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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解与适用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本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我国劳动者可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大致有两个:一是劳动者已退休;二是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者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我国现在退休情况比较复杂,有正常退休、提前退休、内退等,本条并没有以退休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但需注意,《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已经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用人单位一旦被依法宣告破产,就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即将归于消灭,因此用人单位一旦进入被依法宣告破产的阶段,意味着劳动合同一方主体资格必然消灭,劳动合同归于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