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
“法定检验检疫”是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的第一项职责。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列入《法检目录》的原则为:出口方面:与人身安全、健康密切相关的商品;大宗传统商品;质量长期不稳定、国外反映强烈的商品;需要在国际市场上打开销路的新商品。进口方面:有关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重要的原材料;经常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与人畜安全有关的商品。
上述产品的检验检疫类别各有不同。检验检疫类别包括:M、N、P、Q、R、S、L。其中,M为进口商品检验,N为出口商品检验,P为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Q为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R为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S为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L为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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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进出口商品检验包括一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和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
1.一般进出口商品检验
凡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必须实施检验,该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规定进口商品应检验未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必须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2.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3.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对按规定应当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机构实施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运抵口岸后,检验检疫机构仍将实施到货检验。
4.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
出口危险货物出口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入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入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由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如出国旅游的游客携带水果入境,必须经过检验检疫,确认没有疫病疫情后方可入境。
防止动植物疫病的传入和传出是检验检疫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禁止旅客携带下列物品入境:血液及其制品;水果、辣椒、茄子、西红柿;动物尸体和标本;土壤;活动物(伴侣猫、狗除外);废旧服装等。如果旅客携带禁止入境物品入境,必须主动交由检验检疫人员处理或投放到检验检疫处理箱内。
对入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入境检疫许可制度,办理检疫审批。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对过境运输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行检疫监管。对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实行检疫监管。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和有关消毒处理。对国家列明的禁止入境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统一负责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检验检疫机构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对患有鼠疫、霍乱、黄热病的出入境人员,实施隔离留验。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阻止入境。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发现传染病媒介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
进口食品(包括饮料、酒类、糖类)、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卫生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例如:入境水果的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食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都会签发证明或卫生证书。一切出口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必须经过检验。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出口食品加工、禽畜屠宰及贮存的企业都必须首先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然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最后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分别核发注册证书或登记证。对需要向国外申请注册、认可的,须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后统一对外办理手续。未取得有关进口国批准或认可的,不得向该国出口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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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食品接触材料”的出口商品的检验
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包括与公众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家用电器、汽车、摩托车、信息技术、电信终端、音视频、照明设备、医疗器械产品等19大类132种。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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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图0-1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发放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未获得质量许可证的商品不准出口。目前,检验检疫部门已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等类商品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国内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均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书。对于实施许可制度的出口商品实施验证管理。
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实施是通过对生产厂所生产的出口商品进行抽样检测和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以检测该商品是否合格和审核生产厂是否具备稳定生产该种出口商品的质量保证能力。国家定期颁布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商品目录,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实施凭出口质量许可证接受报验的商品目录,列入目录的商品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该商品才能出口。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属法定检验的,出口时仍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法定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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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IEC
国家对部分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人身健康安全的有关出入境货物和与之有关的专用场所设定注册登记审批制度。如国家对出口的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对出口危险品生产企业、出口果园及加工厂、进出口动物中转场/饲养场/隔离场实施注册登记。对部分货物设定备案制度,如国家对进出口电池产品实施汞含量检验监管备案。
1.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凭财产关系人或其代理人及经济利益有关各方的申请或司法、仲裁、验资等机构的指定或委托,办理外商投资财产的鉴定工作。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包括价值鉴定,损失鉴定,品种、质量、数量鉴定等。
2.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用船舶和集装箱装运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出口的,经检验符合装运技术条件并发给证书后方准装运。合同当事人或仲裁、司法等机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进口商品办理监视、残损鉴定、监视卸载、海损鉴定、验残等残损鉴定工作。如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在提货现场发现货物外观存在残损异常情况时,应向装卸公司索取理货签证或商务记录等证明文件后方可提货,同时应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以便鉴定人员尽快赶到现场,根据第一手资料,客观准确地判明落实致损原因,为收货人日后获取良好索赔效果提供有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