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真实案例
案例3 特许人经营模式不成熟,被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返还保证金。
——李A诉北京B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10日,B公司(甲方)与李A (乙方)签订了《万千诱惑产品总代理合同》。该《合同》对授权区域、期限、品牌所有权、被特许人使用规范和保证金等都做出了明确约定。在合同正面显示有“万千诱惑韩国天然色”字样。
合同签订后,李A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B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支付了合同货款及保证金共计160000元。北京B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向李A提供了一些开业用品。后双方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李A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李A诉称:在B公司人员对万千诱惑品牌的的宣传下,2010年8月10日我与B公司签订了《万千诱惑产品总代理合同》,开设加盟店,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发现,首先,B公司以产品零售价格向我发货,我方没有任何利润;其次,B公司的万千诱惑商标并非韩国品牌,且在双方签订合同时B公司还未注册“万千诱惑”商标;另外,在产品优惠促销方面也对我存在虚假的宣传;第三,B公司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未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合同签订时也未告知我方该信息;第四,B公司并没有在合同签订前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我进行信息披露。
B公司上述行为使我基于错误的意思与其签订了《万千诱惑产品总代理合同》,因此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我与B公司签订的《万千诱惑产品总代理合同》,B公司返还我货款114907元以及合同保证金30000元。
B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B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拥有直营店以及在商务部进行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约前向李A进行了信息披露。
法院审理
法院根据合同内容判定双方所签合同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B公司为特许人,李A为被特许人。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就公司经营信息、公司的基本情况、对被特许人的指导等信息予以披露。被特许人与特许人签约的目的也在于借鉴特许人成熟的经营模式并使用其经营资源,而“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是“成熟经营模式”的量化体现,商业特许经营者到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则是促使特许人拥有成熟经营模式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对被特许人进行相关信息披露亦是法律赋予特许人的诚信义务。因此,特许人是否拥有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是否在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前是否进行了信息披露,将直接影响被特许人对特许人的资质、经营实力和加盟项目前景的判断和认知,影响被特许人是否与特许人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决定,以及影响合同签订后被特许人能否实际借鉴特许人成熟的经营模式并使用其经营资源之合同目的的实现。现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李A主张B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向其披露其不具备直营店以及没有在商务部进行备案的信息,而B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拥有直营店以及在商务部进行备案,并且该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签约前向李A披露了上述信息。在现有证据情况下,本院认定B公司在与李A签订合同时存在隐瞒直接关系到商业特许经营实质内容信息的行为,而该行为足以导致李A签约时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李A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综上,基于B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对于李A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1.解除原告李A与被告北京B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于二○一○年八月十日签订的《万千诱惑产品总代理合同》;2.被告北京B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A保证金三万元;3.被告北京B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A货款十万零四千九百九十元;4.原告李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北京B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剩余的库存物品(库存物品清单详见附表);5.驳回原告李A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1.经营模式商业特许经营的实质就是特许人将自己所拥有的品牌、商标、产品、单店管理系统、经营诀窍、对消费者的服务等内容开发组合成独特的具有竞争力的特许权,以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权给被特许人使用或经营。经营模式商业特许经营是高级的综合商业形式,被特许人经营的加盟店从选址、装修、陈设到产品销售、促销、服务等都必须和特许总部的标准保持一致,加盟店未经许可,绝不能经营其他品牌的商品或提供特许总部未允许的服务。
2.究竟什么是成熟的经营模式,不容易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因为经营模式是企业(特许人)自主经营的体现,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市场经济形势自主决定经营模式,所以,经营模式的具体内容因人而异,法律也无法作出规定。但经营模式是否成熟可以从若干方面进行考评,例如是否拥有注册商标、是否拥有直营店及直营店的年限、是否拥有完备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经营手册等;特许人是否具备持续向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直营店是商业特许经营“复制”的蓝本,在评估特许体系时,其直营店的数量和从业年限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3.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时B公司还未注册“万千诱惑”商标,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未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被告的经营模式并没有成熟。正是本案被告B公司的经营模式没有成熟,才导致本案原告在加盟后经营效果不好。因此,法院判决本案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