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二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关系被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具有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它是一定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含义:
(1)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产生于经济领域,这一领域的范围是多方面的,主要可归为经济领域的管理关系和协调关系。这一关系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而后者必须以前者为依据,不能违背前者的基本内容。同时,后者又是前者的归宿,即国家意志最终是靠当事人意志来实现调整经济关系的目的的,没有当事人意志,经济法律关系既不能形成,也不能实现。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由于经济法规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和其内容得以实现的前提,因而,没有经济法规的具体规定,该法律关系不能产生,其内容也无法实现。从此种意义上说,经济法律关系也是经济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必然结果。
(3)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法律确认某一法律关系亦是依靠确认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的。经济法律关系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则具有经济内容,即是为了完成一定的经济任务和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标志,其变更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变更的依据,其实现也是当事人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根本目的。
(4)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一旦形成,即受国家强制力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违背。如果某一方不履行经济法律关系确定的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都可请求法律的保护。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作为许多法律关系的一种,除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之外,还有其本身的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相统一的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之间尽管有差别,但它们又是有机联系、相互统一的,是社会经济关系中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
(2)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以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则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否则构不成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直接反映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体现了经济性。
(3)经济法律关系除法律规定允许采用口头形式的以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一般采用法定的书面形式来表示,以体现经济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并作为将来可能发生争议的处理依据。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三个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所以,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一)主体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它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等。
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国家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主要在市场管理和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企业是把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结合起来的、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的、具有营利性的商品经济组织。各类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最主要的参加者。
其他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前者,如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后者,如工会、妇联、学术团体等。
3.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企业的内部管理问题,国家不应多管,但不能不管。为此,国家通过制定经济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内部领导制度和企业的财务、会计等管理问题做出了规定,以保障经济发展。
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内部的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时,就具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4.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个人
农户、城乡个体经营户和公民个人,除了可以参加民事等法律关系以外,当他们在国家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发生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时,就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二)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不同的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并不相同。它们在国家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分别享有的权利主要有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请求权等四个方面。
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承担的义务主要有:贯彻国家的方针和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完成指令性计划;全面履行经济协议和经济合同;依法缴纳税金;不得侵犯其他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其他经济义务。
(三)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根据我国经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具有通常意义上的法律关系的客体的一般特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具体体现在: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支配的事物。因此,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是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国家经济法律允许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其客体的物或行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是能够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效益或是可以借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物或行为。
1.物
物是指人们支配和用来满足某种需要的具有使用价值的实物。物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有一定的限制。
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能够控制和支配的,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允许进入经济法律关系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客观存在。
从具体实践上看,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和产品资料。
2.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进行经济活动能发生一定经济后果的行为。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经济行为,是引起经济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经济活动。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经济行为,是经济权利(权力)和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相互对应的经济权利(权力)和义务,通过这种行为的实施而同时得以实现。
由于国家经济职能的变化和民事关系的异化,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经济活动,形成了民事关系以外的新型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行为,它既包括经济组织等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包括国家和国家机关的经济行为。
(1)国家和政府的经济行为。政府机关是国家经济行为的具体承担者。政府的经济行为,是指政府这一国家权力执行机构所具有的经济职能性经济活动。政府作为经济行为的重要主体,一方面承担着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协调的经济职能,另一方面也充当一般的经济组织,直接参与经济活动。
1)政府协调经济的行为。政府对社会经济的协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经济组织行为,是政府机构充当对市场进行培育、对市场要素进行组织和对市场主体进行管理的组织者而实施的经济行为。②经济调控行为,是政府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引导经济运行达到某一种预期状态而实施的经济行为。③经济监督规制行为,是政府通过一定的经济监督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对经济运行进行监督和检查,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交易,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证市场秩序的健康有序。④经济仲裁行为,是在经济活动中,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或产生经济纠纷时,政府机构作为第三方居中裁判,协调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使市场交易关系和谐有序。
2)政府指导和信息服务行为,是指政府通过信息的公开、发布、反馈等对经济运行进行非强制性的指导和影响。
3)政府经营性经济行为。政府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在行使其财产所有权过程中的具体运作,主要有:①国有资产经营行为。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由经济组织使用的,并能给经济组织带来经济收益的一切资源。国有资产的形成,表明国家对经济的直接管理和不同程度的经营介入。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政府机构的国有资产经营行为主要有资产投资行为和资产监管行为。②国有资产投资行为。国有资产投资主要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国有投资公司、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进行;投资的方向主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私人资本无力投资或不愿投资的部门,以及其他在国民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部门。
4)政府采购行为。政府机构作为经济主体,其交易和消费行为主要包括:政府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机构购买为执行其职能所必需的物质设备而进行的采购行为,政府部门为实现对经济结构的调整或引导而进行的采购行为。
(2)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就是直接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经济实体的具体生产经营行为。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可以分为一般性经济行为和组织性经济行为。
1)一般性的经济行为,是指所有市场主体都进行的生产、销售等行为,包括市场主体进行的社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行为,这是经济主体最基本和最主要的经济活动。
2)组织性经济行为,是专指具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等涉及自身组织机构的活动。经济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解散等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设置的强制性规范进行,这也是国家对经济组织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环节。
3.非物质财富
非物质财富也称智力成果,是智力创造的以一定载体表现的知识成果。如专利、专有技术、技术改进方案、合理化建议、信息、商标、生产经营标记、著作等。根据载体的不同,智力成果可分为一般信息资源和网络信息资源。专利、商标、著作等以“纸面”为载体,为一般信息资源;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电子商务、电子邮件、虚拟现实等精神产品以网络(无纸化)为载体,为网络信息资源。在当代,信息资源已成为与物质资源同等重要的资源。网络信息具有高速、广泛传输的特点,使世界形成了没有边界的信息空间。信息资源不是有形体,也不是人的思维活动本身,而是思维成果的一定物化形式。信息资源由潜在的经济价值转化为现实经济价值,由一般物化客体转化为具体经济关系客体时,它将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经济法律主体之间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例如,商业企业和生产单位依照合同法规定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使它们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各自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这种法律关系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主体的变更既可以是主体数目的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原来主体的改变;客体的变更既可以是范围的变更,也可以是性质的变更;由于主体和客体的变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有所改变。国家为了稳定经济生活,对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做了严格的限制,除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和不可抗力事件外,一般不得随意改变,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经济法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终止。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绝对消灭,就是主体间权利、义务不存在了,如合同得到全部履行;一种是相对消灭,如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或将义务转移给他人等。
五、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具体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任何法律规范本身不能自动确立法律关系,因为法律规范只是规定那些事实发生时才产生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只有存在被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事实,才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这里被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
根据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一般将其划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一)事件
指同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或者说是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事件作为法律事实,只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构成法律事实的事件有两种情况:
(1)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如地震、火灾、雷电、冰雹、海啸、洪水等。
(2)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人为事件,或称社会原因,如战争、政变等。
(二)行为
指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或者说是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行为根据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种。
(1)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而受到国家法律保护,能产生行为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合法行为还可进一步分为经济合法行为、经济司法行为、公证行为。
(2)违法行为,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即侵犯其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的行为。违法行为是一种法律上无效的行为。就其内容看,是和国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的;就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来说,又可分为触犯刑律的经济行为和一般违法的经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