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物业服务必知16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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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物业公司可以改变小区公共设施、场所的原始用途吗?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场所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场所的原始用途。因此,物业公司如果想要改变小区公共设施、场所的原始用途,应当征询业主的意见。

《民法典》第278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设置了参与表决比例的要求,强调业主的表决参与度,若物业公司想要改变小区公共设施、场所的原始用途的,应当征询业主意见,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表决的参与度比例方可达标。如果参与表决的业主中,有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的,那么物业公司可以改变小区公共设施、场所的原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