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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在哪些情形下,被调查人可能会被建议从宽处罚?

案例背景

陈某,中共党员,毕业后分配到某县某乡任民政所所长,负责辖区内的社会服务、惠民补贴、危房改造等工作。随着在农村工作阅历的增加,陈某逐渐淡漠了党政纪律,下村开展工作时,经常借机吃拿卡要,村民只要想申领危房改造款,就必须给陈某送红包。几年下来,陈某收到的红包累计有10多万元。今年正好赶上县里进行干部作风整顿,处理了不少违纪干部,陈某被群众举报,县检察院以陈某涉嫌受贿对其开展了调查。陈某非常害怕,就主动找到县纪委监察委书记汇报了此事,并将收受的红包一并上交。后经县纪委监察委集体讨论,向县检察院提出了从宽处罚建议。

学法有疑

陈某是否应该被从宽处罚呢?

法律讲堂

国家监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工作,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但是反腐的根本目的是倡廉,因此,我国监察机关对于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还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宗旨,对于主动汇报、真心悔过、积极改错的干部,宽大处理;对于那些知法犯法、不知悔改的干部,从严惩治。

按照我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由此可见,国家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在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时,会相互配合。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如果真心悔过,积极改正,或者主动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监察机关有权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职务犯罪,因其在被检察机关调查时,主动向县纪委监察委汇报,并积极退赃,符合上文规定的从宽处罚的条件,因此,陈某可以被从宽处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句话说法

党员干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腐败。如果涉嫌职务犯罪,则要主动投案自首,真心悔过改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弥补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这既是悔改的表现,也是争取从宽处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