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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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证人证言能否作为解除婚约后彩礼返还的认定依据

——周某某诉高某某婚约财产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周某某

被告:高某某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2年2月份经姚某某介绍相识。相识后,经姚某某手原告给付被告父母彩礼款85000元。后被告与原告按原告方风俗办理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未进行婚姻登记)。后因生活琐事,原、被告发生纠纷,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归。2014年1月21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85000元。

原告主张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按青龙的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办完结婚仪式后被告向其索要大量彩礼,经介绍人之手的彩礼达85000元,因被告不再与其共同生活,遂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85000元,因为原告是本着与被告结婚为目的而给付了被告彩礼85000元,双方最终因发生纠纷没有缔结婚约,被告理应返还原告彩礼款。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委托代理人对原、被告媒人姚某某的调查笔录一份。

庭审中被告认为本案应系同居关系财产纠纷。2012年2月份原、被告经一个小名叫“侠头”的人介绍相识,然后二人同居,同居期间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纠纷,被告回娘家住,被告与原告相识以来未收到任何彩礼,不存在返还问题。另外,被告尚未到法定婚龄,不适用于原告主张的法律条款。综上,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媒人证言能否作为认定给付彩礼的依据,如果给付了彩礼应当返还的数额是多少。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经媒人手给付被告父母彩礼款85000元,是以与被告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虽按原告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双方并未登记结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回娘家居住,被告理应返还原告给付的彩礼款。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原、被告虽未登记结婚,但存在已共同生活的事实,以返还50000元为宜,关于原告提出的“定亲吃饭给的钱”、“棉花钱”、“衣服钱”亦应返还之主张,属赠与行为,本院不予支持。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高某某返还原告周某某彩礼款人民币50000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媒人证言能否作为认定给付彩礼的依据及如果给付了彩礼应当返还的数额是多少。结婚给付彩礼是我国农村很多地方的古老习俗,彩礼一般由男方直接给付女方或女方家人,或经媒人之手给付女方或其家人。现实中,给付彩礼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双方很少保存书面证据,一旦给付彩礼后双方发生纠纷未能缔结婚约,如何主张返还彩礼便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本案中,媒人的证言起到了关键作用,经媒人之手给付彩礼符合我国农村的习俗,也符合中国国情,如果此时我们去要求当事人提供借条、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就显得有些机械办案了。只要证人证言能够与其他证据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条,一般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婚姻是神圣的,男女双方缔结婚约应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只有将感情放在首位,减少物质对婚姻的影响,人们婚后的婚姻生活质量才能经受得住更多的考验。

编写人: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人民法院 史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