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执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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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震行政执法证据的形式

(一)书证。书证是记载或表达人们思想或行为,以其内容或含义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材料,主要包含行政决定书、公证书、证明书、许可证、执照、通知书等。

(二)物证。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外形、质量、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如被破坏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等。

(三)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运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科学技术手段记录下来的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和材料。

(四)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

(五)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非本案相对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案件调查人员所作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陈述。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证人既可以陈述目睹的事实,也可转述耳闻的事实。证人有权要求宣读、查阅或修改询问笔录,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陈述。

(六)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在地震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行政强制的被强制人等当事人向案件调查人所作的案件事实陈述,包括承认、反驳和支持叙述等方面的内容。

(七)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运用专业技术,对案件事实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八)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法定的勘验部门对现场或物品进行勘查检验、测量、绘图、拍照,并将情况和结果如实记录下来而制作的笔录。现场笔录是指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当场对某些事项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记录,现场笔录应当由执行人、当事人、见证人等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