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从入门到精通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6.1 控制公司的最强利器:公司章程

二流企业家由于缺乏居安思危的意识,所以在创业之初忽略了公司的股权设计,以至于后来麻烦频出。虽能借用规则补拙,但终究只能让步妥协,而且浪费精力,实属下策。三流企业家不必多说,既没有定规则的意识,也没有用规则的能力,最后只能任人宰割,被迫出局。

这里我将用一个简单的例子对“定规则”“用规则”“输官司”三者分别进行阐述:杭州某家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美妆的垂直电商公司,自从平台上线以来,由于得天独厚的投资资源和各种精妙的营销手段,不到两年就迅速成长为该领域的独角兽。但由于美妆市场有限,该产品很快触及了市场天花板,用户增长遇到瓶颈。

关于如何突破用户的增长瓶颈,公司多次召开股东会无果。股东主要分为两派:一派是股东A激进派,主张公司放弃垂直路线,扩展产品类目,向大平台的方向发展;另一派是以股东B和其他股东、投资人组成的保守派,坚持产品继续走重度垂直的路线。

股东A占有公司29%的股权,股东B以及其他股东、投资人联合持有公司71%的股权。大股东A的29%股权低于三分之一,股权的三分之一代表着一票否决权。

以上是故事背景,现在我们来看用不同的方式处理这件事,结果究竟有何不同?

1.“输官司”

股东A一开始就掉进股权设计的陷阱,他在做公司章程的时候,股东B或其他股东会用正当理由将其中的某项条款修改,造成对股东A不利的情况。

譬如公司章程对股东会重大事项表决作出规定时,股东B会以提高决策效率为由,建议重大事项表决时写成“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不是“全体股东通过”。此时,股东B联合其他股东和投资人共持71%的股权,超过了三分之二,股东A对公司转型的提案不仅永远无法通过,还有随时出局的风险!

2.“用规则”

股东A完全可以疏通其他股东或投资人形成表决联盟和以股东B为代表的保守派分庭抗争。因为股东A拥有29%的股权,只要说服任何一个超过5%股权的股东,两个人的股权相加就是29%+5%=34%,超过了三分之一。

这就意味着以股东B为代表的保守派股权持有低于三分之二,并不能对重大事项作出最终决议!此时股东A虽然有了制衡股东B的法宝,也能保证自己不被出局,但是股东A对公司转型的提案却永远无法通过,所以“用规则”的企业家只是二流企业家,一流企业家懂得“定规则”!

3.“定规则”

如果股东A发现其他股东比较倾向于股东B,那么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表决的通过就写成“全体股东通过”,而不是“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样制定规则,就算大股东A只拥有29%的股权,只要自己投反对票,其他人的公司转型的提案就永远通过不了!

如果股东A想绝对主导公司,则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制定其他规则,譬如在公司章程上约定其他股东的表决权交给股东A行使,这样公司转型的提案就会畅通无阻地通过了!因为公司章程很多条款可以修改,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极强,所以公司章程是控制公司极为重要的利器!

实务中,由于绝大部分创业者对公司章程不够了解,忽视了对它的设计,从而导致日常经营中不断出现麻烦,甚至狼狈出局!如果你想避免此类悲剧发生在自己身上,建议对本章咬文嚼字!

6.1.1 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规范和自主性规范

《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整体分为两大类:强制性规范和自主性规范。顾名思义,强制性规范就是不可修改的章程条款,如果对公司章程的强制性条款进行修改,最终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而自主性条款是《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的自治权力,可以由股东进行商定。

公司章程中的强制性规范和自主性规范如何区分?

1.一般情形下,我们可以通过《公司法》具体条款中的关键字进行判断:如表述为“不得”“应当”“必须”等,该规范绝大多数情况下为强制性规范;如表述为“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该规范绝大多数情况下为自主性规范。

2.《公司法》具体条款中出现“为”这样的关键字,如《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这类条款既属于强制性规范,也属于自主性规范。因为这类条款通常规定了公司必须在“某个区间”进行自治。

3.当《公司法》具体条款中出现“必须”“应当”等字样时,可能是强制性规范,也可能是自主性规范。在法院审理的实务中,不同地域、不同律师会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断,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因此此类章程条款尽量不要修改。

《公司法》共十三章二百一十八条,其中对公司章程的拟定具备参考意义的有五十二条,自主性规范三十条,强制性规范二十二条。现在我将其筛选出来,并列出提醒事项,建议重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