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全面发展的法治向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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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状况述评

英国哲学家卡尔·波普尔(Karl Popper)曾言:“人们普遍相信,对政治学真正科学的或哲学的态度,和对一般意义的社会生活更深刻的理解,必须建立在对历史的沉思和诠释之上。尽管一般人认为生活环境、亲身经历和小坎小坷的重要性理所当然,但据说社会科学家和哲学家却必须从一个更高层面上眺望这些事情。”[10]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源远流长,包含着丰富的以法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观点。在这观点纷呈、见解多样的思想长河徜徉,既可以领略他人的智慧之光,也可能迸发思想的火花。“他山之石,可以攻玉”[11],对人的全面发展及其法治的现有研究成果进行概览,可以获得思想启迪和资料借鉴。

在西方,虽然很少有人直接地、明确地使用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概念,但在关于人的发展的理论中透射出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光芒。不仅如此,众多思想家在讨论人的发展问题时,提出并阐释了以法治保障和促进人的发展的观点。

“应该使整个人得到发展,古希腊人第一个理解并表达了这一理想”[12]。古希腊时期的众多思想家从人的伦理、理性、人性等方面对人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提出主张使人的身心全面和谐发展,认为通过教育、音乐和体育训练可以使人们“变得更加文明,更加均衡地发展,更加具备适应能力,这样就能使他们的言谈和行动的水平更高……这样便有一个好的身躯为其好的思想服务”[13]。例如,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从“人类在其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以及“常人既不能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的人性理论出发[14],重视教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中的作用,认为“全面发展必须包含人类生活的所有方面”[15],由于个人发展有身体成长、爱好至上和理智占上风三个先后相随的时期,因而教育必须有身体教育、性格教育、智力教育三个先后相继的阶段,而“心智方面的美德的产生和发展大体上归功于教育”[16]。亚里士多德重视法治对人的发展的功能,认为法治是抑制人性之恶的最佳手段,“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的体现”[17]。关于法治在促进人的发展中的作用,亚里士多德有过诸多论述,引证两例如下:

对德性的共同关心要通过法律生成真正的关心,要通过真诚的法律。法律不论是成文法的还是不成文法的都无关要紧,不管是为一个人的教育,还是多数人的教育,正如在音乐、体育以及其他行业中那样。[18]

凡订有良法而有志于实行善政的城邦就得操心全邦人民生活中的一切善德和恶行……如果不是这样,法律也无异于一些临时的合同……而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19]

“中世纪是人的毁灭:人的现实定在是罪,人的真实存在的终结却成了升华。这是彻头彻尾的非人逻辑。”[20]对人的否定造成的苦难促使人们进行反思,中世纪末期爆发了一场以研究人为中心的思想运动,这场运动的一项尤为伟大的成就在于“认识和提示了丰满的、完整的人性”[21]。人文主义者以人权反对神权,以自由平等反对专制集权和世袭等级制度,肯定人的尊严和价值,追求人的个性解放,强调人的身心平行发展。正如法国思想家蒙太根(Michel Eyqnem de Montalgne)所言:“我们所教育的不是一个思想,不是一个躯体,而是一个人……我们不能只培养一方面,而忽略另一方面,我们要使身心都能平行发展,这正像驾在同一辕上、齐头并进的两匹马一样。”[22]

近代西方思想家将人的发展的思想发展到一个新阶段,这些思想归纳起来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教育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近代西方思想家大都认为,教育关系到创造力、感情、体力、智力和道德等人本性各个方面的发展,必须重视教育对人的全面发展的功能。例如,戴维·斯托(David Stow)指出:“人不是仅有头脑,或仅有感情,或肉体的精力,人是一个复合体……因此,教育必须关系人本性的各方面发展”,“培养孩子的全部本性,而不是单纯训练头脑的制度——它培养智力,也培养情感、习惯”。[23]马尔卡斯特(Richard Mulcaster)认为:“教育不仅是智力训练,而且是一个全面发展的问题:让身体的每个器官,让心灵的所有力量都得到最好的锻炼……这种教育要根据本性加以实施:教育的目的是帮助本性达到最完美的程度。”[24]

第二,感觉和理性在人的全面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近代众多思想家主张从感觉经验出发开辟人类认识的道路。培根(Francis Bacon)提出“知识就是力量”的著名口号,认为一切知识来源于感觉经验,必须破除“种族假相”“洞穴假相”“市场假相”“剧场假相”等四种假相,通过理性的归纳总结,人的认识“才能达到最普遍的公理”。[25]夸美纽斯(Johann Amos Comenius)也形象地道出了这一主张:“灯、油、引火物,所有的器具都放在那里。只有当他能熟练地打火,取得火种,燃起油灯,他才能看见寄托在他身上和世界上的上帝智慧的巨大宝藏。”[26]

第三,自然权利保障对人的全面发展有意义。近代启蒙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霍布斯(Thomas Hobbes)、孟德斯鸠(Montesquieu)、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等人以自然法学说为理论根据,将人的全面发展与人的自然权利保障勾连在一起,认为生活在自然状态的人们是生而自由、平等的,享有自然权利,但是人们对自然权利的享有缺乏保障,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27],人的生存尚且艰难,人的全面发展更谈不上。为此,“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28],于是,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国家、设立政府,由此,政府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的自然权利、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

第四,法治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手段。近代思想家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提出实行法治的主张。例如,斯宾诺莎(Baruch de Spinoza)从“人人是会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的人性普遍规律出发,强调服从法律对于促进人的发展的重要性。他指出:“政治的目的绝不是把人从有理性的动物变成畜牲或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地发展他们的心身,没有拘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如果人们不遵守法律,“如果每个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公众的平安和宁静就不能维持了”,最终阻滞人的发展,所以,需要“法律以约束压抑人的欲望和无节制的冲动”,要求人们“不做违背法律的事”。[29]孟德斯鸠重视法治对权力的制约,他从历史的考察中发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往往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0]权力滥用导致腐败,不仅扰乱政治秩序,而且侵害人的权利和利益,背离权力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服务的应有目的,因此,必须实行法治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在现代西方,学者们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及其路径的思想大多是近代观点的继承和发展,但其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景象:一些学者受到马克思恩格斯思想方法和研究范式的影响,对资本主义制度下人被奴役的现象进行揭示,并提出了实现人的解放的措施。例如,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单向度的社会”,在科学、艺术、哲学、日常思维、政治体制、经济和工艺等各方面都是单向度的,因而造成“单向度的人”。他建议:摧毁现实的根本结构,使人民能自由地发展自己的需求;建立一种新的技术,重新把握科学和艺术、科学和伦理学的统一;自由地发挥人类的想象力,给科学套上缰绳,使之用于人类的解放,完全超越现存社会。[31]弗洛姆(Erich Fromm)将人道主义的精神分析方法具体运用于当代西方人所面临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在他看来,资本主义制度在“带来物质上的富裕的同时,已使人性变得枯竭贫乏”,“人从他自身中异化出来”,“成为机器的奴仆”。“现代资本主义创造了人的全面发展的附加障碍”,建立社会主义具有必要性,因为“社会主义试图使人成为独立的人”,社会主义的目标是“实现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联合”,是“实现人的个性而不是同一性,是把人类从经济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而不是使物质目标成为生活的主要关注的对象,是使人体验到整体的和谐性,而不是使一个人受另一个人的操纵和支配”。总之,“建立在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一个崭新的、真正人的社会理想”。[32]

在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史上,马克思主义的诞生是一个划时代的事件。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始终关注人的命运,悲悯被剥削者的苦痛,将对人的现实状况的批评与对人的生存的理想状态的追求结合起来,致力于实现人类解放。在他们看来,人的解放是人从自然力量、社会力量和旧观念的束缚下解放出来,由此,“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33],成为有着多方面才能与素质的自然和社会的主人。资本主义社会的人具有独立性,但这种独立性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生产资料私有制导致劳动的异化,进而导致人的异化,“异化劳动……使人本身,使他自己的活动机能、他的生命活动同人相异化,也就是类同人异化”[34],因此必须消灭资本主义实现共产主义。在共产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公有,人人必须劳动,“人人也都将同等地、愈益丰富地得到生活资料、享受资料、发展和表现一切体力和智力所需的资料”[35],“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6]

在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这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明晰人的全面发展的具体内容。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毛泽东就认识到德育、智育、体育之间的辩证关系,提出“三育并重、身心并完”的主张。[37]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将德智体全面发展确立为党的教育方针。随着科学发展观的形成,人的全面发展成为以人为本的同位概念,并被赋予人民权利保障的内涵。另一方面,提出人的全面发展的实现路径。综观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的思想,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路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通过社会革命使人民从社会力量的压迫下解放出来。毛泽东说:“用革命的方法,坚决彻底干净全部消灭一切反动势力……使中国人民来一个大解放,将自己头上的封建的压迫和官僚资本……的压迫一起掀掉。”[38](2)通过发展科学技术使人民从自然力量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毛泽东指出:“科学是人们争取自由的一种武器……人们为着要在自然界里得到自由,就要用自然科学来了解自然、克服自然和改造自然,从自然界里得到自由。”[39]科学技术是生产力,推动历史发展,因此,“中国要强,中国人民生活要好,必须有强大科技”。[40](3)“通过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4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使人民的自由全面发展获得良好的制度条件。(4)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42]

我国学者对人的全面发展的研究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思想相呼应,内容涉及到人的全面发展的主体、内涵、实现条件、路径选择等方面。为清晰起见,笔者采取图表的方式列举主要观点。

我国学者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主要观点

⑦ 王友洛:《不能以“人的全面发展”替代“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哲学研究》1993年第8期。

⑧ 易培强:《努力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人的发展理论的启示》,《当代经济研究》2011年第10期。

我国学者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主要观点续一

① 王东、孙承叔:《再论改革与人的自由和谐全面发展》,《社会科学在线》1986年第4期。

② 孙成武:《浅析商品经济对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作用》,《长白学刊》1989年第3期。

③ 夏震:《生产力发展、GDP 增长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改革与战略》2012年第11期。

④ 葛浩阳:《市场化的“劳动力”与自由全面发展的“人”》,《改革与战略》2015年第3期。

⑤ 李双套:《“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与当代中国发展》,《理论视野》2016年第3期。

⑥ 季相林:《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与闲暇时间》,《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3年第6期。

⑦ 徐斌:《中国改革的三次跃升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唯实》2003年第4期。

⑧ 雷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价值旨归》,《理论导刊》2016年第10期。⑨ 张莉:《马克思休闲观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改革与战略》2012年第10期。

⑩蒋德海《法治现代化和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4期。

我国学者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主要观点续二

① 王中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公平正义抑或人的解放与全面自由发展》,《马克思主义研究》2010年第9期。

② 景中强:《论马克思“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理论及其实现途径》,《兰州学刊》2006年第10期。

③ 刘光顺、顾玉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四个全面”的最终价值依归》,《理论月刊》2015年第12期。

④ 李宁:《切实促进人自由全面发展的路径探讨》,《改革与战略》2016年第7期。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法治与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有学者在阐述依法治国时论及人的全面发展,也有学者直接将依法治国与人的全面发展联系在一起,代表性观点列举如下。

我国学者关于法治与人的全面发展的代表性观点

⑤ 蒋德海:《法治现代化和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4期。

⑥ 胡泽勇:《论法治国家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月刊》2004年第11期。

⑦ 李淼、何正印:《在改革过程中人的全面发展及其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南昌航空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我国学者关于法治与人的全面发展的代表性观点续表

① 汪太贤:《论法治的人文情结》,《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9年第6期。

② 胡水君:《现代法治之美和民主政治之善》,《法制日报》2007年7月20日。

③ 李林:《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保障》,《人民论坛》2017年第34期。

④[美]斯蒂芬·L.埃尔金等:《新宪政论——为美好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周叶谦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7页。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当今时代,中西方学者在人的全面发展方面形成诸多方面的共识。例如,在人的全面发展的界定上,中西方学者大多主张它是指人的体力、智力和道德等方面的发展;在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意蕴上,中西方学者大多认为它具有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方面;在人的全面发展的方法路径上,中西方学者都提出了从社会革命、教育、科技、人权保障(权利保障)以及实行法治等入手的主张。然而,中西方文化各有自己的内容和特征,导致中西方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具有差异性。

在西方,法治主义源远流长,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法治主张中孕育着以法治方式保障人的自由平等的思想,这种思想虽然在中世纪因为神学和神权的统治而有所中断,但在文艺复兴运动之后被继承和发展,经过近现代政治法律思想家的努力,逐渐形成了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价值导向的宪政法治思想——“西方宪政思想的突出主题是要设计一些政治制度来限制政治权力的行使……关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成员不受侵害……同时将政府侵害其公民的机会降至最小程度’”④。在理论基础上,西方学者大都运用抽象的人性理论分析人的问题,离开人的阶级性、社会性以及具体历史条件抽象地谈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将人的自由、平等、博爱等看作是普世的、永恒的;同时,他们坚持个人主义价值导向,强调个人发展、个人自由和权利。在实现路径上,西方学者大都重视教育和法治对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意义,主张通过教育培养人的技艺和善德,通过法治防止人性之恶、倡扬人性之善,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在我国,虽然古代先贤提出了以人为本的观点,但在专制集权制度下没有形成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人的全面发展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产物,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呈现出以时代为特征的阶段性演变轨迹。就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思想而言,在旧中国致力于把中国人民从“三座大山”的压迫下解放出来,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里把满足人民的生存需求作为首要目标,在改革开放初期把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确定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内容,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代把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价值目标贯彻到社会运行机制之中,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满足人的需要、实现人民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途径。就学界研究而言,在新中国成立之后计划经济时期,学界对人的全面发展问题鲜有论及,随着改革开放推进,对人的全面发展的研究逐渐兴起,初期主要是从政治哲学维度进行的;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开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和施行使学界开始重视法治对于保障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功能,有学者在对依法治国方略的阐释中论及人的全面发展,也有学者直接以法治与人的全面发展为题阐释两者之间的关系。在理论基础上,中国学者大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人本质理论,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中讨论人的全面发展问题,将人的解放与人的全面发展联系在一起,同时强调个人发展与广大人民发展的结合,主张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的统一——“发展权既是个人之人权,又是一项集体权利”[43]。在实现路径上,学者们大都主张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同时着手,从教育、科技、法治等多方面协同推进。

概言之,西方学者的思想对我们从法学理论维度研究人的全面发展、通过法治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等具有借鉴价值,由于它们立足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坚持个人主义的价值导向,在“大写的‘人’字后面,隐藏的是渺小的资产者”[44],不适合我国以“实现全体人民自由全面发展”为根本价值目标的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因此我们对之只能借鉴,不能照搬。从我国学界的研究成果看,从政治哲学角度进行的探讨诸多,从法学维度进行的探讨显得较为薄弱,这种状况不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也彰显出对人的全面发展的法治向度进行研究的必要性、重要性。目前已经形成的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论成果,包括对人的全面发展的定义、意义、实现条件、实现路径等方面的观点和看法,则为笔者的研究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和思想启迪,使笔者的研究具有可能性、可行性。