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和职权】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条款注释
《公司法》第109条共两款,第一款规定了股份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第二款则规定了董事长的职权。
一、股份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
在董事长的设置方面,由于《公司法》第109条第一款使用了“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的表述,因此,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必须设董事长,并且只能设一名董事长;此外,由于《公司法》第109条第一款使用了“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的表述,因此,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只能由董事担任,不能由董事以外的人员担任;并且,担任股份公司董事长的人员,首先应当具备该公司董事的身份,在其不再具有该公司的董事身份时,其董事长身份应当同时自动丧失。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公司法》第109条第一款只允许股份公司设1名董事长,但是,《公司法》并不禁止股份公司在董事长之外设置“名誉董事长”这样的职务,实践中也有不少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设置了名誉董事长的职务,以表彰相关人员对公司做出的贡献。比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98,以下简称“隆平高科”)在2011年7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通过决议,聘请袁隆平院士为其第五届董事会名誉董事长;后来,在2012年5月18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上,隆平高科股东大会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正式在其公司章程中对名誉董事长作出了规定:“另设名誉董事长1人。名誉董事长不是董事会成员,不承担亦不履行董事职责。名誉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名誉董事长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发表意见。”隆平高科2017年6月30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的公司章程仍然保留了关于名誉董事长的上述内容。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股份公司可以在董事长之外设立名誉董事长的职务,但是,名誉董事长不应享有《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长的职权。
实践中,有的股份公司在设有一名董事长的基础上还设了一名联席董事长。比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05,以下简称“南国置业”)2017年7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规定,南国置业的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联席董事长1人;董事长及联席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及联席董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除法定代表人职权只能由董事长行使外,由联席董事长与董事长共同行使该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长的各项职权。
严格来讲,该公司章程关于联席董事长及其职权的规定是不符合《公司法》第109条第一款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的规定的。
在副董事长的设置方面,由于《公司法》第109条第一款使用了“董事会可以设副董事长”的表述,因此,股份公司可以设副董事长,也可以不设副董事长;在选择设副董事长的情况下,可以设一名副董事长,也可以设多名副董事长,甚至,理论上可以将董事会成员中除担任董事长的董事之外的其他所有董事都设为副董事长。但是,由于《公司法》第108条第一款规定了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因此,股份公司董事会的副董事长的人数上限为18人。
此外,由于《公司法》第109条第一款使用了“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的表述,因此,股份公司的副董事长也只能由董事担任,不能由董事以外的人员担任;并且,担任股份公司副董事长的人员,首先应当具备该公司的董事的身份,在其不再具有该公司的董事身份时,其副董事长身份应当同时自动丧失。
在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方面,与《公司法》第44条第三款针对设立董事会的有限公司规定了“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不同,针对股份公司,《公司法》第109条第一款规定了:“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据此,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而不能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更不能由特定股东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从而,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属于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并且,董事会作出的选举董事长或副董事长的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二、股份公司董事长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13条、第101条第一款和第109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长享有如下职权:
就设有副董事长的股份公司而言,由于《公司法》第109条第二款使用了“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的表述,因此,股份公司的副董事长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长工作”。
在规定股份公司董事长的职权的同时,《公司法》第109条第二款也对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的解决措施作出了规定,即“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同样地,也对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的解决措施作出了规定,即“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其中,《公司法》第109条第二款所说的“不能履行职务”,应指因客观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比如生病、下落不明等;所说的“不履行职务”,则应指拒绝履行职务,系出于主动决定后采取的不作为行为;《公司法》第109条第二款所说的“履行职务”,指的是“履行董事长职务”,即履行股份公司董事长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的各项职权,而不仅仅限于“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第109条第二款所说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仅适用于设有副董事长的股份公司;在不设副董事长的股份公司,如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在应当直接适用《公司法》第109条第二款所说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关于《公司法》第109条第二款所说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根据《民法总则》第205条关于“民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的规定,《公司法》第109条第二款所说的“半数以上董事”包括“半数董事”。《公司法》第109条第二款所说的“半数”,指的是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全部成员的半数。
因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时,其他董事有可能能够达成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结果。不过,在其他董事人数为双数的情况下,存在因其他董事分成两个阵营而出现分别推举不同的董事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此时容易产生争议。在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有必要对此作出约定,避免这样的情况的发生。
二是,“共同推举”应有外在的表现形式,可以采用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均签字的决定书或同意函的形式;但是,这种外在的表现形式应当在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之前就已经形成。
三是,由于《公司法》第109条第二款使用了“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的表述,因此,如果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其他董事只能推举一名董事来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而不能推举数名董事来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并且,其他董事也不能推举董事以外的人来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四是,如果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半数以上的董事应当共同推举董事长、副董事长以外的董事来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问题是,如果出现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而董事会成员也无法达成“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的结果,应当如何处理?
比如,在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并且其中一名为董事长、两名为副董事长的有限公司,如果董事长、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仅由第4名和第5名董事显然无法达成“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的结果;此外,有5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的股份公司,在董事长、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情况下,其他3名董事虽然达到了“半数以上”,但是,只要这3名其他董事不能就推荐履行董事长职务的董事人员达成一致,就将出现无法达成“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的结果。
对此,《公司法》没有规定相应的解决措施。未来修改《公司法》时,有必要对此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