖民者先后制定了《兴行与兴行场取缔规则》(1922)、《活动写真[9]和电影检阅[10]规则》(1926)、《活动写真和映画取缔规则》(1934)等法律法规,电影政策逐渐转向专门化和具体化,政策的主体由地方转向中央,政策内容由场所的管理转向电影本身,适用范围也从地方扩展至全国。特别是《活动写真和电影检阅规则》通篇都是对电影内容的严苛审查。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活动写真的胶片须立即依据本法进行审查,否则不允许公映。
第二条 接受胶片审查者须准备以下事项资料并提供两份脚本说明,向朝鲜总督府提交审查申请。
1.申请者的住所、姓名(法人姓名、主管事务所及代理人的住所、姓名);
2.影片名(外国影片的原名及译名)、制作者、胶片卷数及长度。
第三条 审查机关认为被审胶片对公共安全、风俗或卫生安全无妨碍后将对其颁发审查合格证,并对其脚本进行收录记载。但,道知事与警察所长认证许可后可以省略以上步骤。
第四条 朝鲜总督的审查有效时间为3年。道知事与警察所长的审查有效时间为6个月并仅在道内有效。审查机关在对公共安全、风俗或卫生安全进行检查认证的同时,有权在不妨碍第二条规定的情况下对审查许可的有效时间、放映地区的限制等其他条件进行规定。
第五条 审查机关在认证期间认为受审胶片对公共安全、风俗或卫生安全有所妨碍时,有权对其放映行为进行限制或禁止。
审查机关依法对影片放映进行禁止时,影片所有者须提供胶片及脚本。
第六条 受审胶片的名称、胶片数量发生变更或胶片内容发生修剪时,须提供胶片及脚本并向审查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第七条 接受胶片审查者须向审查机关缴纳一定的手续费用。
第八条 警察或从事审查的管理者可在影片公开放映的场所进行临时检查。
进行临时检查的管理者须携带相关证件。
警察或从事审查的管理者有权要求放映者提供胶片或脚本。
第九条 审查许可证(印章)若毁损,申请者须向审查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并重新获得审查许可。
脚本丢失、损坏或胶片记载污损时,申请者须向审查机关重新提供脚本并依据第八条对其进行收录记载。
第十条 违反第一条规定者或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者,应处以三个月以下监禁或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以下规定者应处以100元以下罚款或拘留。
1.虚报申请者住所;
2.违反第四条规定。
第十二条 违反以下规定者应处以罚款或拘留。
1.违反第五条第二项命令;
2.私自变更影片名称、胶片卷数或私自修剪胶片;
3.阻碍警察或审查机关临时检查;
4.警察或审查机关临时检查中拒绝提供胶片或脚本;
5.违反第九条规定。
第十三条 法人的代理者或其他受雇履行法人义务者在违反该法规定时,该法的处罚规定对其依旧适用。
附则
本法自大成15年8月1日开始施行。本法施行前道知事审查通过的影片依旧在规定期间内有效。
与此同时,审查业务从安保科转移至新设的图书科,电影审查与报纸、图书等出版物的审查统一在朝鲜总督府进行。审查全国统一化表面上是为了避免行政管理混乱,实际上是日本殖民者对殖民地民众文化艺术活动管制日趋正规化和强制化。电影在此时也作为大众文化形式得到了政策性独立关注,并成为日本殖民者传播殖民意识形态的工具。1934年制定的《活动写真和映画取缔规则》保持了《活动写真和电影检阅规则》中对电影内容审查的严苛性,不同的是该法规增加了关于外国电影进口限制的规定,这表明电影不再是单纯审查或取缔的对象,也是保护的对象。但是这一规定只不过是对日本本土电影法规的简单复制,其根本目的是将殖民地作为日本电影的倾销市场。[11]
以“文化政治”为主的怀柔政策虽然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对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权利的部分限制,为当时朝鲜半岛的电影制作提供了条件。1919年10月27日,在电影剧场团成社负责人朴承弼的大力支持下,金陶山带领团员们制作了活动写真连锁剧[12]《义理的仇讨》,并在团成社公开上映,拉开了电影制作的序幕。之后《月下的盟誓》(1923,尹白南)、《蔷花红莲传》(1924,朴承弼)等电影长片相继登场,电影制作开始进入活跃期。1926年罗云奎担任编剧、导演和主演的电影《阿里郎》的空前成功标志着电影的制作开始进入无声电影的全盛期。根据记载,日本殖民时期(1910~1945),朝鲜半岛总共制作了140~150部电影,其中80多部是1926~1937年拍摄的。这一时期电影制作公司有40多家,电影院从1916年的11家增加到1926年的27家,到1934年已经达到43家。1932年电影观众数量已经达到约600万人次,到1937年增加到约1200万人次。[13]按照当时朝鲜半岛的人口数量(2300万~2400万人)来计算的话,人均观看电影的次数已经达到了0.5次,充分说明电影在当时已经成为大众娱乐的主要形式。
三 战时体制下的《朝鲜映画令》
1937年日本全面侵华战争的爆发使日本及其殖民地转入战时体制。日本殖民者开始放弃文化统治,施行强制性的殖民政策,如限制殖民地民众使用母语,实行征佣、征兵制度和“创式改名”等。战时体制使刚刚进入起步阶段的电影业陷入停滞的泥潭中,电影人强制被殖民者收为己用并向“内鲜一体”的道路上驱赶。1939年10月1日,日本帝国会议通过了《电影法》,标志着日本电影开始受控于政府。次年1月1日,朝鲜总督府通过完全复制日本《电影法》的方式制定了《朝鲜映画令》,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法以促进电影质量提升、电影业健康发展、国民文化发展为目的。
第二条 从事电影制作业或电影发行业者须获得主务大臣的许可。
电影制作业与电影发行业的经营范围由敕令(朝鲜总督令)规定。
第三条 获得许可的电影制作业者或电影发行业者若死亡,其事业继承者须重新获得主务大臣的许可。
第四条 电影制作业者或电影发行业者若违反本法规及依据本法下达的命令、处分或其业务有损公共利益时,应停止或取消其业务许可。
第五条 电影制作业中,从事主务大臣指定的相关业务种类者,需要依法进行登记,未满14岁者不得从事电影制作业。
第六条 电影业登记者若做出有损道德的行为,或被认证为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应中止其业务或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七条 电影制作业者除命令规定的情况以外,不得从事第五条法规中规定的业务种类。第六条中的处以业务中止者同样适用。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预防公共危害、公共卫生等其他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取消电影制作业者的从业资格或限制其电影制作。
第九条 电影制作业者在开始拍摄主务大臣规定的类型的电影前,须向主务大臣提交申请。
主务大臣在维护公共安全和风俗需要的情况下,有权对申请事项进行变更。
第十条 主务大臣有权对促进国民文化素质提升的电影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主务大臣在公共利益,特别是影片保存需要的情况下,可使指定电影的所有者上交复制版本并明确电影的提交日期。
第十二条 主务大臣有权对外国电影的发行类型或发行数量进行限制。
第十三条 电影须依法通过执行机关的审查,未通过审查的电影禁止出口。
如遇特殊情况,主务大臣仍有权对审查合格的电影进行限制或禁止其出口。
第十四条 未通过审查机关审查的电影不得公开放映。
第十五条 主务大臣鼓励有益于国民教育的特定电影上映。
第十六条 主务大臣有权对外国电影的放映类型与放映数量进行限制。
第十七条 执行机关在预防危害卫生、教育等其他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对电影上映的时间、上映方式、观众范围等电影放映事项进行限制。
第十八条 主务大臣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有权对计划制作的电影类型及数量进行限制,并有权对调整电影发行时间、变更设备数量或预防不正当竞争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十九条 成立电影委员会以在本法施行相关重要举措的过程中,回应主务大臣的相关询问。
第二十条 执行机关有权对电影制作或上映的场所进行临时检查。
电影制作业者、电影发行业者、电影放映业者有义务向执行机关汇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二条第一项者,即未经许可私自进行电影制作或发行者,将处以六个月以下惩役或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以下规定者,应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1.违反第四条规定;
2.违反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规定;
3.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或同条第二项规定私自出口电影;
4.违反第十四条规定;
5.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
6.拒绝、妨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临时检查,以及逃避执行机关检查、虚假汇报。
第二十三条 违反以下规定者,应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1.未依法进行登记便从事电影相关业务;
2.违反第六条规定;
3.违反第七条规定;
4.未向主务大臣提交申请,私自拍摄电影;
5.违反第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影制作业者、电影发行业者以及电影放映业者的代理人、户主、家人、同居者、雇用人等若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1项、第2项规定,电影制作业者、电影发行业者以及电影放映业者同样无法免除处罚。
第二十五条 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1项、第5项、第6项,第二十三条第3项、第5项的处罚同样适用于法人以外的理事、董事、执行法人业务的职员,以及未成年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上述处罚对从事电影业的相关成年人与具备同等能力的未成年人不存在差别。
第二十六条 符合前两条规定者不得免除其惩役处罚。
附则
本法作为昭和14年9月第667号敕令颁发,并于昭和14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电影制作业者、发行业者及其继承者在本法施行一年内,无须再次获得主务大臣的许可。从事本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业务者,在本法开始施行的六个月内无须重新登记。
在《朝鲜映画令》制定之前,日本殖民政府虽然也对电影本身的制作和放映进行严格管制,但是制作业和发行业并不是法律管制的对象,《朝鲜映画令》中关于制作业和发行业许可制的规定,赋予了朝鲜总督府在电影领域的一切行政权力,为以后制作业、发行业和放映业的统一管理提供了条件。在外国电影的进口方面,如果说1934年制定的《活动写真和映画取缔规则》的目的是保护日本电影的话,《朝鲜映画令》对外国电影限制的强化更多的是对意识形态作用的考量。此外,1941年日本开始施行胶片配给制,电影胶片成为军需用品,民间不得擅自使用,这一措施使日本的电影公司合并为东宝、松竹和大映三家。朝鲜总督府也通过成立朝鲜映画配给公司实施胶片配给制度,使本就稀少的电影胶片大部分被用来制作国策电影和总督府的文件。
通过《朝鲜映画令》和胶片配给制的实施,朝鲜总督府完全掌控了殖民地的电影制作业和发行业,并开始强制合并多数电影公司。1939年8月16日,总督府“御用团体”朝鲜映画人协会成立,并开始以《朝鲜映画令》为依据整顿电影制作公司。1942年,朝鲜映画制作株式会社成立,开始利用电影资源优势大量制作军国主义宣传电影。同年,朝鲜总督府通过合并41家电影发行社,成立了朝鲜映画发行社,与日本的发行体制联动,实现了朝鲜半岛殖民地发行市场与日本发行市场的联结。此外,该公司还成立了移动影像班,在殖民地各道、部、郡巡回播放时事电影和文化电影。朝鲜总督府对电影业的全面统制,导致民间大部分电影公司被迫关闭,电影市场的自由竞争、自由制作被禁止,一部分电影人被吸纳进朝鲜映画制作株式会社制作国策电影,另一部分拒绝妥协的电影人被迫离开了电影界。1941年以后的电影市场基本被朝鲜映画制作株式会社制作的御用电影垄断,电影的娱乐性被排除了,彻底沦为政府宣传殖民意识形态和军国主义的工具,这一时期被称为韩国电影史上“最黑暗的时期”。[14]在这种状况下,电影人想要根据自己的意愿制作电影几乎不可能,朝鲜半岛电影界和电影产业都陷入停滞的泥潭中。资料显示,1938~1945年的朝鲜半岛年平均制作电影数量仅为5部,但奇怪的是,这一时期的电影观众数量出现了惊人的增长,从1936年的900万人次增长到1939年的近1400万人次,1942年超过了2600万人次。[15]以当时朝鲜半岛人口总数为2500万计算的话,国民人均观看电影的次数已经超过了1次。这种“游离现象”的出现,主要是20世纪30年代有声电影普及、电影制作热情下降、日本电影质量提升以及民众对日本电影(文化)厌烦感减少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16]
从1910年到1945年,朝鲜半岛在历经30余年的日本殖民统治下,形成了以管制为中心的电影政策基调,电影审查制度、电影制作业、发行业许可制等政策对今后韩国电影和电影政策都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以至于韩国政府成立后制定的许多电影法规中依旧能看到它们的影子。特别是朴正熙政府时期制定的韩国第一部电影基本法《电影法》,竟然是以《朝鲜映画令》为模本,使电影审查制度、发行业许可制等日本殖民时期的电影政策死灰复燃,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