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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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法理学是司法裁判之总论,任何法律判决之沉默序言。

——罗纳德·德沃金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房产税立法饱经风雨,走过了一段不寻常的路。作为税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房产税改革的渊源由来已久。早在1998年,我国就开始着手推行住房制度货币化改革,正式步入住房商品化时代。尔后,我国房产税改革又经历多次政策兴替。迨至21世纪初,我国政府不断将房地产税改革提上了议事日程,房产税收立法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税费。”此后,国家多次抛出开征物业税或房产税的信息,并在部分省市进行房产税试点“空转”,从而拉开了我国新时期房地产税改革的序幕。伴随着房产税改革的号角,我国房地产市场得到了长足发展,房地产业逐渐成为我国经济20年来快速发展的重要推手。然而,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在为我国经济注入强劲动力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经济与社会问题。比如,我国房地产投资一度过热,导致了全国房价节节攀升,房地产业开始出现泡沫化现象。为此,我国政府开始加强调控力度,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力求将房价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尤其是近年来,中央政府的调控政策更加频仍,试图强力干预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以遏制房价的过快上涨。[1]为有效应对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需要,我国开始注重房产税立法。2011年1月,我国在上海和重庆两地进行房产税立法试点,开始了对居民住房保有环节征税的尝试,试图通过税收立法来取代传统的政策调控方式。自此,“房产税立法”一词开始频繁进入人们的视野。

尽管我国对于房产税立法的改革方向已经明确,对居民住房保有环节征税亦是大势所趋,但是对于如何推进房产税立法的进程,我国却面临着重重障碍。就立法经验而言,我国房产税的税制设计仍然缺乏充分的立法实践,税收立法的社会效果也无法获得明确的信息反馈,地方政府的试点立法也遭遇到所谓的合法性问题。如何累积应有的立法经验,打造一部量身合体的房产税法,乃是当前我国立法机关应予完成的中心任务。根据我国立法实践,“稳健立法”一直是我国税收立法的原则信条,由税收政策的成熟再转向税收立法,似乎是我国税收立法的基本套路。这种“摸着石头过河”式的不断试错的税收政策—法律实践,对于国人应对税收改革难题,快速积累立法经验,确有其可取之处。然而,我国房产税立法的“瓶颈”问题,并非在于制度设计层面,而是在于基础理论层面。古人云:“盖君子之为政,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2]如何使得房产税法成为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善法”?如何认识房产税立法的诸多基础原理?如何进行科学、合理的税制设计?等等。我国房产税立法实际上需要直面诸多深层的理论难题。对这些问题,我国既无法回避,又亟须应对,而且对其思考、解答的深度将会直接影响到我国未来房产税立法的水平。因而,为房产税立法提供学理准备乃是当下我国学界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课题。

具体而言,房产税立法的理论难题主要体现在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在宏观层面,房产税立法触及了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由于我国受制于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税收历来带有较为浓厚的单方性、强制性或政府一言堂的色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房产税政策不断翻新,亦反映了这种政府主导的治理特色。税收政策虽然“船小掉头快”,可以快速应对现代社会瞬息万变的发展情势。但是,政策缺乏基本的稳定性,而且逃过了代议制民意代表机关的监督,极容易产生税收的合法性与民主性问题。故而,当代西方国家一般盛行“无代表无纳税”原则,国家征税大多需要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并要求具备强大的民意基础。与这种潮流相适应,未来我国税收如何厘清税收立法与政策的基本功能和范围,压缩政府税收政策主导的立法格局,将税收立法权逐步还原给代议制立法机关,便是一个宏大的体制性问题。在微观层面,房产税立法又牵涉我国税收基本理论的建构。为何征税、对何征税、如何征税等基本理论问题,无一不是棘手的高难度“考题”。若不过得此关,房产税立法必然欠缺厚重的理论根基,其立法质量便似无根的浮萍。故而,我国房产税应该代表未来税收立法的方向:一种既讲理又讲法的方向,房产税立法应该奉行一种慎重、规范与合理的路线。忽略理论基础的建树,动辄将民众视为“实验室的小白鼠”的实验型税收改革,严格来讲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我国应该尽快一揽子解决税收立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为以后的税收立法提供一套较为规范、科学的研究范式。

“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3]税收立法也是如此。依据法社会学的原理,法律来源于社会,其无法脱离一定的社会语境。如庞德言:“法律不仅仅是文明的工具,它还是文明的产物。”[4]故而,房产税立法必然立足于我国当下的经济与社会语境。在中西文化交汇的今天,最大的现实语境恐怕无过于中、西问题与传统、现代问题。如何在西方文明占据强势影响力的时代,走出一条属于中国特色的税收文化之路,便是我国税收研究的宿命问题。在这种问题意识下,我国房产税立法必须坚持本土化,基本原理必须要讲中国话,尽管我们不必拒绝参考国外的立法经验。然而,理想的丰满并不能替代现实的骨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与经济学研究饱经欧风美雨的浸染,学界逐渐成了“西方学”的试验场,西方的学术理论被部分学者奉为跨越国界的经典权威。这些学者乐于采取一种拿来主义的态度,通过不断翻译、引介、导入层出不穷的西方理论,并将其作为我国税收立法的理论根据。学界这种“独尊西方”的理论旨趣一方面强化了税收研究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倾向,造就了税收经济学的“一枝独秀”;另一方面放弃了对税收元问题应有的全方位、跨学科、多视角的思考,使得我国税收实践成了西方经济学的试验田。另外,完全的西方化则是加剧了现代国人的本土文化虚无主义,放弃了自家对于税收理论思考的本土权利,使得国人的文化自卑感不时涌上心头。“梁园虽好,非久恋之家。”面对中西文化冲撞、对接时,我国的税收研究亟须调整相应的学术立场。

在西方文化中心主义看来,西方文化优越于东方,西方文化代表未来世界发展的方向。同福山鼓吹的“历史的终结论”一样,西方文化代表着人类历史的终结样板,是非西方世界注定要走的唯一正确道路。倘若我国学者不自觉地堕入这种立场,与西方人同一鼻息,其必然充斥着自以为是的文化偏见:一方面,对西方文化顶礼膜拜,认为西方的月亮总比中国圆;另一方面,则是对我国传统文化了无兴趣,或者将传统文化“污名化”,视其为非理性的“巫术”。一句话,在西方文化中心主义者的眼里,中国未来只有“打倒孔家店”才能催生出现代文化,只有全盘西化才是中国未来发展的“正途”。依照这种本土文化虚无主义的逻辑理路,西方学术不仅无法超越,而且中国学术发展的方向,必定只是快速与西方接轨。值得警惕的是,当代中国学界似乎正在推进这种学术立场,各种“西方学”式的社会科学研究正在“遍地开花”。在税收研究上,西方经济学俨然树立起自己的“理论霸权”,西方各种理论堂而皇之被搬进来分析中国的本土问题。与之相反,中国传统文化资源却成了故纸堆里的“国粹”,被置之于图书馆的高阁书柜,学界整体仿佛放弃了其对现代经济、政治乃至社会的解释权利。基于这样的学术氛围,税收研究也就变成了西方理论的独角戏,西方经济学自然成了真正的学术“专利”。问题在于,西方文化真的就是一种普世主义文化吗?西方理论真正能够观照、指导我国的税收改革吗?西方经济学真正能够担当起解释与改造我国税收实践的重任吗?

我国社会语境的独特性是任何西方理论都难以匹配的,寄望于某种西方理论一劳永逸地解决本土问题,恐怕只是一种镜花水月般的幻想。“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个中道理不难明了。近代以来的中西文化交汇更是证明:全盘西化等于文化自残,西方文化中心主义必定堕入西方文化霸权主义,二者绝对不是中华文化复兴的福音。所以,税收研究必须坚持文化自主,各种“西方学”式的学术研究应该尽快“回头是岸”,中国的税收研究最终必须仰赖本土文化资源。不过,坚持本土文化资源至上的立场,首先需要认识传统文化的价值。也就是说,传统文化在现代还有多大的用处,它能担当得起解释现代社会的重任吗?信心建立在真正到位的理解基础之上。若对中国传统文化一知半解,乃至误解误读,必然毫无文化自信。实际上,就理论原理而言,我国传统文化提供的解释系统不仅能够解决学统问题,也能为现代中国解决政统与法统问题,更不必谈税收的理论基础问题了。然而,理解和传承我国传统文化却并非易事。其关键问题在于,国人对于传统文化的领悟水平,进得了几分,又出得了几分。“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承载中华文化道统,乃是知识分子应尽的学术义务,它需要国人吃透道统原理,又能顺应时势变化,才能为现代中国锻造得出文化新义。故而,在学术研究上,重构我国传统文化资源,为现代中国的社会发展提供充沛的解释,乃是全体学人共同的伦理责任。税收研究亦无例外,我们需要信守文化自主,善待、利用我国本土文化资源,完成对于我国税收理论的重新阐释。对此,当下我国的房产税立法便是一种很好的理论契机,促使我们更多地超越西方经济学的视野局限,达至对房产税的政治学、伦理学、法学等跨学科、全景式的本土文化理解。

水静而流远,根深而叶茂。立足本土语境,直面税收难题,我国房产税统一立法首先必须坐而论道。厘清法理,正本清源,乃能夯实制度架构之地基。以房产税为例,立法从来就不单纯是个技术层面的问题,每个细节都需要一份厚重的理论思考。倘若立法缺乏理论准备,论证过于粗疏,立法也就成了“急就章”,其对社会的不确定性的伤害往往难以弥补。故而,在立法前认真辩驳诸多理论问题,在基本原理上充分论证,在制度设计上细加揣摩,对于保障税收立法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所以,过去那种粗疏立法“有聊胜于无”的立法思维应该退出历史舞台,税收立法应该重视理性论证与理论建构。任何一种税收开征以及税制设计都需要充分的根据理由,这样的税收立法才能真正契合税收法治主义的内在要求,才能经受得起税收实践的检验。故而,我国房产税统一立法的出台不应追求时间上的快速高效,而应做足学理功课,力求水到渠成。对此,我国房产税立法的理论研究必须坚持宏大叙事与微观论证的统一。一方面,我们应该超越西方经济学局限,完成对房产税立法的本土理论建构,以应对立法的各种理论挑战;另一方面,我国房产税立法又要严格遵循法治原则,充分说理与细密推敲税制设计,增强房产税立法的民主性与合法性,为我国打造一部量身合体的房产税法。


[1] 比如,近年来比较重大的调控措施主要有:(1)2005年4月28日,国务院出台“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的八条措施”,房地产市场只出现了短暂的观望,但北京、深圳等城市的房价却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房地产领域三大问题[大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100%混乱]没有得到根本解决。(2)2009年12月14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增加供给、抑制投机、加强监管、推进保障房建设四大举措。会议同时明确表态“遏制房价过快上涨”。(3)2010年1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其内容包括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加强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五大方面等共11条措施。“国十一条”明确了综合运用土地、信贷、税收等手段的调控方式。(4)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以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5月27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的工作目标。

[2] (宋)王安石:《周公》。

[3] (明)张居正:《辛未会试程策》。

[4] [美]庞德:《法律史解释》,转引自翟志勇主编《罗科斯·庞德:法律与社会——生平、著述及思想》,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