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震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
(一)证据的收集
1.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合法、公正、全面、客观;严禁通过暴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调查、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
2.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二)证据的收集方式
1.提供证据。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有权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或补充证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向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及时提供证据;涉及专业性问题的证据,应由法定或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2.调取证据。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调取证据;当事人申请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调取证据的,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申请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复核1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3.调查证据。
(1)对证人的调查。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述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应做询问笔录;询问不满16周岁的当事人应通知监护人;询问聋哑当事人应有通晓手语的人在场;对当事人的询问每次不得超过2小时。
(2)对现场的检查。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应出示检查证明文件和行政执法证;对确有必要立即检查的,地震行政执法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证,可以当场检查;检查的情况应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4.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可要求出示或调阅证明文件,依法调阅当事人与案件有关的账簿(册)和相关材料;也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出具调查函后提取有关材料。
5.地震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其他行政机关进行协助调查时,应当向被请求机关发出行政协助函,被请求协助调查机关除依法、依职权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提供协助外(应当向请求机关说明不能协助的理由),应当协助。
6.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书面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和材料。
7.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对检查的物品可以扣押,但要出具清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字;可以依法对当事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必要时可依法申请法院对账户进行冻结;调查时间一般为20日。
(三)提取证据
1.书证的提取。提取书证应当提取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记录本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物证的提取。提取物证应当提取原物,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视听资料的提取。提取视听资料应当提取原始载体,提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提取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电子数据的提取。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移送原始存储介质,远程调取境外或异地的电子数据的,应注明相关情况。
5.证人证言的提取。证人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需要证人的签名,如不能签名,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6.鉴定意见的提取。地震行政执法程序中采用的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意见,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7.现场笔录的提取。地震行政执法程序中制作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证据保存与保全
1.证据保存。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对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变质等不宜或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检验、鉴定的物品,应当有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
2.证据保全。在地震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时,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相对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确定和保护。证据保全方法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对证人证言的保全,采取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进行录音、录像等方法。对物证的保全,可以采取制作勘验笔录或绘图、拍照、录像,也可以采取保存原物的方法。对书证的保全,采取拍照、复制等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