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设立股份公司时的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条款注释
《公司法》第86条对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设立股份公司时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如前所述,《公司法》第86条仅适用于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不适用于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86条,相应的招股说明书应当记载以下7项事项:(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2)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拟发行股份的每股的票面金额;(3)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拟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4)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拟发行的无记名股票的总数;(5)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用途;(6)认股人的权利、义务;(7)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其中,关于“无记名股票”,结合《公司法》第125条第二款关于“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的规定和第129条第二款关于“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的规定,“无记名股票”是指未记载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的股票。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不论是从法规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乃至未来趋势的层面,发行无记名股票已经没有现实需求和意义,将来修改《公司法》时有必要删除现行《公司法》中的有关无记名股票的内容。相关分析,请见本书关于《公司法》第129条第一款的注释。
关于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司法》本身未作要求,主要由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法规加以规定。比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后上市的公司)的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法》第86条还要求发起人为设立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公告的招股说明书附有拟设立的股份公司的章程。不过,因股份公司尚未成立,根据《公司法》第90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发起人此时制订的公司章程还需要提交创立大会审议,经创立大会通过后方可生效。
同样地,《公司法》第86条也属于原则性的规定,有关招股说明书的具体的事项,应当符合《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特别规定。对此,《证券法》第19条规定了:“发行人依法申请核准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19条的授权,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规定了招股说明书的格式和应当披露的内容。
由于现阶段采取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情况比较少见,《公司法》第86条的适用空间较小。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考虑到《证券法》已有相关规定,将来修订《公司法》时,可以考虑删除此条,《公司法》只是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