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震行政许可的程序
地震行政许可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设定的地震行政许可事项,都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地震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一)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地震行政许可的,应向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申请。地震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地震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办公场所提出地震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3.地震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网,向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线提出和办理,也可以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地震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提出申请,还可以通过邮政速递方式将申办材料向省级以上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提交申请;
4.申请人申请地震行政许可,应如实向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地震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特定地震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地震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不予受理地震行政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1.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地震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对地震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在20日内,对申请的形式、全部申请材料审查完毕。需要听证的,按照地震行政执法听证程序办理。
(四)决定
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12日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地震行政许可决定。
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即准予地震行政许可的批复文件,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准予地震行政许可的批复文件。地震行政执法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的内容、期限、许可证件编号,并加盖颁发机关印章。
3.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