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全面推进地震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推行地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地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地震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简称“三项制度”),提升地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畅通公示渠道。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及时通过网站、新媒体、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地震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2.事先信息公开。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地震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及时公开地震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执法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公示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和监督举报等。
3.事中公示。地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时,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出具地震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政务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范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事后公开。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要在地震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地震行政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公示地震行政许可、地震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
(二)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全过程记录。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地震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全面系统归档保存,保证地震行政执法全过程可回溯、可监督。
2.文字记录。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执法文书作为基本的记录形式,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简明扼要地记录执法过程;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听证笔录、财物清单等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字记录,应由行政相对人签字,相对人拒绝签字的,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注明原因。
3.规范音像记录。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要对地震行政执法的类别、阶段、环节,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设备记录过程;加强地震行政执法活动的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易发生争议的执法过程的音像记录。
4.严格记录管理使用。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对地震行政执法过程原始记录,不得伪造、剪辑、删改;地震行政执法过程原始记录不得主动公示;地震行政执法案卷和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三)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审核机构。依据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三定”方案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本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为重大地震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对地震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2.审核范围。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地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撤回、撤销行政许可的;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的;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等事项,属于地震重大执法决定事项。
3.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地震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具备资格;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地震法律法规依据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4.审核时限。本单位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地震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时,需填写《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表》;审核完成后需填写《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单》一式两份,一份连同行政执法案卷材料提交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另一份留存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