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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条款注释
《公司法》第99条对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作出了规定。
由于《公司法》第99条使用了“《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限定,因此,《公司法》第37条第二款关于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可以以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代替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规定,不适用于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也就是说,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只能通过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99条的规定,《公司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的属于有限公司股东会的那些职权,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同样有权行使。关于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请见本书关于《公司法》第37条第一款的注释。
同样地,我理解,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比《公司法》第37条第一款所列出的项目要多。结合《公司法》的其他相关条款,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应当包括以下各项:
附表七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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